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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治思想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韩非的法治思想法家思想的总结者韩非出身于韩国贵族世家,是韩国的公子。韩非子把法、术、势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治理论,代表先秦法家政治思想发展的成果。韩非的法治思想重视赏和罚的作用。韩非的政治思想强调暴力和权术,鄙薄仁义道德,是与他的社会伦理思想相联系的。

第二节 韩非的法治思想

法家思想的总结者韩非(前280—前233年)出身于韩国贵族世家,是韩国的公子。他看到韩国在战争中屡次丧师失地,面临被秦国灭亡的威胁,上书韩王安建议变法图强。他的建议未被采用,便退而著书立说。他的著作《孤愤》《五蠹》等传到秦国,秦王政读后大加赞赏。前233年秦攻韩,韩王安派韩非出使秦国。他到秦国不久,便遭李斯、姚贾陷害,死于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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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像

韩非的学说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中心,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要求。他的学术渊源主要是前期法家和道家。司马迁说,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在政治思想方面,他总结了商鞅、申不害等前期法家的学说,提出法、术、势结合的法治学说。他对《老子》作过深入研究,著有《解老》《喻老》。此外,他又曾与李斯一起师事荀子,与儒家的荀子学派有渊源关系。现存《韩非子》一书大部分出于韩非之手。

韩非理想的政治局面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在全国把政治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又把政府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这是韩非所设计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韩非强调君主必须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缺一不可。法指成文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术是君主驾驭群臣的权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同上);势即权势地位,“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

韩非的法、术、势结合的法治思想与荀子的“隆礼重法”理论有继承关系,更主要的则是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变法的历史经验而提出来的。韩国和秦国实行变法后,到韩非的时候已有好几十年的时间,但还都未能统一天下,韩非认为,商、申二人的法、术未能尽善是一个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二人的主张各有偏废。“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重法”(《韩非子·定法》)。申不害知用术不知用法,未能统一法令,奸诈的人利用法令不一逞其私,申不害虽然用了十倍的努力让韩昭侯用术,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商鞅知用法不知用术,不能知奸,“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同上),国家的财富和兵力,反而成了“人臣”扩张私人势力的凭借。因此韩非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同上)韩非还认为,要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道家别派中的慎到说过:“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韩非子引述了这段话表示赞同。他说:“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没有权势地位就不能推行法治,法治与权势要互相结合,“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子把法、术、势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治理论,代表先秦法家政治思想发展的成果。

韩非的法治思想重视赏和罚的作用。他说: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二柄》)

韩非认为,运用赏罚要把握几个要点:①信赏必罚。赏罚的唯一依据是法律,除君主之外,无论什么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②厚赏重罚。他认为人皆欲利恶害。“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韩非子·六反》)意思是说,厚赏能够使人很快得到所追求的利益,重罚能够很快制止人们为恶作乱的行为,所以越是求治恶乱心切,就越要厚赏重罚。厚赏重罚不仅对当事人是必要的,而且对民众有“劝”“禁”的作用。厚赏一人,境内民众都会受到劝勉,都会为争取厚赏去立功。重罚一人,境内民众都会感到畏惧而不敢犯法。韩非反对儒家的“仁政”主张。他说:“今世皆曰:‘尊主安国者,必以仁义智能。’而不知卑主危国者之必以仁义智能也。故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韩非子·说疑》)③“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他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盲者处平而不遇深谿,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如此之上下之恩结矣。”(《韩非子·用人》)意思是说,法律规定的奖赏应该是人们通过努力可以得到的,法律规定的刑罚应该是人们经过努力能够避免的。这样,就像把人们引导到平坦的道路上,即使是盲人也不会掉进河里;即使是愚人,只要安分守己,也不会遇到危险,上下之间就有了恩情。赏“可为”,罚“可避”,赏罚才能发挥劝善禁恶的作用。

韩非谈论君主用“术”的言论很多。他在《内储说上》提出“七术”:“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其中“必罚明威”和“信赏尽能”属于执法的手段,与法分不开。“众端参观”指全面掌握情况,比较不同主张,以鉴别真假是非。如果受到臣下的蒙蔽,产生片面看法,会带来失误甚至灾难。“一听责下”是说要分别地一一考察臣下的才能和功过,使之不能蒙混君上。南郭先生混入齐宣王的300人的乐队中,滥竽充数蒙混了很久。但齐湣王继位后,要“一一听之”,让每个乐师分别单独演奏,南郭先生只好逃之夭夭。“疑诏诡使”是利用假命令及诡计窥探臣下或显示自己的圣明,以使臣下不敢作弊。“挟知而问”是选择一件事显示自己的明智,以慑服臣下,使之不敢隐瞒任何事情的真情。“倒言反事”是故意装糊涂、说错话、做错事,用以探测臣下。如此的手段都是不讲原则地玩弄权术。

韩非的政治思想强调暴力和权术,鄙薄仁义道德,是与他的社会伦理思想相联系的。韩非没有明确论及人性善恶问题,但从整个社会伦理思想中所反映出的观点看,他是继承并极端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荀子认为人性中本无仁义道德,所以必须“化性起伪”。韩非干脆认为,好利是人的本性,人际关系唯有物质利益是真实的,儒家所推崇的仁义道德是虚伪有害的东西。《韩非子·备内》篇说:“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卖车的愿人富贵,卖棺材的愿人死亡,不是卖车的“仁”,卖棺材的“贼”,而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不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又说,地主给雇工食物和工钱,是为了买他的劳力,“非爱庸客也”。雇工“劲力而疾耘耕”“尽巧而正畦陌”,“非爱主人也”,是为了换取美食和钱布。《韩非子·六反》进而说,父母子女关系亦是如此,子女“俱出父母之怀袵”,然而生男则相贺,生女则杀之,是“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至于君臣、君民关系,更谈不上仁义道德。“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韩非子·六反》)。他无情地指责一向被美化的仁义道德,针锋相对地宣称:“举先王,言仁义者盈廷,而政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王霸矣”(《韩非子·六反》)。抱有这样的社会伦理观点,在政治伦理方面除暴力和权术之外,当然再也没有选择的余地了。

富国强兵是法家的一贯理想,也是韩非法治思想追求的目标。为了富国强兵,主要的政治经济措施便是提倡“耕战”。他认为“耕战”是富强之本,凡不利于“耕战”的政策都是乱亡之道。所以他要求提高从事耕战者的社会地位,而把不从事耕战的人一律斥之为社会害虫。《五蠹》篇把“学者”“言古者”“带剑者”“患御者”(逃避兵役的人)和“工商之民”称为“邦之五蠹”,说:“不除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之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削灭之朝,亦勿怪矣。”为了富国强兵,韩非还主张加强思想统治,定法家于一尊,禁止除法家以外的一切学派活动。他激烈攻击法家以外的各个学派,特别是攻击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和墨家学派,认为这些学派的理论互相矛盾,是非不分,任其发展必然引起思想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他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韩非子·五蠹》)。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战国后期这一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它限制贵族特权,维护新兴的封建制度,适应了当时中国走向统一的历史趋势。但它主张对人民实行残酷的暴力镇压,崇尚阴谋权术,压制工商业发展,无论在当时或后代都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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