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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的法治思想

时间:2022-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君书》中,商鞅有时专门论述具体的法律条文。所以,我们现在只大致地介绍一下商鞅的法治思想。至于《商君书》中提到的具体法律条文,读者可以仔细地参阅其原文。这是商鞅立法时所强调的惩戒性原则。商鞅推行法治的目的是“强国”,所以其赏罚的具体内容与鼓励农战密切相关。商鞅的刑赏思想是以他的社会思想为基础的。

(三)商君的法治思想

在《商君书》中,商鞅有时专门论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如《垦令》篇就论证了加强农业生产的二十条法令:1 “无宿治”;2 “訾粟而税”;3 “无以外权爵任与官”;4 “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5 “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6 “声服无通于百县”;7 “无得取庸”;8 “废逆旅”;9 “壹山泽”;10 “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11 “重刑而连其罪”;12 “使民无得擅徙”;13 “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14 “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15 “令军市无有女子;而命其商,令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16 “百县之治一形”;17 “重关市之赋”;18 “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19 “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20 “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

这20条具体的法令,涉及到行政管理、地税征收、官吏任用、劳动力管理、粮食买卖、音乐服装的控制、雇佣的禁止、旅馆的废除、矿藏资源的国有化、酒肉的价格政策、刑罚制度、居住制度、贵族特权的限制、高级官员的管理、军队管理、政治制度的统一、关税商品税政策,抑制商人的徭役制度、运粮制度、刑狱辩护制度等等,内容相当丰富。

商鞅对这些法令的陈述和论证,虽然也充分反映了他的重农思想及其对策,但如果从政治理论方面着眼,那么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借鉴意义就不如那些务虚地论述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基本原则了。所以,我们现在只大致地介绍一下商鞅的法治思想。至于《商君书》中提到的具体法律条文,读者可以仔细地参阅其原文。

在商鞅看来,要使国家得到治理,主要在于推行法治,确定名分,所以《慎法》说:“任法而国治矣。”《定分》说:“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

商鞅把法治作为治国的根本措施,他的法治原则是:“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更法》)“圣人不法古,不脩今。”(《开塞》)“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壹言》)这就是人们常称道的变法论,它是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达到“爱民”、“利民”的目的,商鞅特别强调:制定法令,“必使之明白易知”,并设置法官法吏,负责法律的解释和宣传,使万民“皆知所避就”而“无陷于险危”(《定分》)。这是商鞅立法时所强调的惩戒性原则。

商鞅所倡导的法治是通过赏罚来实施的。《修权》说:“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

至于实施赏罚的原则,主要是严格按法办事,“不以私害法”,“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修权》),“以功授官予爵”,“刑无等级”,“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必以其数断”,“重刑,连其罪”,“不宥过,不赦罚”(《赏刑》),“刑多而赏少”,“刑用于将过”,“赏施于告奸”(《开塞》)。

应该指出的是,商鞅所主张的重刑必罚并不是一种惩罚性的原则,而是一种惩戒性的原则;它不是要使刑法成为摧残生灵的凶器,而是要使严厉的法律成为民众遵行的规则。道理很简单,从严惩处可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人们都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使刑罚无所施,即达到“无刑”的目的(《赏刑》),这就是商鞅“以刑去刑”的思想(《靳令》),也是商鞅主张重刑的宗旨。相反,如果刑罚轻微,就不足以威胁人,人们往往会因为犯罪“成本”微不足道而视法律为儿戏,这样,反容易犯法,结果也就伤害了人民。所以,商鞅的重刑原则,表面上似乎残酷无情,实际上却是他“爱民”、“利民”的法治精神的体现。后人往往将其重刑思想贬斥为刻薄少恩,是不公允的。

商鞅推行法治的目的是“强国”,所以其赏罚的具体内容与鼓励农战密切相关。如《外内》主张“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去强》主张“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境内》规定:“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陷队之士……不能死之,千人环。”

总之,用刑赏来驱民于农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增强实力、称王天下的目的,这就是商鞅推行法治的最终归宿。

商鞅的刑赏思想是以他的社会思想为基础的。《错法》说:“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算地》说:“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才认为君主“操名利之柄”,利用刑赏,就能驱使民众而成就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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