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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所包含和所要解决的特殊矛盾,主要是个人和社会整体的矛盾。秦代统治者十分推崇法家的法治思想。集法家思想大成的韩非认为,道德教化是迂缓的方法,刑罚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德刑兼施,德法并用,对人民和臣下进行严密的统治,是封建统治者长期一贯采用的基本统治方法。各代统治者德治、法治、德主刑辅、德刑兼施、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等思想,无疑都打着强烈的阶级烙印,但其中也包含了不少合理成分。
德治与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_传统文化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一、德治与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

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善恶作为评价标准,以社会與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作为评价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所包含和所要解决的特殊矛盾,主要是个人和社会整体的矛盾。当然,法律、宗教等规范也包含解决这一对矛盾。但是,道德解决这对矛盾有其个性,其一,道德是以善恶标准评价、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其二,道德调节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所凭借的力量是社会與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其三,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出现矛盾和冲突时,道德要求个人作出必要的节制和自我牺牲。

所谓法律是指由国家指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性质,以便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的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的统治阶级都注重用法律手段巩固和强化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夏商两代奴隶主阶级缺乏统治经验。他们对于道德的功能与社会作用重视不够,只一味强调暴力镇压,忽视道德说教。

在西周时期,西周初期统治者周公姬旦在总结殷商灭亡和西周兴盛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把“明德慎罚”作为治国治民的指导方针,主张德刑并用。

从春秋战国时期到清朝,是中国的封建制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封建地主阶级为了对农民实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巩固封建专制制度,不断完善自己的统治手段,强化国家机器。从战国时期到秦朝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建立统一封建王朝的时期,这个时期的统治者以严刑峻罚作为重要统治手段。秦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统一的封建国家。秦代统治者十分推崇法家的法治思想。辅助秦孝公变法的商鞅,是法家著名代表。他认为仁义不足以统治天下,法是君主治国,制驭臣民的力量所在。法制高于道德,最高的行为准则是法,而不是道德。重刑才是爱民。集法家思想大成的韩非认为,道德教化是迂缓的方法,刑罚才是最有效的手段。法制高于教化,反对道德说教,主张用“严刑”、“重罚”来治国,忽视道德的社会作用。当然,法家也有重视道德作用的代表人物,如管子认为礼义廉耻乃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他著名的言论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6]

从西汉武帝采纳儒学大师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的治国方针后,儒家伦理思想成为了封建社会精神文明的核心,成为了各封建王朝统治者强化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极大,成为了中国人奉行的经典。孔子被尊称为“大成至圣之先师”,被尊称为老百姓心目中的王——素王。同时,各封建统治者又很重视法律的作用,把德刑并用奉为治国方针,并逐步加速了法律伦理道德化的进程。德刑兼施,德法并用,对人民和臣下进行严密的统治,是封建统治者长期一贯采用的基本统治方法。

儒家伦理学说的创建者是孔子、孟子荀子等,他们都非常推崇并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是典型的道德万能论者。他们认为,道德决定一切,只要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一切社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如孔子主张道德高于知识,高于政治、刑罚、宗教和艺术,把道德看成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又如,孟子认为:“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7]荀子提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他把礼即最高道德原则看作是人们修身、做事、治国的根本准则。

封建统治者要求所有官吏都要重视德行。“百行德为首”。古人云:“非德之威,虽猛而人不畏,非德之明,虽察而人不服。”[9]即使你有威猛强大的力量,如果没有道德上的感染力,人家也不会心服口服。比如,根据董仲舒的建议,汉代实行察举孝廉的制度选拔官吏,由各地的地方长官推荐本地具有“善事父母”,“清正廉洁”这两种德行的人,由封建朝廷授予官职。汉代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天下”。在西汉、东汉、三周、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封建制国家都是以“德主刑辅”为治国之道,把道德教化与法律刑法并用,突出道德教化的作用。

到封建社会中期即隋唐以后,封建统治者致力于把封建道德法律化,把地主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强制手段推行封建道德,即实行“礼法合一”原则。“礼法合一”的治国原则,是把道德教化同法律强制有机结合,把刑罚强制作为推行封建三纲五常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封建社会法律逐渐完备的进程中实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法律化,严密的法律成为维护封建纲常的保证,许多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规范,许多法律规范就是道德规范,道德与法律规范互相渗透,合二为一。凡是违反封建纲常礼教的行为,如大臣对君子的不忠不敬,子女对父母的不孝,下属对长官的不顺从,都必须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惩处。

在封建制晚期的宋元明清各代,随着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封建专制的不断巩固,封建制的刑罚进一步加重,地主阶级的道德更加规范化、体系化、理论化。除继续依靠法律强制作用外,宋明程朱理学更加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以加强对思想的禁锢。朱熹提出治国的“明刑弼教”的思想,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三纲五常是大事,宽厚则是“小不忍”,只要目的是道德的,手段残忍也是允许的。

综观漫长的中国历史,历代都有视“法治”“德治”为良策者,有的认为道德万能,有的认为法律至上,有的认为道德无用。各代统治者德治、法治、德主刑辅、德刑兼施、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等思想,无疑都打着强烈的阶级烙印,但其中也包含了不少合理成分。

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欧洲的奴隶制时代。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柏拉图主张人治论,认为一个国家要富强,必须选拔一批品德兼优的法官。他们必须要心地纯洁,头脑清醒,善恶分明,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的审判的人。在他勾画的“理想图”中,把人分为三种,不同的人遵循不同的道德准则,统治者讲智慧、统治者辅助者讲勇敢、农民手工业者讲节制,三种人各尽其责,走向公正。

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论,反对柏拉图的人治论,认为“执政者应凭国家的法度”行事,严格执行法律。他说:“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0]

欧洲资本主义时期,各国资产阶级都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同时也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

传统的德治与法治都打上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烙印,目的都是巩固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统治,虽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有着本质的不同。但以往这些德治与法治思想也都包含有不少合理成分,对于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思想道德教育不到位,中国传统道德随着历史的变迁似乎渐渐失去了光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道德箴言被一些人视为古董加以蔑视。同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腐蚀着一些人,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等价交换法则侵蚀到人们的精神领域,引发了见利忘义、权钱交易;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得以滋生和膨胀;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守信意识十分淡漠,社会产生了普遍的信用危机;社会新的道德体系尚未确立,学校长期的教育模式是应试教育,忽视了对学生德育教育,导致学生的人格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江泽民总书记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提出了治理国家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的科学论断。建国以来的大部分岁月里,虽然党都很强调道德教育,重视道德作用,重视思想道德建设,不同的时代树立了不同的道德典范,但从来都没有把道德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完善治国方略的一个理论创新。这是民族振兴的召唤,是时代的呼唤,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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