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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民的素质。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体现,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在治理国家中,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重要手段,两者好比鸟的双翼,缺一不可。

§3 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强调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德治与法治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对于制约人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是人的自觉性的要求,法律主“外”,是社会的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对于抑制人的犯罪来说,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道德是一种目的,法律是一种手段。

第三,在调整范围方面,道德与法律有明确的分工,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是不去调整的,而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而法律调整的范围比较狭隘。

第四,在功能的实现方式上,“德治”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生活中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而“法治”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人们利益关系的调节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确实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律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法律条文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法律和司法的不完善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德治与法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两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德治与法治在性质上是殊途同归。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和法律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从道德本身来看,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它与人的存在直接同一,是社会发展和人性完善的价值目标;道德的劝导性、自律性、为善性,不仅提升人的主体性,而且节约社会执法成本;道德的人格力量,具有感召力和信服力;社会成员基本的道德素养是执法公正的精神条件和品质保证。

第二,德治与法治在内容上相互吸收。一切统治者总是努力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一点来说,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吸收了这些内容。例如,《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例如,围绕孝敬老人这一美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从财产、人身等不同方面作了保障性规定。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已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职业方面的法律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民的素质。而我国公民素质的主要内容是“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当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自愿遵行的规则,这时的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第三,德治与法治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体现,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而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方面相互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有些问题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根据新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再过问而交由道德调整;而有些原来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由于新的需要,则可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在治理国家中,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重要手段,两者好比鸟的双翼,缺一不可。

第四,德治与法治在实施中相互支撑。一方面,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公民道德素养的提高,是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治准则的重要前提。所以,加强德治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和精神境界,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滋生。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另一方面,法治是德治的保证。法治的健全,有利于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所以,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的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道德从本质上说,是由人的内在需要所启动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没有好的道德素养,那么再有效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的。道德是人类文明程度的标志,道德教育与建设可以使人性得以提升或升华。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以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文化道德素质,坚定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人们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引导和帮助人们牢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掌握和确立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为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在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中,要强化道德“说服力”的作用,也就是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提高人们的荣辱观念,从而使人们在内心中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换言之,是要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有了这种“羞耻之心”,一个人也就有了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正如孔子所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其次,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德治”与“法治”的结合。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虽然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

最后,在道德教育中,应当强调,遵守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要把重要的道德规范,尽量纳入到法律之中,融入到社会管理制度中,融入到群众的各种守则、公约之中。可以发动民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政府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从而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同样,没有法治,不以法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只有充分发挥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方面的协调作用,才能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最大限度地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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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达尔文:《人类的由来》,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34页。

(5)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3页。

(6)《论语·为政》。

(7)《孟子·公孙丑上》。

(8)《荀子·富国》。

(9)《汉书·董仲舒传》。

(10)《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11)《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12)《史记·陆贾列传》。

(13)《诸葛亮集》。

(14)《贞观政要·择官》。

(15)《明太祖文集·刑部尚书诏》。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6页。

(17)《论语·里仁》。

(18)《孟子·梁惠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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