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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时间:2022-02-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深刻阐述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一)德治与法治的共性德治与法治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相同的。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强制。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比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围窄。德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的。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_传统文化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且有共性。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不可偏废。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深刻阐述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他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联合起来。”

(一)德治与法治的共性

德治与法治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物质利益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道德和法律都是治理国家,维护阶级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都有制约和激励作用,都有指导人们怎样行为的功能。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与法律都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一切的道德与法律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有着相同的阶级性,两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根本目的都是为巩固社会经济基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且都担负着最终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因此,它们在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上,在目的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个人与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保证三者利益的正确结合。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相同的。如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禁止的也必然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提倡鼓励的,也必然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赞扬的。又如,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人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秩序等等。

(二)德治与法治的区别

1.德治与法治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方式不同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依靠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力量强制执行国家法律,表明哪些准你做,哪些不准你做,强调的是“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强制。而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觉悟,以社会與论、传统习俗和良心为评价方式,调整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强调的是“应该”,规定哪些你该做,哪些你不该做,表明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

2.德治与法治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治强制着人的外部行为,法律强调外在约束,法律是他律,而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德治规范着人的内在世界,维系方式是人的良心、社会與论、传统习惯,因此是自我约束,是自律,靠道德良心、與论教育力量、人的觉悟来自我强制。当然,道德也同时是他律。道德虽然不具有法律那种国家强制性,但也具有社会的强制性,比如说與论压力、群众监督等,道德不需要惩罚机关,只需要社会团体、组织和家庭对个人行为施行监督,这种监督可以说也是一种社会强制。

3.德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和法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必须”,德治强调“应该”,德治强调个人对社会、他人应尽的义务,道德义务是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不仅在动机上不能企望事后享有某种权利和报偿,不能计较个人得失,而是以或多或少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它强调的是应该,是责任和义务,是自觉自愿履行的。而法律则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尽一定的义务就可享受一定的权利,享受了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尽相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而法律上的义务是靠一定的强制力来发生作用的。

4.德治与法治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不同

德治的作用范围十分广阔,因为道德比法律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广泛得多,法律管不到的事情,道德却可以管得到。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领域,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关系之中,具有很大的广泛性,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而法治只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起作用。社会主义法律要调整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问题,但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问题不一定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要调整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比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围窄。

5.德治与法治的功能不同

德治塑造民族精神,主要功能是以善恶作为评价标准,弘道扬善,弃恶从善,不断唤起人们对道德的重视,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通过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良知,逐步形成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形成正确的荣辱观、气节观、幸福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等。

法治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法律的权威,主要功能是惩恶扬善。

(三)德治与法治的联系

德治与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当今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国家努力奋斗的方向。但同时,还要重视道德建设,坚持以德治国。德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的。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是法律的精神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体现。如果德治不举,人心不稳,一个社会缺乏道德观念,就很难确立起真正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就很难实现。而法治松弛,惩恶不力,法律的威信遭到践踏,党和国家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就会受损,德治也会破堤而溃。

德治以其所特有的强制性,积极保护和推进统治阶级的道德,以扩大统治阶段道德的影响;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與论力量动员社会成员守法,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力量。同时,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是相互渗透的,在必要的时候,统治阶级往往把自己的道德标准直接确认为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看到,在近代一切文明国家中,社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内容,大都被纳入到社会法律体系之中,成为法律的规则而受到全社会的尊奉。例如,法律规定的不准盗窃、抢劫、强奸,不得做伪证,不得贪污和侵吞公共财物,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出生、种族而遭受歧视等等。这些法律和规范都是直接来源于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道德观念。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中。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制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道德状况往往成正比例关系。法制越完善,社会道德状况则越好;法制越薄弱,社会道德状况越差。对统治阶级而言,道德与法律互为左右手,没有法律不行,没有道德也不行,因而应德威并举,宽猛相济。当然,社会主义的道德与法律和历史上剥削阶级的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不同,但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也是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精神力量。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实施起着重要作用,人们对法律遵守的自觉程度是受道德观念的制约的。只有对人们不断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提高道德觉悟,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自觉性。社会主义道德还可弥补社会主义法律的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和最重要的原则予以确认,使其成为人们在法律上的义务,这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宣传教育的过程,也是对人们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过程。国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既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提高了人们的道德水平。

因此,江泽民总书记2000年2月在广东考察时的讲话中强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制必须双管齐下。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就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管理抓好了,法治加强了,就可以堵塞引起违法犯罪的漏洞,依照法纪惩处违法乱纪,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又可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由此可见,“德治”与“法治”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缺一不可。德治与法治两者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两者结合,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治理好我们的国家,才能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有高尚道德风貌的民族,才是真正强大文明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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