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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阿姨向鄞州区“小巷法官”法律咨询并寻求帮助。这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小巷法官”模式法院参与社区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片段回放。“和为贵”的文化与“忌诉”、“厌诉”的价值取向,为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基础。当前,人民法院与社区管理之间基本处于分离状态,二者并未建立相应的互动机制。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_—以鄞州区人民法院“小巷法官”的实践与思索为样本_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宁波建设: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大会文集:2015年度

案例:宁波市鄞州区彩虹社区居民王阿姨的父亲去世后,她的母亲将房屋过户到了王阿姨名下,王阿姨的三个兄弟姐妹认为母亲的行为侵害了父亲的共有权,在母亲去世后欲向法院起诉王阿姨。王阿姨向鄞州区“小巷法官”法律咨询并寻求帮助。“小巷法官”考虑到亲人之间诉讼,势必会伤及亲情、影响和谐,于是立即取得当事人的电话号码,积极开展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经过六次调解,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这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小巷法官”模式法院参与社区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片段回放。“小巷法官”,是当前司法权延伸至社区背景下呈现的一项崭新的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也是该院近年来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中所做的有益探索。

一、理论探源: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背景与依据

维护社区稳定,需要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法院参与社区治理作为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一种措施和手段,是以打造“无诉社区”为愿景的,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转变审判执行理念和方式,让司法走进群众中去,成为让群众以更直接、更便捷的方式和渠道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载体,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其存在也定然有其合理的依据。

(一)困境中的突围———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背景

1.“和”抑或“讼”的价值选择

我国传统文化推崇“和为贵”,社会公众普遍存在“忌诉”、“厌诉”的心理,认为“一朝官司十年仇”,“冤家宜解不宜结”。“谋和、重礼、尚德”的儒家文化给人们行为准备了一套是非的标准和价值判断,引导人们选择最传统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现阶段有许多人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大量的矛盾与纠纷也随之诉至法院。但追求无诉,仍是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居家戒争讼,处世戒多言”仍被奉为至理名言。然而我们在推进法治化,促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一味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推崇诉讼万能,其结果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大量的案件不能有效执行,不但不能平息和化解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紧张性和对抗性。在这种背景下,“和为贵”式的诉前化解矛盾方式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为贵”的文化与“忌诉”、“厌诉”的价值取向,为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2.“刚”抑或“柔”的适度调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张文显,1999)。同时,我国三大诉讼法为保证诉讼实体的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技术化”和“专业化”的特征,这种以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技术化”和“专业化”所倡导的法官中立、坐堂问案、依赖证据、冷漠下判等愈来愈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各地各级法院虽为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反思与探索,特别是在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功能的扩大和司法独立的增强等方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果,但司法改革如“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我们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汲取了大量的英美抗辩制度中的成分,但终因文化上的水土不服而中途夭折;为提高诉讼效率,一度倡导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但面对受忌讼文化熏陶的中国百姓,这些刚性的判决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贺小荣,2008);法院职责与角色定位仍是“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不告不理,等案上门,被动的打防御战;在审判法庭审案仍是法官的主阵地,在法庭上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一些体现程序正义的制度成了少数法官推卸责任甚至谋求不当利益的幌子,致使一些权益受到侵害但证据不足的当事人无法打赢官司,进而通过信访或其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即使目前已简化的诉讼程序,对于大部分社区居民而言,给人的印象仍是“审判人员少一点,审限短一点”,远远不如无拘无束的诉前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来得快捷、便易和彻底。全国法院系统虽在强化司法监督、完善司法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但司法公信和权威并未因此取得理想的效果,社会对司法裁判不公、打官司难、诉讼成本高、司法腐败与专横的质疑和批评不绝于耳。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律规定和司法操作的“刚性”现状,做到“刚柔相济”的有效调和,就需要反思和改变现有的审判方式,切实降低群众诉讼成本,走出法庭,到案发地预防与解决纠纷,把案件事实查清楚,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胜诉的当事人不耗损诉讼成果。让法官深入办案一线,使司法由“最后一道防线”前移至“第一道防线”,由乡镇延伸到社区和村组,在诉前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降低成诉率,改变法院的被动地位,有效缓解法院如“案多人少”、信访压力大、社会认同度低等问题。

3.“分离”抑或“互动”的优势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社区管理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色彩浓厚的“单位制”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李国旗,2007)。当前,人民法院与社区管理之间基本处于分离状态,二者并未建立相应的互动机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也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遇到的更多是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问题,社区成为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敏感地。这些矛盾纠纷与过去相比,具有难调性、复杂性与易激化性等特点,仅靠简单的说服教育、行政手段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还需要依靠司法的作用予以化解。特别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在向城市转型中,身份由农民转变为社区居民,其在乡土社会中长期积淀的落后意识、思想、思维习惯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他们生活在法治社会下,但并不具有完全从法律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和认识社会的习惯和能力。而作为基层组织管理机构的社区管理机构,面临着社会管理任务愈发沉重而职能权威性逐渐降低的矛盾,存在社区干部法律素质不高、调解能力不强的问题,亟须一个权威性较高、法律经验丰富、调处结果有强制性的组织予以辅助和支持。同时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也面临着送达难、涉诉信访处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和社区居民对司法不认同等问题,在实践三项重点工作中也需要社区的配合与支持。

(二)理念转变与司法能动: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论支撑

1.司法理念的职业化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改革与发展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由此进入转型期。主体多样、利益多元、矛盾立体化等情况日益显现,大量纠纷和矛盾“爆炸式”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实践探索中逐渐从主要以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转化为合意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体现了司法技术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向司法民主化、社会化、亲民化的理念转变。

2.司法功能的多样化发展

最高法院前院长王胜俊提出:“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纠纷激增,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边缘的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由此引发的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等纠纷大量出现,而这些纠纷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集体闹事事件,处理难度很大。人民法院面对的不仅是少量的传统邻里、婚姻继承家庭纠纷案件,而是数量急剧膨胀的新型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已从单一的专政职能转变为依法惩治犯罪、协调经济关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等多样化、立体化的功能。

3.能动司法的机制化要求

司法的作用形式分为司法被动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两种。被动主义司法在现代法治发展初期,为社会群体法治意识的树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大量纠纷涌进法院,其局限性逐渐显现,已不能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和功用。世界各国顺应社会形势的变迁对能动主义的司法功能愈来愈重视,在能动司法机制建设上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我国的人民法院也顺应历史潮流转变审判方式,纷纷搭建形式多样的平台和载体,建立相应机制,主动深入社会一线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二、实证解构:“小巷法官”建立与运作的样本分析

如何用更有效的手段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该院从基层防控抓起,从“大调解”格局入手,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方式由“被动解纷”向“主动诉前化解”转变,办案时间由“作息制”向“全天候”转变,提出了打造“无诉社区”的工作构想,即将人民法院的司法主导作用与基层社区的群众自治作用相结合,将依法表达诉求与矛盾自身修复相结合,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之前,形成“有纠纷无诉讼”的稳定和谐新局面。2011年7月,该院依托本院团委的志愿者载体,发挥法官职业特长,尤其是青年干警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顺应社区居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鄞州彩虹社区创设4名“小巷法官”,贴近社区居民提供司法服务。

(一)组织及运作

1.“一人双岗”,以法官居住地为中心划定“无讼区域”

①法官“一人双岗”。将居住在彩虹社区内的4名法官命名为“小巷法官”,“小巷法官”一人担起双岗,利用在居住社区的“属地优势”开展业外法律服务,以居住地为中心扩大法律服务辐射范围。 ②明确“小巷法官”职责。“小巷法官”对社区居民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条龙”服务,负责社区内法律咨询、纠纷化解和法制宣传事项。 ③启用多种信息化载体延伸服务“时空”。开通24小时开机的“小巷法官”电话,公布QQ号码和电子邮箱,注册名为“鄞州法院小巷法官”的微博。

2.多元服务,提升社会裂痕自我修复功能

“小巷法官”服务模式分为流动服务、坐堂服务、日常服务和网络服务四个层面。①定期流动服务。制订“小巷法官”服务计划表,张贴在社区公告栏。“小巷法官”分工负责,定期在社区广场、会议厅等场所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有奖竞猜、法律咨询等集中普法活动。 ②晚间坐堂服务。建立“法律咨询屋”,晚上特定时间向居民开放,坐堂接受居民咨询。 ③日常普法服务。印制《法律知识百问》、《普法案例100例》、《诉讼指南》等各类法制宣传资料;刊出普法黑板报,精心制作普法活动展板,强化对居民的日常普法。 ④随时网络服务。利用QQ、微博、邮箱、在线视频等网络工具,开展在线法律服务和调解。

3.“个性套餐”,着力化解重大疑难纠纷

对社区居民或者居委会提交的较为重大和疑难的纠纷,“小巷法官”根据纠纷特点制定矛盾化解的“个性套餐”,全程跟踪纠纷进展,选取适当机会开展调解,灵活借助当事人邻居、亲友、居委会干部等力量参与调解,并采取上门调解、电话调解、在邻里聚会中穿插调解等多种方式,营造相对宽松和谐的纠纷化解环境,确保重大纠纷不出社区。同时,“小巷法官”加强对所调处案件当事人的回访,以亲情、邻里情打动当事人,使其敞开心怀、放下芥蒂,帮助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在社区纠纷处理中不仅做到“案结”、“事了”,更追求“人和”。

4.邻里守望,及时发现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小巷法官”在做好常规普法和日常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着重对社区内重大、敏感或群体性纠纷进行排查和化解,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 ①建立邻里交往“情报站”。“小巷法官”通过邻里之间的日常聚会、娱乐活动、社区QQ群、论坛交流等渠道获取、收集相关线索,及时掌握社区及周边地区矛盾纠纷发展动向,以及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等。 ②与居委会畅通不稳定信息沟通渠道。“小巷法官”及时向居委会干部了解近期社区纠纷动向,通报自己了解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与居委会联手制定重大不稳定因素化解预案,防范小纠纷酿成大矛盾。③完善建议机制,谋划社区管理“金点子”。根据在社区服务中了解到的情况,结合审判工作实践,认真调研社区管理尤其是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缺漏,及时向居委会、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以社区一分子的身份积极向居民发出有利社区自治的倡议,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二)价值与效用

“小巷法官”主要是着眼于基层矛盾和纠纷源头的防控和化解,结合法院和社区实际,选出几名业务精通、贴近群众的不同年龄段法官,利用8小时外的时间,让法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生活在周边的邻里、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和提供咨询、引导诉讼服务、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居民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进而达到居民安居乐业、社区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小巷法官”活动被鄞州区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青团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评为“鄞州区‘万人万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优秀项目”,受到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的多次批示。

1.创立基层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发挥司法调控功能;二是有效推动社会资源整合;三是督促引导公共政策形成(莫爱萍,2012)。“小巷法官”的出现,有助于维护基层社会法治秩序,消弭人与人之间的隔阂,重塑“无讼”、“和为贵”等传统理念,改变当前社会“锱铢必计”和“滥讼”等不良导向,寻求解决纠纷的新思路,在动态平衡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利用“小巷法官”模式创建“无诉社区”是鄞州法院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践中的一项全新探索,彰显了为人民司法的社会管理新理念,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社会自治”、推进“平安建设”的新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发挥了司法调控功能。同时,通过“小巷法官”,法院与基层社区干部、居民沟通顺畅,联系密切,能够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并及时堵塞漏洞、恢复秩序,督促和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该活动运行半年来,4名法官已开展集中法律咨询活动18次,法律讲座8次,接待群众879人次,解决各类纠纷56起,提起建议和意见6条,社区居民起诉案件环比下降76.36% 。

2.开创基层能动司法的新模式

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王淳和高洪,2010)。司法还应当勇敢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能动地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治理过程(公丕祥,2009)。“小巷法官”模式以打造“无诉社区”为愿景,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服务型、主动型能动司法的具体形式。一方面将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从法院审判的环节前移到基层管理的环节,即社区居民可以在“小巷法官”的帮助和指导下,将矛盾纠纷消弭在萌芽状态,减少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解决矛盾的层次更加深化,从单纯矛盾和纠纷化解,深化至对矛盾和纠纷的防控,这显然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愿景,符合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

3.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和法官的新需求、新期待也随之不断增加。这种司法需求具体表现为:①在司法功能上,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用诉讼的手段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②在司法公正上,既关注程序公正,要求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又注重实体公正,不仅要求审判结果接受法律的评判,还要接受社会道德、民俗习惯、公众民意乃至当事人自身意志的评判。③在司法效果上,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期待“案结事了”;不仅要求做好审判的本职工作,还期待拓展审判社会职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④在司法过程上,期待司法更加公开、民主、便民,特别是期待人民法院更加注意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人民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的评判等(公丕祥, 2009)。回应和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需求,以公正、高效、权威的服务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创设“小巷法官”的根本动因和价值依归。

4.建立基层社会和谐的新平台

利用“无诉社区”这个平台,“小巷法官”发挥其深厚的法律底蕴和高超的矛盾协调技能,在社区中起到了缓解纠纷“减压器”和化解矛盾“润滑剂”的重要作用,把纠纷化解在最基层、最前沿,防止了社会裂痕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同时,“小巷法官”通过日常开展的多层次普法活动,进一步浓厚了社区学法、用法、守法氛围,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强化,大量纠纷在无形中得以避免和自我消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

5.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小巷法官”主要取得了以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①直接降低了社区居民解决纠纷的成本。“小巷法官”利用8小时外的时间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让他们足不出户就可以接受司法服务各类“套餐”。 ②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小巷法官”以社区居民的身份,更能利用亲情、邻里情打动纠纷当事人,可使当事人双方迅速怨消气散,履行协议一次到位。据统计,“小巷法官”解决的56起纠纷,主动履行率达100% 。 ③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通过“小巷法官”等“大调解”模式,可以合理分流与日俱增的案件。④减轻涉诉信访工作压力。通过“小巷法官”模式,矛盾纠纷被彻底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可有效避免其进一步转化为涉诉信访案件。

(三)反思

“小巷法官”模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推广难。“小巷法官”活动的重要特征是运用法官在其居住社区的“属地优势”开展纠纷源头的化解工作,即要选择法官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进行。由于大部分法官居住相对分散,这一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巷法官”项目的推广。②压力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小巷法官”活动多占用的是法官的业余时间,加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 ③机制缺。“小巷法官”活动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在运作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如考核、激励、程序等机制。④力量单。社区里的有些矛盾和纠纷,超出了法院管辖的范围,仅凭4名“小巷法官”予以解决显得力量有些单薄。

(四)完善

基于“小巷法官”运行中尚存在的问题,也应适时对该机制进行改良和完善。①吸收新鲜血液。鼓励和支持法官在自己的社区内与公安、司法普法人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区调解员结对,建立起“小巷法官”与上述人员的“1+1”工作模式,切实解决推广、压力、力量的问题。 ②建立相应的机制。如将“小巷法官”在社区的司法服务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管理和激励机制;给予一定活动费用,保障机制的顺利开展;明确“小巷法官”的活动规则和要领,促进活动有序进行等。

三、路径思考: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机制构建之理性分析

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是当前新形势下法院贯彻三项重点工作的实务举措,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推行三项重点工作 ,要受制于司法权的特有运行规律。因此,法院在推行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特点、优势和运行规律,遵循社会特性和规律,准确定位,发挥好其独有优势,承担和实现实际能够承受的功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能动”而不“盲动”、“适度”而不“过度”。

(一)司法角色定位———被动与能动的平衡

现代司法理论认为,被动性是司法职能的基本特征。司法在运行中应当遵循司法职能的被动性,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职能发挥中陷于被动消极的地位。在社会转型期,客观现实要求法院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但能动不是“盲动”、“乱动”,不是权利的无限膨胀、恣意妄为。能动司法应该有其坚守的边界和限制,即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法定的职能,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社区群众司法需求,坚守能动司法的边界与限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调整有限的司法资源,理性地选择和平衡被动与能动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

(二)司法功能的遵守———刚性与柔性的融合

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提出法律应该“温顺而不粗暴”,是“教育与强制的结合”(柏拉图,2001)。我国老子也提出了“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的处世原则。为此,法院参与社区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以牺牲法律“刚性”规定为代价,迁就或刻意开展,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以“小巷法官”模式的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提供司法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三项重点工作的主旨所在,但必须要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之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仍是法院参与社区治理人民法院应坚守的基本理念。比如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时,不能为化解矛盾纠纷而将刑法调整的案件予以和解,帮助不法分子逃避司法制裁;不能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帮助和引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

(三)司法成本的克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参与社区治理,一方面加剧了法官的压力,增加了法官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在社区司法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增强了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二者矛盾似乎不可调和,这也是一些法院参与社区治理顾虑所在。但从长远来看,法院参与社区治理,打造“无诉社区”,合理分流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良性机制,可以将大量可能起诉的案件消弭在萌芽状态,在动态运动中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法院参与社区治理,让当事人“良性消费”司法,主张纠纷双方“和解如初”,追求法律形式的有效和社会实效的双重统一。

(四)司法路线的拓展———回归与超越的方式

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基本特性。坚持群众路线,让法官了解并关注民生,最大限度地实现群众对司法的了解和对法院的认同,增强法院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价值依归和合理存在的依据。为此,我们强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并不是对群众路线的简单回归,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的超越。坚持群众路线,走司法“大众化”,减少或消除因司法“技术化”、“专业化”带给群众的不理解、不熟悉、不亲和、不便利和不高效的认识,树立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群众认同度。以如“小巷法官”为模式的法院参与社区治理的经验证明,司法改革与创新应当立足于审判实践和本土资源,从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出发,超越传统思维与工作习惯的局限,围绕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与亲和性、司法方式的通俗性、司法程序的便捷性与可接近性来推进具体的司法改革,用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并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诉讼活动,增强社会群众对司法的认同与对法律的信仰,促进法治社会化建设。

(五)司法协作的推进———本位与互动的选择

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社会关系多层次、矛盾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多领域,单靠一个部门、一种手段是无法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说:“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法院孤军奋战,而应当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为此,法院参与社区治理,必须坚持各级党委的领导,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单靠法院一家的单打独斗,无疑将使法院参与社区治理失去方向和动力。在推进“小巷法官”为模式的法院参与社区治理中,笔者深刻认识到,如果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没有公安、司法普法部门、社区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是无法进行的。法院在进社区的实践中,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找准连接点、达成共识,在联动、互动中寻求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最优方案。

四、结 语

应当说,法院参与社区治理还是相对陌生的课题。对法院来说,既是挑战,更是难得的机遇,是一个法院发展和解决自身难题、寻求各方支持、司法走向大众化、提高社会认同度的机遇。当然,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有一个试错的过程,法院参与社区治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审判研究,2009(10).

贺小荣.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人民司法・应用,2008(7).

李国旗.城市社区管理法制化思考.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莫爱萍.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报,2012‐02‐03,第2版.

王淳,高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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