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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密切结合的思想,则标志着我党在治国方略上实现了第二次质的飞跃。

元小勇

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极为重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我党依法治国的方略形成的实践经验表明,必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的建设。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思想表明我党在治国理论上已臻成熟,是我党对关于治国理论探索的圆满的总结。

关键词:法治;德治;辩证统一

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在政治建设部分加以论述,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文化建设部分加以论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表明,在经历了20多年的依法治国的实践后,我们党进一步深化了治国思想,并在治国方略上实现了第二次质的飞跃。

我党依法治国的方略形成以后所经过的几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必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的建设。两手应同时抓,同时都要硬,忽略任何一个方面,都将给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造成巨大的危害。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思想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弥补法治局限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道德规范基础之上的。没有道德基础,或者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整个的市场交易无秩序,无信用,充斥着坑蒙拐骗,尔虞我诈,那么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是极端困难的。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违反诚实信用、违背道德、破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例如“三角债”久拖不还,不守合同信用,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坑蒙拐骗、欺行霸市时有所闻,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治理整顿。这些现象的发生,说明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仅要依靠法律,而且要注重依靠道德。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市场经济的全部运行过程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能上升至法律调整,由立法予以全盘规范。立法仅能涉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那些重大的、根本的事项。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覆盖面、调整范围永远是有限的,那么,其余为法律所不能覆盖的方方面面,就毫无疑问地应有道德来调整、规范。这一点已被近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

第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我国扩大开放,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放眼世界,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交通运输、信息通讯技术的高效便利快捷,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趋势。我国无疑应顺应该趋势,以求得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要顺利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不但要加强法制建设,而且必须加强道德建设。首先,这是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外商的需要。国际资金是趋向于投资到一个诚实信用的、讲道德、守规则的国家的,因为这种良好的环境有利于获取合理的回报,有利于得到安全的保护。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是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的软环境基础。其次,这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需要。经济全球化一方面要求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也要迈出国门、走向世界,参与全球的经济竞争。我国的企业到外国去经营、去竞争,是以具备强大的实力为前提条件的。企业的强大的实力一是体现为有形的经济实力,如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是体现为无形的商誉,例如企业的信用高、知名度大、社会形象好等。这些无形的商誉的积累、提高,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道德建设、企业的道德形象。因此,我国企业要顺利地参与国际竞争,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加强相关的道德建设、商誉建设。

第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风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同样也是关系到国家的盛衰、民族兴亡的重要问题。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例如组织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法制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等等。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便是思想道德建设。党的思想道德建设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使全党同志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培养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必然要求之一就是在党内进行共产主义的道德建设,以德治党。这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加强自律,以端正党风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党是执政党,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要求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对他们的任用、考核、晋升、提拔,无疑也应贯彻德才兼备的条件,注重对他们的道德水平的考核评价,以德治国,必先以德治党。

第四,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提高全民族、全体人民群众素质的必然要求。全民族的素质、全体人民群众的素质,是综合国力的一个具体表现。我国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然要求提高全体人民群众的素质。人民群众的素质包括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水平,以及思想道德水平。这里的思想道德,包括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加强法律建设有利于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也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科技文化的权利,抑制消除愚昧、落后、迷信、不良的文化的干扰和侵蚀,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总之,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全体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思想、正确的道德观,促进科技文化的传播,能极大地促进全民族、全体人民群众素质的提高。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来说,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法治和德治必须密切地结合起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党在治国方略上实现了第一次质的飞跃,彻底地否定了人治,走上了科学治国的道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密切结合的思想,则标志着我党在治国方略上实现了第二次质的飞跃。第一次飞跃彻底否定了人治,提出与人治相对立的、截然不同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具有显著的突出的特点。第二次飞跃则是在继续发展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党的治国方略,它既是对实践的总结,又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化,是迄今为止社会主义运动历史上最完备、最成熟的治国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有关治国理论的结晶,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马克思提出,国家教育的重要任务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1]恩格斯指出要“创造建立在纯人类道德生活关系基础上的新世界”。[2]列宁明确指出,“道德是为人类社会升到更高的水平”服务的,“应该使培养、教育和训练现代青年的全部事业,成为培养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的事业”。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肯定道德是可以育人、可以治世的。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3]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2年,邓小平提议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写进宪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精神文明的作用。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一概括精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囊括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生动体现。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理念的重要体现。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不断地发展、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在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诸多的领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便是如何有效地治理国家、如何从严有效地治党、治政,如何在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基础上提高全体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围绕着这些重大的实践问题,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普遍原理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不懈的理论探索和创新。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相辅相成的事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建设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并且保证它的正确发展方向;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治国的特点和规律,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形势下领导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开辟了以德治国的新境界,是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有关治国理论的结晶,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创新。

第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思想表明我党在治国理论上已臻成熟,是我党对关于治国理论探索的圆满的总结。

法治与德治犹如一鸟两翼、一车双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与单方面的法治相比,在内容上有质的飞跃。首先,实现了治外向内外兼治的转变。法治的重要特点在于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不予调整,对人的动机不作评价,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调整,仅能做到使人们对违法行为“不敢”、“不准”的效果。而德治的重要特点在调整人的内心信念,强调对人的动机进行是非善意的评价,使得人们对违法行为,不道德的行为有“不想”、“不愿”的效果。由法治发展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现了内外兼治,对动机与行为都进行调整、评价,促使人们不仅对违法行为“不敢”、“不准”,而且更在于内心“不想”、“不愿”。这极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全的社会环境。其次,实现了由治标向标本兼治的转变。法治的特点在于调整的是外化的法律事实行为结果,而对于引起该法律事实、行为、结果的起因一般则不做调整。法不惩罚思想起因,只惩罚违法的行为结果只能防患于未然。而德治的特点在于重视调整内在的思想、行为、结果的起因,它要评判人的主观起因的是非善恶。它无法惩罚外在的违法行为、违法结果,却能惩罚并阻却内心违法的起因、思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现了标本兼治,能够有效地阻却违法的内心起因,把违法的主观想法消灭于萌芽状态,有利于法治的施行,有利于国家实现大治。再次,实现了由他律向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转变。法治的特点在于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法的贯彻实施。违反法律的责任是外在的制裁,是由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确定,并加于违法者身上的。法治的特点为他律,而德治的特点在于自律,其贯彻实施是依靠人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违反道德所引起结果,是行为人内心的自责、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我内心的反省、反思、自我的教育、或社会舆论的教育。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实现了制裁与教育的统一。最后,实现了由惩恶向惩恶与扬善的结合。法治的逻辑思维在于详细缜密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权利为本位。如果任何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那么就应该承担一系列法定的责任。因此可以把法治概括为重点在于惩恶。而德治的逻辑思维在于规定了一系列的善良、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正义等规范,劝诫人们在内心信仰道德规范,以行为实践道德规范,劝人为善,并且以义务为本位。因此,可以把德治概括为扬善。法治与德治结合,实现了惩恶与扬善的结合,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可见,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党于20世纪90年代探索科学的治国理论的过程中所形成重大的科学成果,它属于阶段性的成果,而非最终的成果。而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结合起来的思想,则是我党在21世纪探索科学的治国理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成果。德治与法治方略密切结合的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在治国理论上已臻成熟,是对我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五十几年有关治国理论艰辛探索的圆满的理论总结,必将对国家的治理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奠定雄厚的基础。

第三,法治和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对邓小平理论的新发展。邓小平理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任务和方向。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于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给予同等的重视。邓小平同志指出:“不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他反复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4]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理论和实践的不断的发展,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实现了我党治国方略的第二次质的飞跃。这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新发展。

第四,法治和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思想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思想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都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理论的创新的成果。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道德环境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道德环境为先进生产力发展提供了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社会环境、道德环境,特别是对社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的要求就越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将能很好地改善社会环境、道德环境,提高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促进发展先进文化发展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有利于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德治国的“德”是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而依法治国则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可靠保障。德治可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能保证先进文化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法治可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打击腐朽、反动、落后的文化,同时鼓励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这样,使得我们党真正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代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有利于建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文明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真正代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法治和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对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我国历史上的优良的治国传统批判地继承。在中国历史上,不少的思想家、政治家,提出过治国应兼顾法律和道德。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宽以济严,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5]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6]“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7]董仲舒提出: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圣人之政,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8]《淮南子·秦族训》中说:“民无廉耻,不可治也”;“民不知礼仪,法弗能正也”;“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仪不可以行法也。”唐太宗李世民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9]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政治模式,形成了我国历史上丰富的法治、德治兼顾的思想。这些思想无疑包含着某些合理成分,对历史的发展、前进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阶级的局限性,科学意义上的法治和德治是不可能产生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也是无法实现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对我国历史上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优良传统的批判继承。

第六,法治和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科学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很多的共同点,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要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同时运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统一发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科学的治国方略。在这种科学的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思想道德等方面必将得到顺利的发展,中华民族在新的世纪里实现伟大复兴的目标将得以实现。

(元小勇: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0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页。

[4]《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5页。

[5]《孟子·离娄上》。

[6]《荀子·成相》。

[7]《荀子·富国》。

[8][汉]董仲舒著、[清]凌曙注:《春秋繁露》,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34、387页。

[9]《唐律疏义·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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