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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并行的必要性探索和分析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治”和“法治”具有相同的制约力,同样能够引导人们为建设团结、和谐、健康和有序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另外,“德治”是“法治”的依托和保障,“法治”的顺利开展必须以“德治”的内容为基本保障;“法治”和“德治”相互支持。
“德治”与“法治”并行的必要性探索和分析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吕 静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基本理论

我国“德治”和“法治”发展主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教训,受自身发展特色的影响,我国深刻了解“德治”和“法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都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总结“德治”和“法治”两者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的同时,还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德治”和“法治”的基本理论,该理论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顺利应用于无产阶级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并为社会主义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马克思是第一个阐明阶级本质的学者,他的观点是“国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点主要有:第一,法的关系与经济关系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对方的反映和再现;第二,马克思注重无产阶级的法律,不重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要求用法律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三,无产阶级应该脱离资产阶级的束缚,建立具有自身发展特色的民主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对道德的客观物质基础进行了总结,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道德的形成有着直接影响,道德在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又相对独立,对社会中各项事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建立了无产阶级道德观理论体系,他认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道德观千差万别,无产阶级应该将个人和集体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构建“德治”和“法治”并存在无产阶级国家。我国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习近平的“中国梦”均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和“法治”发展观念,力求从根本上提高“德治”和“法治”发展水平。

二、“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一)“德治”与“法治”的一致性

“德治”与“法治”均起源于传统社会的风俗制度、习惯和禁忌等,法产生之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以“道德”为依据;法产生之后,道德又作为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和再现。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居民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是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基本保障,“德治”在社会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指导和约束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德治”和“法治”具有相同的制约力,同样能够引导人们为建设团结、和谐、健康和有序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法治”是“德治”的前提

第一,“法治”能够规范和强化“德治”。“法治”通过法律制度和在立法中确立道德建设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等,对道德建设做出应有的规范化和制约,在充分发挥“法治”规范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德治”建设;第二,“法治”能够保障和强制“德治”发展。道德具有较强的教育功能,法律则具有较强的保护和强制功能,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德治”要想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必须以“法治”的保护和强制功能为依据,在保护各种文明行为的同时,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的产生,一旦发现不文明行为还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在提升“德治”教育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法治”的功效;第三,“法治”能够促进和推动“德治”的发展。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法治”对“德治”具有强有力的保护作用,由于“法治”自身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它必然能推动和促进“德治”的发展。

(三)“德治”是“法治”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必须明确“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是原始道德习惯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体现。法律强调公平、公正、人道和人权,这些思想均属于道德观念的范畴,是道德观念经过改造后的升华和再现。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保障,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评价标准。很多法律制度在生成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社会道德的考核,从构建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伦理价值观作为依靠,也就是说,确立法律必须明确道德的价值取向,无论哪种形式的立法形式和结果均以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取向为标准。另外,道德在本质上是社会发展情况下再现,一个社会只有拥有良好的道德思想才能取得法治上的飞速发展,人类的法治体系如果不能与社会道德要求保持一致,那就很难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四)“德治”和“法治”相互补充

“德治”与“法治”在内容上相互渗透,还能相互补充对方的实际功能。众所周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制约非法行为和惩罚违法行为,道德则注重引导尚未犯法的人走上正途。法律是国家健全发展的基础保障,人们只有明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才能在日常生活中依靠内心的道德准则减少违法行为。另外,“德治”是“法治”的依托和保障,“法治”的顺利开展必须以“德治”的内容为基本保障;“法治”和“德治”相互支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和“德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上层基础,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和平,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只有充分发挥二者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水平。

三、“德治”与“法治”并行的必要性

(一)“德治”与“法治”并行构成完整的治国方略

“德治”与“法治”并行是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无论是在传统的法治社会,还是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二者的并行均为国家的发展建设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法治”在国家发展建设中的作用十分明显,它一旦起了作用就会以较明显的方式展现在社会发展形态中,因此,人们往往对法律制度心存畏惧,认为法律能够解决生活中各种难题。在传统社会中,只有道德没有法律,这种形态下的社会,人们通常以舆论作为保持道德规范的依据;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统治阶级采用传统舆论维持道德稳定的方法很难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无产阶级面对威胁确定了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到调节;如果社会只有法律没有道德规范,就很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法律失去示范作用等问题,因此,“德治”与“法治”的并行能够构成完整的治国方略。

(二)“德治”与“法治”并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

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任务,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必须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并行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作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必须结合实际法律和道德规范发展的实际需求,从根本上促进二者的并行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必须从道德规范上着手,充分发挥二者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由此可见,“德治”与“法治”并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

(三)“德治”与“法治”并行是杜绝人治的必然要求

“人治”在传统国家建设过程中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漫长的发展和探索过程中,人们之间认识到“人治”建设并不能解决实际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它仅仅只属于经验性的范畴,与法治的规范性具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称为国家建设的主人,要想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德治”与“法治”的并行,杜绝“人治”,为提高我国整体发展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杜绝“人治”不仅要强化对人民的“法治”建设,还应该注重人民“德治”意识的提升,充分发挥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水平。由此可见,“德治”与“法治”并行是杜绝人治的必然要求。

(四)“德治”与“法治”并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国家发展的主要任务。为满足以上要求,我国就必须高度重视广大党员干部的作用,在引导党员干部积极主动为社会主义发展建设服务的前提下,还应该引导其树立无私奉献和开拓进取的精神。近几年,我国有部分党员干部背离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道路,他们受金钱和利益的驱使,走上了腐败和贪污的道路,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腐败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要想有效解决社会腐败问题,必须加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为满足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求做出应有的努力。长期以来,我国十分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德治”的基本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有着极大的约束作用。党要想始终保持先进性,就必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从思想上要求党员对“法治”建设的理解,为强化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德治”与“法治”并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者必须在明确马克思主义“德治”与“法治”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了解“德治”与“法治”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并对二者并行的必要性进行探索和分析,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白城市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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