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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和“德治”并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时期指引全国各行各业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方针。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这种背景下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必须密切联系起来,不可偏废。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网上”道德与“以德治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首先,“网上”道德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2001年年初,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1]“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和“依法治国”方略相辅相成的。“法治”和“德治”并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时期指引全国各行各业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方针。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更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迈向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的政治宣言。”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德治”思想在我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源远流长,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和厚重的影响力。虽然古代的“德治”和现代社会的“德治”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从外延上看,都有着显著的差异,但在进行当今的“德治”建设时,必须以“扬弃”的态度对待我国古代的“德治”。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推行、总结和创新,已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在法和德的关系认识上,出现了偏颇,在过分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忽视或轻视了道德的作用。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各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人们的理想、信念被世俗化、金钱化,法制的进步不能以道德的倒退为代价,不能在法治秩序的井然状态下滋生道德危机。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这种背景下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必须密切联系起来,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德治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滋生。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在当代中国加强德治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以德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以德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迫切需要

1.社会结构的复杂化需要加强道德的自律性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公共社会规范的内容和控制方式是不同的。社会结构的复杂程度直接决定了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的控制方式。在结构简单的社会中,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空间极为有限,经济组织、家族组织、政治组织等往往合而为一。紧密的社会关系、息息相关的共同利益和人们生存的彼此依赖性,迫使人们不得不自觉地遵守社会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这时的公共社会行为规范体现为习惯、族规和宗教。在这种结构简单、规模狭小的社会里,社会成员道德自律的重要性还未充分凸现。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维持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的控制手段也随之改变。社会结构越复杂,社会活动的空间越广阔,个人行为所影响的直接对象就越少,行为后果的直接利益影响也越不明显;相反,在社会幅员广大、组织结构复杂、人口众多而且流动量大的社会背景下,个人的隐匿条件(如居住分散、固定效率下降、网络交往的日益普遍化等)却不断增加。这时,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在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维护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现出来。

2.科学技术的现代化需要强化德治

“克隆”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伦理、地球生态等问题的提出,把科技道德问题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高科技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德治,特别是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的日益普及,“黑客”的频频侵犯、网上欺诈、网上侵权、网上犯罪等网络技术的非道德化,甚至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加强“网上”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网上”道德与“以德治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首先,“网上”道德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一方面,“网上”思想道德是社会思想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部分的思想道德水平不上层次,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网上”思想道德对整个社会思想道德的影响极大,这是被现实所证明了的。“以德治国”的实质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觉悟和道德修养。没有较高水平的“德”,“以德治国”就无从谈起,而“德”的水平被大大提升以后,“以德治国”就会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在这个意义上,“以德治国”要先治“德”,治“德”包括治“官德”。“缺德”则无以治国。

其次,“网上”道德为“以德治国”提供整治依据和目标。俗语所说的“在外是条龙,在家是条虫”,通常是指人在不同的环境里能力的两重性。在“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两重性同样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能否认和消灭不了的,关键是二者的“背离度”有多大和谁是社会道德的真实反映。有学者认为,根据一般的逻辑推理,真实的社会道德水准应该主要由“网上”的道德水准来决定,而不主要由现实生活的道德水准来决定,更不由二者的平均水准来决定。这一推理若能成立,即“网上”道德水准是社会道德水准的真实反映,那么,从“网上”这一“窗口”就可以比较充分地了解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和问题所在。

再次,随着时代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以德治国”的重心将向治“网德”上面转移。从整个社会道德建设来讲,目前最突出的道德问题,一是由计划化引发的;二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网上”社会思想道德新领域及其影响引发的。对于前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和完成,由此引发的震荡将会减缓;而对于后者,随着时代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由此引发的震荡将加剧。随着形势的发展,“网德”建设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以德治国”的重心。

3.人的日益现代化和政治的高度民主化需要加强德治

人的现代化首先是观念现代化,造就现代人,首要前提在于培育现代主体意识。现代主体意识具有广泛深刻性,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领域;而崇高道德理想信念的确立、理想人格的塑造、高尚品格的培养,是现代主体意识的核心。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正需要以大量具有高尚道德的现代人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的现代人才能具备现代的民主意识。

而人的现代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的品格、学习、工作能力、家庭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升华,其中人的理想追求和优良的人格德性是人的现代化的显著标志。社会道德的强化使单个的个体不断联动、交织成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优良个性、品格的教化和辐射是大众德性良性发展的基础。而政治的运行过程主要体现为人的主体意识和行为过程的一种互动和对这种互动模式的外化,因此,政治民主化的程度主要通过个体的政治崇拜、对权力的驯服、对集体目标的忘我追求和平等、自由、尊我等价值观的自觉实现来体现的。这种政治的民主化同样需要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的协调整合,需要微观伦理和宏观道德的不断建树和催化,即是需要不断的道德建设,才能使个体的现代化和政治的民主化通过“德治”的内外孕化和相互调剂达到一种融会辉映的最佳境界。“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乃是培养公民的法感情。

(二)加强以德治国是新时期经济转型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极大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增强了人们的改革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意识形态的控制方式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况,如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我们社会的渗透将进一步加大;商品交换的法则一旦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领域,势必引发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减弱;经济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调整以及一些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难免会引发人们思想的波动。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价值观念也趋向多样化。面对新形势,如何在各种思想和文化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渗透的情况下,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广大社会成员中确立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实现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强化以德治国,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命运和前途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以德治国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文化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社会发展中,文化始终是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纽带;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更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的综合国力是包括自然资源、经济、政治、科技、教育、外交、国民素质、民族意志力、凝聚力等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文化是精神力量的代表,它以精神财富的形式及对别国的影响力、辐射力显示其综合国力。当今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知识力量和文化力量的竞争。而道德信念、道德理想作为文化的核心,在综合国力中尤显其重要性。另外,文化矛盾和文化冲突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而先进文化对于调节社会矛盾,整合民族力量,协调社会运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相应文化环境的形成、人的精神世界的完善,必定是不完美的

(四)加强以德治国是法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1.加强德治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实现对社会的控制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2]法律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法律以国家名义规定基本规则,在社会生活的调整上,法律起主导作用,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法律和其他手段进行调整。但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只能起辅助的作用,主要应依靠其他手段,如在思想、信仰领域。因为法律作为制度,突出调控尺度的统一性、规范性,严格以事实为根据,考察主体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效果、作用及行为主体应负的责任。法律制度不诉诸良心,不允许渗入主观因素,也不干预和惩办人的思想。而道德行为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它虽然也考虑人的行为的社会后果,但关注得更多的是人的内心,是行为主体由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熔铸而成的思想动机,带有较为强烈的主观色彩。道德通过对话、交流方式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因为,任何社会或国家实际都需要有一种主流道德文化,它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延续的精神支柱作用。

2.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明显的评判功能

一般而言,法治是通过诸多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的,这些法律规则,不应是人们主观观念和权力意志的任意构造,而是客观事实的综合表现。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其内在的生命力,在于它要确认和反映社会物质生活的真实内容和发展规律,这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因素是从根本意义上起作用的,人们的习俗、社会心理、道德认知等伦理因素及哲学理念等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说,道德与法律有着共同发生、发展的基础,道德也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对自身和他人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目的在于判别行为的善恶。在现实生活中,善恶并非抽象原则,而是依据人们的利益来确定的。社会主义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具有一致性,它们都凝结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要求。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所崇尚的顾全大局、诚实信用、互助友爱、机会平等、人道主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原则规范,也是法律所要包含的内容。这样,使得道德对法治的评判有了实在的根据。

3.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多方面的维护功能

一般来说,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法律与社会主导的道德虽然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要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制定,一经产生就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修改或废除,这样,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表现为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以反映现实的广泛性要求为主要内容。而道德则以群众意识、社会舆论形式出现的,其发生一般是在阶级的先进分子中首先形成,然后逐步为整个阶级甚至全社会所接受。这样,就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它的宣传、舆论的作用或力量就有助于法治文明的建设,使人们由外在向内在不断发展,逐步形成行为的自觉性。具体说,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来引导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批评、赞成或反对及唤起行为者的内心信念,培养善恶判断能力和道德责任感等方式,引导行为者借助于自我认识、自我批判和内心立法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愿的行为活动。这个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同道德价值的冲突,人们对改革的不同理解或存在的某种困惑等已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法治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冲击旧的经济关系及建立在这种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变革,并带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组。然而,变革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新旧力量在相当长时间内往往处于纵横交错之中。这是造成道德困惑、道德冲突的根本原因。[3]

二、对传统“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述评

维系中国几千年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是儒学宗法,儒学自孔孟发端以来,弘扬四方,又经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举使儒学成为正式的官学,倡行天下而恢弘旷延。儒学力主“德治”、施行“仁政”,“道之以德,齐之以礼”,[4]重伦理亲情,以德礼为治世之本,以三纲五常为德性标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伦常之礼”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准则,大经大法。而对于法律的功效,与礼常相比,则居于次要地位甚至无视法的存在,“德主刑辅”、“隆礼蔑法”,大多数专制者排斥法律的积极功效。“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者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衰”。[6]虽然有像韩非、李世民之类的重法主义者,但就整个古代社会的历史长河而言,德治和法治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德治更为统治者所器重和实际操作。“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7]古代的德治实际是一种礼治,法律主要以“刑律”为载体。“厚礼轻刑”成为古代社会的一种普遍治理范式。

(一)“礼治”的高度重视

儒家主“礼治”(又称“德治”、“人治”)。《教经·广要首章》说:“安在治民莫善于礼”。《左传》昭公十五年说:“礼,王之大经也”,因为礼能够“经国家,定社稷”。[8]儒家认为治国必须依靠统治者自己良好的德行来引导人民,欲治民,先正自身。《论语·颜渊》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家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荀子又说:“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贤者其国乱”,因为“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9]只要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好了,就能做到孟子所说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正君而国定矣”。[10]为政在人而不在法,正如荀子所说:“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偏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11]因而《中庸》得出了“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的结论。荀子认为礼治之所以优越,在于“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2]

在“礼治”派的治国大计中“礼”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其看来,首先,礼是人之所以为人,是人与禽兽相区分的关节点。《礼记·曲礼》曰:“夫唯禽兽无礼……是故圣人作,为礼为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禽兽。”其次,礼可区分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礼记·乐记》曰:“礼者,天地之序也……序,故群物皆别”,又曰:“天地尊卑,君臣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大小殊矣,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矣”,荀子曰:“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他又说:“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

通过礼的规范,使上下尊卑各安其位,从而使社会的秩序井井有条。正因为礼有如此重要的功用,礼被儒家视为“国之干也”、[13]“国之常也”、[14]“王之大经也”。[15]《礼记·曲记上》认为:“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荀子说:“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荀子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无成,国家不礼则不宁”,《礼记·仲尼燕居》说:“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荀子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16]

礼的作用如此之大,用之以治国与治民自是无往而不胜的,董仲舒说:“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道者所繇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大戴礼记》卷二《礼察》也说:“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徙善远罪不自知”。

在治国之道上,法远不如礼高明,陆贾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桓宽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而礼则能使人“有耻且格”,如同《论语·为政》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陆贾《新语》所谓“曾、闵之孝,夷、齐之廉,岂畏死而为哉,教化之所致也”,王符《潜夫论》则相信“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疆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

礼不单是治国之良策,而且是长治久安之根本,《孔丛子》说:“尧、舜之化百世不轰,仁义之风远也”。管仲任法,身死则法息,严而寡恩也。《董仲舒对策·汉书本传》说:“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子孙循之,行五六百岁,尚未败也”。正因为对礼的崇信,儒家对无视上下尊卑,主张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法家的主张总是不屑一顾,当晋国颁布成文法的时候,《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孔子的评价是“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

研究历史,在于古为今用,以史为鉴。古代“德治”思想给我们今天贯彻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留下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1)要以德治国,必须“以民为本”。在古代的“德治”理论中,强调“以民为本”的思想很多。比如孔子的“富民”、“惠民”、“利民”;孟子的“民贵君轻”、荀子的“君舟民水”等。他们强调的方法和形式可以批判地继承和借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以民为本”的核心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最根本的“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18]因此,要以德治国,必须以民为本,做到“三个坚持”:一是要坚持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观点,既是我们党的政治建设的需要,又是我们党以德治国的重要体现。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通过制定并执行适合客观实际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体现的。要使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得正确,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尽可能多的实际利益,就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最高衡量标准。这是我们以德治国的重要环节。三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任务,又是我们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

(2)要以德治国,必须强化“德教”。在我国古代的“德治”思想中,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德教”。孔子提出了“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等思想,意思是说用道德教育去感化和用道德规范去约束,老百姓不但不犯罪,而且还知道犯罪是可耻的。今天我们贯彻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可以批判地借鉴古代要“德治”必须强化“德教”的思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教育为落脚点,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成员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当前,要深入开展马克思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反对迷信愚昧,抵制“法轮功”等各种歪理邪说。要大力加强党内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广大党员成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以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必须认识到,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讲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19]要在群众中加强诚实可信的教育,增加公民的信用意识,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和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要特别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和全民的道德素质。

(3)要以德治国,必须法、德并重。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但有所偏重,重“德治”而轻“法治”。随着时间的推移,统治者越来越重视“法”的功用,统治阶级在制定法津的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这从汉代到清代的刑法志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主张。其目的在于“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双管齐下,维护了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权。今天,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上同样离不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两个并驾齐驱的轮子。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虽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内在自律意识,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必须全面、充分、深刻地认识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渗透,紧密结合。

(4)要以德治国,必须“为政以德”。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了“为政以德”的治国主张。他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意思是说只要以德为政,社会就像北极星在其位而有众星环绕那样得到臣民的拥护。虽然古代这种“为政以德”的思想带有明显的封建性、阶级性和局限性,但这种以德治国、以德治政的方式是可以批判地借鉴和继承的。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根本职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为政以德”,做到廉洁、勤政、高效、务实。各级政府机关和每个工作人员都要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恪尽职守,无私奉献,高效务实,鞠躬尽瘁。要“为政以德”,还须从严治政:一是严格“入口”。选贤任能,事关重大。必须把好政府工作人员选录、任用的“入口关”。全面贯彻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原则,把干部的道德素质、道德品格作为一条重要标准。二是严格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进行有效的管理。三是严格监督。“以德为政”,监督至关重要。要把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实行到哪里。四是严格查处。腐败现象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水火不容。腐败现象不消除,“为政以德”无从谈起。因此,对腐败案件绝不姑息迁就,一旦发现,无论是谁,无论职位多高,都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5)要以德治国,必须做到“政者,正也”。在古代的“德治”思想中,强调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的很多。比如“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等,都是讲的统治者或领导者在社会中的示范作用。封建统治者都知道“为政要正”的影响作用,那么,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依据人民授权,代表人民“以德治国”,其立身行事不仅关系到自己个人问题,而且影响到周围的干部群众,甚至影响到社会风气和党风。因此,只有“政者,正也”,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发挥好榜样作用,增强影响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带动党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使以德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二)“法治”的弱化

古代社会的“法”主要以“刑法(罚)”或“刑律”的方式体现,偏重于惩罚性,“刑罚怒罪”,“准五服以制罪”。[20]但礼与刑相比,仍然是“隆礼轻律”、“德主刑辅”。宗法礼规仍然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主要手段,法律处于弱化状态。

孔子不否认刑法的作用,他只是认为无论如何应该更重视“礼法”的使用。他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话,但那主要是对“独任刑法”而言的。他认为“善人为邦百年”然后才可以“胜残去杀”,认为“王者必世(几十年)而后仁”,就是说他认为在社会发展的非常时期刑法不可少,只不过一定要符合“刑中”原则才可以用刑法:“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1]

怎样才能做到“刑罚中”呢?孔子认为,那就要“兴礼乐”,使礼法规范广泛传播,深戒处罚;经过了“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两道工序之后仍然“导之弗变,化之弗从,伤义以败俗”者,再施之以刑法,强制“齐”之。他认为这样的三部曲是最理想的执法方式,只有在这样“仁至义尽”的情形下用才是适当的,才是“刑中”。如果不按这三步顺序,那么就是“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就是故意设陷阱捕机残害老百姓。

孔子又说:“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叛)矣夫!”[22]还说过:“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乱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3]这都是讲“礼法”的作用优于“刑法”,“礼法”的约束久而久之能使人“有耻而格”,不犯国家刑法,不“犯上作乱”。

简言之,在古代社会中,全部社会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德”,即纯粹的道德准则或原则,应最优先使用以引导、指示百姓走正路,它是“礼法”和“刑法”的共同圭臬;其次是“礼”即“礼法”,是一种道德与刑法(制定法)之间的混合形态或过渡形态,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的规则,用以约束处罚那些违反“德”的准则而有害社会者;最下是“刑”即国家政令、刑法(合而言之曰“制定法”),用以惩罚那些不守礼法有害国家的人。这三者的使用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在孔子看来,“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斯为下矣。”就是说,生而知道遵守道德准则的君子是极少的,而不堪教化蔑视“礼法”的小人也不会太多;社会成员中最多的是上不及“上智”、下不至“下愚”的“学而知”、“困而学知”礼法的人,“礼法”是对社会最大多数成员有用的一种法律形式。这就是儒家之所以特别重视“礼治”的原因。若除开第一个层次即“德”,仅就后两个法律层次而言,儒家更倚重“礼法”、轻视或贬低刑法的作用,并特别强调“刑法”之使用必须以“礼法”使用无效为前提,符合此前提才算是《尚书》所谓“义刑义杀”。

《大戴礼记》进一步阐扬了儒家的这些理论。它把全部社会规范分为“天法”、“德法”、“刑法”三个层次。“天法”就是天旨意,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德法”就是礼义法度,亦即“礼法”;“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除开“天法”这个层次不谈,仅就“德法”、“刑法”两种法律形式而言,该书对这两种法律的轻重主次关系及各自功用作了极为形象的说明:“德法者,御民之衔也……刑者荚(马鞭)也……不能御民者,弃其德法,譬犹御马,弃辔勒而专以荚御马,马必伤,车必败;无德法而专以刑法御民,民心走,国必亡。亡德法,民心无所法循,迷惑失道,上必以为乱无道。苟以为乱我道,刑罚必不克,成其无道,上下俱无道……故曰:德法者,御民之本也。”就是说“德法”(即“礼法”)是治理百姓的最根本的最有效的一种法律。所以《礼记》也强调:“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24]

“礼法”为什么能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法律呢?这主要是由它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为什么“刑法”作用不如“礼法”且常使人“免而无耻”呢?同样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对这两种法律形态稍作一番比较就可以看出:

第一,“礼法”生于民间,生于社会生活,是自发形成的,似乎体现了共同生活的需要,不是任何外在权威强加给人们的。虽然有统治阶级的有意认可、整理、加工的因素杂于其间,但表面上仍未降低其自发自生、集体无意识共同创作、积久成习的特征。《礼记》云:“夫礼之初,始于饮食”,继而产生“乡饮酒之礼”、“婚姻之礼”、“丧祭之礼”,更后则产生其他吉、凶、军、宾、嘉五礼以及许多指导人们日常交际生活的礼法规范。这些规范与古时人民之间似乎亲密无间,不存在隔阂,不感到有任何外在强加。人们自幼就生活于这些“礼法”规范的氛围中,这些规范不知不觉地成为人们性情、习惯的一部分,深入血液中,即使不完全懂或不能完全按“礼法”细则去做,但对礼法的虔敬是真诚的;感到必须学懂或完全践行,也是人们自发的真诚的心愿。相比之下,“刑法”或国家制定法就是另一种情形。它是国家为了特别的目的有意制造的,强加给人们的。例如国家为了开垦荒地、征集战争费用、强化治安、巩固皇权、打击商业、惩治盗贼等目的制定的政令、刑法,往往与传统的社会生活有冲突,所以它往往不得不靠残酷的刑罚去保证法律的实施。商鞅在秦国的立法,与比他稍早一点的希腊雅典执政官德拉古立法,都被称为“血腥的立法”。人们对这种立法的排斥、反感是必然的。所以商鞅特别强调反对“六虱”[25]——六种为法律禁止却为社会舆论进而“礼法”肯定的行为;韩非子也大肆声讨“六反”[26]——六种“刑法”与“礼法”逆反评价的现象。与民心、“礼法”逆反的制定法当然是难以贯彻实施的。这就是为什么汉代以后统治者特别注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原因。

第二,“礼法”的适用或执行方式是比较温和的,后果也是比较易于让人接受的,也无明显副作用。在古时,“礼法”的执行手段和“刑法”的执行手段之间有时并无明显区分,但是一般说来,“礼法”的执行手段是在“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之外或“死、流、徙、杖、笞”五刑之外的。如《左传》中所举案件统计的十一种处罚也因为其违背的是“礼法”而不是国家制定法,违背的是大家公认应该遵守的规范,大家也不会认为处罚残酷。社会成员普遍认为刑罚残酷、惨重的,一般是那种“罚非其罪”的情形,如“殷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及法家李悝的“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越城,一人则诛,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的立法和商鞅的“民人不能相为隐”的立法。就是说,凡违背众人之情,违背“礼法”的立法,哪怕刑轻也叫残酷,更何况重刑!西汉中期以前的刑事立法,大多是这种情形。因为其违背“礼法”,为众心所排斥、厌恶,所以没有重刑威督简直无法实施。

在古代,“礼法”的强制实施,对那些正在“礼法”的边缘上即将脱出规范的人是一种温和而严厉的警告,而对守“礼法”的人是一种表彰、鼓励,对那些已经违反礼法的人来说则是一次给其留了自新之路的有限惩罚,也不会逼着其“破罐子破摔”下去。这三方面的后果,今日看来,若暂且不分析其阶级性的话,应该说基本上是符合人性和人道的。这种“礼法”的实施监督,是全社会的力量,大家之间自然而然地互相监督。其强制实施也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相反,刑法的强制实施,往往违背人心、人性和人道。汉人贾谊就此作过极有力的阐述:“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者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衰。”[27]这就是说,独任刑法或过分倚重刑法都有败坏民心、败坏社会风气,使人们习惯于残忍或欺诈,使人们道德观念尽丧,最后只剩下畏惧重刑这么一点本能可供统治者利用等副作用。特别是对已受刑罚者来说,反正已经躯体残缺、体面尽丧,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不如干脆对抗到底。而“礼法”的强制实施就不会如此。可见“礼法”权力小(生杀予夺权力小),作用大;刑法权力大,作用小。两种法律的作用正是这样地二律背反,这也是人世间的规律之一。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儒礼宗法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是专制统治者维系其统治的“国教”,是广大人民群众安身持家的“护身符”。而“法制”则置于较次要的地位,“重礼轻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德治”和“法治”长期处于一种严重失衡的状况。在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中,要用“扬弃”的方法对待古代的“德”、“法”关系,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传统意义上的德治,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另一方面,古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也是差别很大的。古代的“法治”是专门用来惩治、镇压普通百姓的,官僚阶级是不受法律制约的,即所谓的“刑不上大夫”,法律的适用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古代的法律非常残酷,“戮、劓、刖、宫、黥”五刑并用,连坐、族刑更显示出古代法律的滥用性,“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对于百姓而言,只有绝对的服从,只有俯首听命的义务,而无任何权利的享有之说,“明主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可见,古代的“法治”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质的差别。但是,对于古代的“德治”和“法治”我们应用“扬弃”的观点来对待它们,要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性和积极性,以有助于我们今天的建设。

法制建设经过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的一些腐朽生活方式也随之而入,侵蚀了一些思想阵地不稳固的人的灵魂;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一些人“铜”臭味十足;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滞后也使人们的思想水准不高,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在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道德逐步沦丧的畸形局面,各种丑恶现象、腐败行为以及大量的违法、犯罪层出不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大幅度滑坡,有时严重混乱或错位。这种道德的倒退现象不仅给单个的家庭,而且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对于法制建设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阻碍甚至破坏。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化建设正蒸蒸日上。2001年年初,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的治国之举,“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相调剂,有机结合,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法治”和“德治”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社会各方面事业协调并进,共创辉煌。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8]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其重要性。

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例如,围绕孝敬老人这一美德,我国《法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从财产、人身等不同方面作了保障性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已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

今天的立法是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法制史已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一点来说,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民的素质。公民素质包括哪些内容呢?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当前我国公民素质的主要内容是“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当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自愿遵行的规则时,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法律与道德在调整范围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同样是不去调整的。但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问题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根据新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再过问而交由道德调整;而有些原来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由于新的需要,则可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赖于道德素质高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保证立法者和执法者不滥用权力,廉洁奉公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只有人的素质与制度约束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促成廉政、善政。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德主刑辅”的思想肇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罚”,孔子则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因此,要“大德而小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大量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至二世而亡。

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因此,与中国“德主刑辅”历史传统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进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如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如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我国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于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于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就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是由法律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决定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偏废。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自觉调整的行为规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和道德虽然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但是也不能割裂和相互对立。两者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如“五爱”已载入我国宪法,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行为规范。一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行为。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解;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段调解,则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往往难以达到一致。因为法律难以触及人们的灵魂,只能解决“不敢”和“不准”的问题,却很难解决“不想”和“不愿”的问题。而只有道德,才能启发人的思想觉悟,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历史上,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一方面利用本阶级的法律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和推行他们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又借助本阶级的道德规范来为他们的统治和法律规范进行辩护。我国古代就有所谓“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即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可以作为维护道德的威慑力量;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法律可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法律和道德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说明,无论是单独依靠法律还是单独依靠道德,都难以建立良好、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地开发利用法治和德治两种资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信用是推力,推动大家积极讲信用,推动企业发展。毫无疑问,诚信之德的提倡,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绝不可以缺少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2)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动,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趁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仅仅只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只有牢固树立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才会对精神文明建设常抓不懈;忽视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则势必对精神文明建设掉以轻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内容。关于前者,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后者,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亦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

既然法治和德治对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必须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二者相得益彰,发挥出良好的互动功效。

1.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必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重视道德教育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仅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而且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在具体实施中,一方面,要把民主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的目标任务之中,教育公民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等法律知识和与人们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人们充分认识法律就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种道德规范和行政规范。道德规范是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知自觉执行的,属于软约束,在被约束对象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很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的不道德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以弥补道德作用的不足之处,从而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在当代社会,东西方都出现了用法律来规范道德的趋势。这一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要认真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结合公民目前的道德认知水准,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中的某些行为纳入法律的范围加以规范,使人们在道德实践领域中尽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那些不便于用法律法规约束的道德行为,也要通过德治教育,培育出规范良好的自我养成机制。

2.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首先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促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3.倡导责任伦理,加强制度约束

所谓责任,指根据某一社会角色的“义务”来衡量其行为的后果,倘若这一实际后果严重地与其义务要求相悖,就应当承受相应的惩罚。所谓责任伦理,是指担任某一社会角色的人在履行其角色义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这应当成为其角色行为的主观道德准则。孟子说:“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其意为:担任着行政官职,没有把事情办好,不能履行其义务,那就应该“辞职”。担任着进言的官职,如果在上者不采纳其进言,那就应该主动辞职。可见,所谓责任伦理就是不允许什么“好心办坏事”,即使真的是出于好心,事情办坏了,也必须承担责任。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可以使各级干部意识到自己肩负的重任,自己的所为皆关乎国计民生,不可不慎,从而提高内在的自觉性;同时借助于有效的制度制约,建立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以激励负责任的优秀干部,惩戒失职人员。它将有利于增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4.真正做到“德”与“位”的统一

传统德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德”与“位”的统一。德治的实施是通过领导者的道德垂范和对民众的道德教化来进行,所以,在德与位的关系上,就要求以德定位,德位一致。这一思想强调了道德水平在选拔领导干部中的决定意义。这是德治在用人方面的突出特征,是德治得以实现的组织、人事保证。尽管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封建统治阶级道德的虚伪性,这一要求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一原则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民族心理也有相当的影响。其集中表现是,中国传统的人才观,强调“立德、立功、立言”,强调“德、识、才、学”;在用人上强调“德才兼备”。总之,在能力和德性的关系上,主张把德放在首位。我们党在干部政策上,也一贯强调“德才兼备”。在进入新时期后,又着重强调干部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始终把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放在首位,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所使然。这一传统应当继承与发扬。

我们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肩负着管理复杂的现代社会的使命,又面临着世界范围的综合国力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干部能力的要求就显得十分突出。没有扎实的知识基础,没有世界的眼光,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就难以胜任治国的重任。但是,在突出强调能力的时候,应当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坚持把思想和道德的要求放在首位,同时处理好能力和德性之间的关系。[29]中共中央在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强调了“加强对干部的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最近中组部和中纪委也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要求在选拔各级领导干部中坚决杜绝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买官卖官等现象的发生,公开、公正地选拔一批年青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个机关和各个部门。

5.依法监督党的工作

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前进方向的党,党要成为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党,党要成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党员干部要成为道德的楷模。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示范群体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然从严。……从严治党,必须全面贯彻于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切实体现到对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去。”[30]

6.社会公德不断法律化

将社会公德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不可能的,但是,将那些经过社会检验和筛选,并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拥护的一些社会公德法律化,是完全必要的和可能的。我国宪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本大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为我们适度地将某些社会公德法律化确立了指导原则,也为社会公德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因此我们有理由、有根据把那些关系到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公德劝诫又苍白无力的,危害社会风气、社会秩序,毒害人民心灵的“缺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那些丧尽天良,缺德至极的不义之举,慑于法律的威力,会得到抑制,会得到制裁。

7.树立制度权威,创建良好法治环境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所说的小康社会,不单纯指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包括思想和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进步。只有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为此,要严格执法、执纪。有了法律、法规、制度、纪律,如果不执行、不落实,就会形同虚设,将会破坏制度性约束特别是法律约束的尊严和权威,就会从根本上削弱必须遵纪守法的社会心理和意识,从而导致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必须坚决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执法、执纪,超越或破坏制度性约束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制裁,以此引导、影响人们自觉按照社会倡导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执政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经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有益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本文为在贵阳金筑大学、贵州省教育厅、贵阳市政协、贵阳医学院演讲稿,载《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

【注释】

[1]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月10日)。

[2][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3]李瑜青:《德治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载《光明日报》2001年5月29日。

[4]《论语·为政》。

[5]《孟子·滕文公上》。

[6]《汉书·贾谊传》。

[7]《礼记·礼运》。

[8]《左传·昭公十五年》。

[9]《论语·子路》。

[10]《孟子·离娄上》。

[11]《荀子·君道篇》。

[12]《荀子·王制篇》。

[13]《左传·僖公十一年》。

[14]《国语·晋语》。

[15]《左传·昭公十五年》。

[16]《荀子·议兵篇》。

[17]《论语·为政》。

[18]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9]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转引自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21]《论语·子路》。

[22]《论语·颜渊》。

[23]《论语·学而》。

[24]《礼记·礼运》。

[25]《商君书·去强》。

[26]《韩非子·六反》。

[27]《汉书·贾谊传》。

[28]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载《求是》2001年第6期。

[29]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载《光明日报》2001年3月27日。

[30]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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