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荀子的法治思想

荀子的法治思想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荀子的法治思想繼承了我國古代傳統的法治思想,也與孔子、孟子的法制思想關聯。荀子的法治思想,完善和提升了先秦儒家思想,對當世和後代的治國理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傳統的看法是儒法對立,所以認定荀子是儒家,就忽視了荀子的法治思想,或有估價不足,這對於客觀地認識荀子的法治思想,全面客觀地評價荀子和儒家,弘揚荀子及其儒學的當代價值,皆無益處。

荀子法治思想

黄震雲

荀子有着豐富的治國理政思想,為治理亂世提出了系列的重要主張,主要包括往古察今的發展的法治思想、以人為本的王者之法、預防犯罪發生的無訟思想、深刻把握法律不固守文字的法治精神、科學公平執法的法制思想、法應有常的尊法思想和吉凶在人的唯物主義科學法制思想。荀子的法治思想繼承了我國古代傳統的法治思想,也與孔子孟子的法制思想關聯。但在科學執法、王道政治等方面摒棄了儒家思想色彩,也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如其禮以濟法主張的提出等,即是對儒家法制思想的修正、完善和發展,在我國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荀子的法治思想,完善和提升了先秦儒家思想,對當世和後代的治國理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傳統的看法是儒法對立,所以認定荀子是儒家,就忽視了荀子的法治思想,或有估價不足,這對於客觀地認識荀子的法治思想,全面客觀地評價荀子和儒家,弘揚荀子及其儒學的當代價值,皆無益處。

荀子主張全美為上、完善禮義,至治無訟,但這只是終極目的。面對亂世,實行法治成為最迫切的問題,因此荀子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法治的主張,同時深刻地闡釋了其主張的理由,繼往開來,值得我們學習和重視。

一、往古察今的發展的法治思想

在夏商周時代,法先王成為治世傳統,有典有册,率由舊章,孔子秉承了這一傳統,被後代的學者指責為開倒車。如何更好地實現法制,吸取和弘揚傳統法治思想、制度的精華,推動當代法治社會的建設,對身當亂世的荀子來説是無法回避的藩籬。《荀子·非相》説:

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禮莫大於聖王。聖王有百,吾孰法焉?故曰:文久而息,節族久而絶,守法數之有司,極禮而褫。故曰:欲觀聖王之迹,則於其粲然者矣,後王是也。彼後王者,天下之君也;舍後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猶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也。故曰:欲觀千歲,則數今日;欲知億萬,則審一二;欲知上世,則審周道;欲審周道,則審其人所貴君子。故曰:以近知遠,以一知萬,以微知明,此之謂也。夫妄人曰:“古今異情,其以治亂者異道。”(1)

荀子認為,古今法制道理是一樣的,應該把古今聯繫起來觀察,無論如何不可能有千秋萬代亙古不變的法制。因此,聖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類度類,以説度功,以道觀盡,古今一也。要吸取古代的法制長處,推動當代法制建設,體現了包容的氣度和科學的發展的法制理念。在《荀子·儒效》中,荀子進一步提出了修故應變的主張:“以從俗為善,以貨財為寶,以養生為己至道,是民德也。行法至堅,不以私欲亂所聞:如是,則可謂勁士矣。行法至堅,好修正其所聞,以橋飾其情性;其言多當矣,而未諭也;其行多當矣,而未安也;其知慮多當矣,而未周密也;上則能大其所隆,下則能開道不己若者:如是,則可謂篤厚君子矣。修百王之法,若辨白黑;應當時之變,若數一二;行禮要節而安之,若生四枝;要時立功之巧,若詔四時;平正和民之善,億萬之衆,而搏若一人:如是則可謂聖人矣。”荀子強調,法在養民,平正和民之善才是治道。

儒家雖然主張慎殺,但荀子認為該殺還是要殺,既秉承傳統,更注重現實,顯示出發展的開放的姿態。在《宥坐》篇中荀子就孔子殺少正卯、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止、周公誅管叔、太公誅華仕、管仲誅付里乙、子産誅鄧析、史付等七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不可不誅就必須誅殺,體現了《尚書》中義刑義殺思想,和周公明德慎罰也並不矛盾。荀子認為威厲而不試,刑錯而不用,亂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墮焉,則從而制之,是以刑彌繁,而邪不勝。在《荀子》一書中可以看出,荀子主張兼收並蓄,不以王之先後來定是非,而是根據事實,以發展的視野提出自己的法治主張。

二、以人為本的王者之法

以人為本是儒家法治思想的核心和根本。荀子認為最理想的是王者之法,能够在富國強民、穩定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達到大治,以養萬民。《荀子·王制》説:“王者之等賦、政事、財萬物,所以養萬民也。田野什一,關市幾而不征,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理道之遠近而致貢,通流財物粟米,無有滯留,使相歸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故近者不隱其能,遠者不疾其勞,無幽閒隱僻之國,莫不趨使而安樂之。夫是之為人師。是王者之法也。”深刻地認識到法律的本質是保障社會的安全和公平,以養萬民。

《富國》篇説:“萬物同宇而異體,無宜而有用,為人,數也。人倫並處,同求而異道,同欲而異知,生也。……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則必争矣。故百技所成,所以養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争;窮者患也,争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彊脅弱也,知懼愚也,民下違上,少陵長,不以德為政:如是,則老弱有失養之憂,而壯者有分争之禍矣。事業所惡也,功利所好也,職業無分:如是,則人有樹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禍矣。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内,送逆無禮:如是,則人有失合之憂,而有争色之禍矣。故知者為之分也。足國之道:節用裕民,而善臧其餘。節用以禮,裕民以政。彼裕民故多餘。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禮節用之。餘若丘山,不時焚燒,無所臧之。夫君子奚患乎無餘?故知節用裕民,則必有仁義聖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積矣。此無他故焉,生於節用裕民也。”荀子認為,解決社會矛盾,包括戰争、禍亂等,要讓百姓在衣食足的基礎上知禮義,發展生産,禮法並舉,才是真正的法治。他認為,看一個國家是否治理得很好,首先是看生活,然後才是監察、禮義,提出了自己的治國標準:“觀國之治亂臧否,至於疆易而端已見矣。其候徼支繚,其竟關之政盡察——是亂國已。入其境,其田疇穢,都邑露——是貪主已。觀其朝廷,則其貴者不賢;觀其官職,則其治者不能;觀其便嬖,則其信者不慤——是闇主已。凡主相臣下百吏之俗,其於貨財取與計數也,須孰盡察;其禮義節奏也,芒軔僈楛——是辱國已。其耕者樂田,其戰士安難,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禮,其卿相調議——是治國已。”荀子認為,法治的途徑還是隆禮至法、尚賢使能、纂論公察,這就是至道大形。《君道》篇説:“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尚賢使能則民知方,纂論公察則民不疑,賞克罰偷則民不怠,兼聽齊明則天下歸之;然後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如是,則德厚者進而佞説者止,貪利者退而廉節者起。……為人主者,莫不欲彊而惡弱,欲安而惡危,欲榮而惡辱,是禹桀之所同也。”希望國家治理好,在荀子的思維中都是一樣的,關鍵是有没有至道大形,也就是能不能隆禮尊賢、重法愛民,將重法放在愛民之前,是荀子對儒家思想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其《強國》篇説:“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覆幽險而亡。”以人為本,是王者之法的根本,在人與禮之間,荀子主張好其人,隆禮次之。

三、預防犯罪發生的無訟思想

儒家對於預防犯罪歷來十分重視,孔子就主張必也無訟乎。荀子也主張無訟,並提出了預防犯罪的措施。《荀子·修身》説:“凡用血氣志意知慮,由禮則治通,不由禮則勃亂提僈;食飲衣服居處動静,由禮則和節,不由禮則觸陷生疾;容貌態度進退趨行,由禮則雅,不由禮則夷固僻違庸衆而野。故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荀子認為對於情感、生活、言行都要重視禮的作用,注重君子的模範作用。禮在周代是做人行事的標準和要求,如果違反了就要用法來約束,法以濟禮。因此,荀子強調禮義預防犯罪的作用是儒家法制思想的傳統,也符合當時社會秩序重建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

荀子充分強調君主和君子的表率作用,認為君主的表率作用是實行實現法治的根本。他認為歷代皆有制度,但君主施行與否才是關鍵。《荀子·正論》説:“世俗之為説者曰:‘主道利周。’是不然。主者民之唱也,上者下之儀也。彼將聽唱而應,視儀而動;唱默則民無應也,儀隱則下無動也;不應不動,則上下無以相有也。若是則與無上同也!不祥莫大焉。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則下治辨矣;上端誠,則下願愨矣;上公正,則下易直矣。治辨則易一,願慤則易使,易直則易知。易一則彊,易使則功,易知則明,是治之所由生也。上周密,則下疑玄矣;上幽險,則下漸詐矣;上偏曲,則下比周矣。疑玄則難一,漸詐則難使,比周則難知。難一則不強,難使則不功,難知則不明,是亂之所由作也。故主道利明,不利幽,利宣,不利周。故主道明則下安,主道幽則下危。故下安則貴上,下危則賤上。故上易知,則下親上矣;上難知則下畏上矣。下親上則上安,下畏上則上危。故主道莫惡乎難知,莫危乎使下畏己。傳曰:‘惡之者衆則危。’《書》曰:‘克明明德。’《詩》曰:‘明明在下。’故先王明之,豈特玄之耳哉!”荀子對君主明德慎罰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認為人主是全民的表率,只有人主能够德高,那麽天下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否則,桀紂有天下,湯武篡而奪之,還會失去天下。

此外,荀子還注意到人們生活中的心理調適。他認為血氣、勇敢、怠慢這些性格都是天賦,又由於外界事物的影響,所以都能引起情緒的波動和心理的反映,因此,荀子主張用禮樂進行調理,可以預防犯罪。《荀子·修身》説:“治氣養心之術:血氣剛強,則柔之以調和;知慮漸深,則一之以易良;勇膽猛戾,則輔之以道順;齊給便利,則節之以動止;狹隘褊小,則廓之以廣大;卑濕重遲貪利,則抗之以高志;庸衆駑散,則劫之以師友;怠慢僄棄,則照之以禍災;愚款端愨,則合之以禮樂,通之以思索。凡治氣養心之術,莫徑由禮,莫要得師,莫神一好。夫是之謂治氣養心之術也。”

四、深刻把握法律不固守文字的法制精神

荀子認為,法制不是簡單地執行條款,更主要的是了解法的本質和法治精神,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法制。其《修身》篇説:“人無法,則倀倀然;有法而無志其義,則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類,然後温温然。”荀子要求理解法的志義,還要深其類,那樣法律才能够起到法律的作用。

荀子強調禮法並舉,《修身》篇指出:“故非禮,是無法也;非師,是無師也。不是師法而好自用,譬之是猶以盲辨色,以聾辨聲也,舍亂妄無為也。故學也者,禮法也。夫師、以身為正儀而貴自安者也。”《不苟》篇又説:“君子治治,非治亂也。曷謂邪?曰:禮義之謂治,非禮義之謂亂也。故君子者,治禮義者也,非治非禮義者也。然則國亂將弗治與?曰:國亂而治之者,非案亂而治之之謂也。去亂而被之以治。人污而修之者,非案污而修之之謂也,去污而易之以修。故去亂而非治亂也,去污而非修污也。治之為名,猶曰君子為治而不為亂,為修而不為污也。”認為禮法並舉,不僅可以實現法制,還可以防止國家的内亂,個人則可以成為君子,要從學習開始,所以在其開篇《勸學》中就説不學習或者只是學習一些基本的東西,就和禽獸差不多,根本不是人了。《不苟》篇説,禮法並舉,就會誠信生神,這也是終桀不是禹的原因。

荀子分析,有些人犯罪是缺乏思考,以為犯罪是自己的事情,這是不對的。犯罪和家庭和社會都有密切的聯繫和利害關係。《榮辱》篇説:“鬥者,忘其身者也,忘其親者也,忘其君者也。行其少頃之怒,而喪終身之軀,然且為之,是忘其身也;室家立殘,親戚不免乎刑戮,然且為之,是忘其親也;君上之所惡也,刑法之所大禁也,然且為之,是忘其君也。憂忘其身,内忘其親,上忘其君,是刑法之所不捨也,聖王之所不畜也。乳彘觸虎,乳狗不遠遊,不忘其親也。人也,憂忘其身,内忘其親,上忘其君,則是人也而曾狗彘之不若也。”

“君子注錯之當,而小人注錯之過也。故孰察小人之知能,足以知其有餘,可以為君子之所為也。譬之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是非知能材性然也,是注錯習俗之節異也。仁義德行,常安之術也,然而未必不危也;污僈突盜,常危之術也,然而未必不安也。故君子道其常,而小人道其怪。”要求要通其常道。

荀子提出,實行法制,要從日常的生活開始,不要貪圖享樂或者糊里糊涂就犯了罪,那是自找欺辱。《榮辱》篇説:“快快而亡者怒也,察察而殘者忮也,博而窮者訾也,清之而俞濁者口也,豢之而俞瘠者交也,辯而不説者争也,直立而不見知者勝也,廉而不見貴者劌也,勇而不見憚者貪也,信而不見敬者好剸行也。此小人之所務,而君子之所不為也。”

五、科學公平執法的治法思想

有法可依,執法公平是荀子的法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在《榮辱》篇對如何執法及其意義作出了全面的分析:“夫天生蒸民,有所以取之:志意致修,德行致厚,智慮致明,是天子之所以取天下也。政令法,舉措時,聽斷公,上則能順天子之命,下則能保百姓,是諸侯之所以取國家也。志行修,臨官治,上則能順上,下則能保其職,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則度量、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父子相傳,以持王公,是故三代雖亡,治法猶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孝弟原慤,軥録疾力,以敦比其事業,而不敢怠傲,是庶人之所以取暖衣飽食,長生久視,以免於刑戮也。飾邪説,文奸言,為倚事,陶誕突盜,惕悍憍暴,以偷生反側於亂世之間,是奸人之所以取危辱死刑也。其慮之不深,其擇之不謹,其定取捨楛僈,是其所以危也。”要保持法治傳統,實現長治久安。

對於禮法情感的區分和價值,荀子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儒效》篇説:“其為人上也,廣大矣!志意定乎内,禮節修乎朝,法則度量正乎官,忠信愛利形乎下。行一不義,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不為也。此君義信乎人矣,通於四海,則天下應之如讙。是何也?則貴名白而天下治也。故近者歌謳而樂之,遠者竭蹶而趨之,四海之内若一家,通達之屬莫不從服。夫是之謂人師。”荀子強調了法制宣傳的意義和價值。

孔子提出教而誅之的主張,荀子顯然表示同意,但荀子提出首惡必懲的主張,也就是殺一儆百。《王制》篇説:“請問為政?曰:賢能不待次而舉,罷不能不待須而廢,元惡不待教而誅,中庸民不待政而化。分未定也,則有昭繆。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故奸言奸説奸事奸能,遁逃反側之民,職而教之,須而待之,勉之以慶賞,懲之以刑罰。安職則畜,不安職則棄。五疾,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無遺。才行反時者死無赦。夫是之謂天德,王者之政也。聽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兩者分别,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賢不肖不雜,則英傑至,是非不亂,則國家治。若是名聲日聞,天下願,令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將首惡和一般犯罪進行了區分,顯然比孔子的法治思想更為深入了一步。

荀子對當世的十二子進行了全面的批判,認為他們影響了執法公平。《非十二子》篇説:“勞力而不當民務,謂之奸事;勞知而不律先王,謂之奸心;辯説譬諭,齊給便利,而不順禮義,謂之奸説。此三奸者,聖王之所禁也。知而險,賊而神,為詐而巧,言無用而辯,辯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行辟而堅,飾非而好,玩奸而澤,言辯而逆,古之大禁也。知而無法,勇而無憚,察辯而操僻淫,大而用之,好奸而與衆,利足而迷,負石而墜,是天下之所棄也。”在《非十二子》中荀子批判墨家非常精彩,看上去他們講得很有道理,但没有遠見,不顧大局,因此也應在非之列。

執法公平必須要以愛民為出發點,也就是荀子説的王者之法。《儒效》篇説:“以從俗為善,以貨財為寶,以養生為己至道,是民德也。行法至堅,不以私欲亂所聞:如是,則可謂勁士矣。行法至堅,好修正其所聞,以橋飾其情性;其言多當矣,而未諭也;其行多當矣,而未安也;其知慮多當矣,而未周密也;上則能大其所隆,下則能開道不己若者:如是,則可謂篤厚君子矣。修百王之法,若辨白黑;應當時之變,若數一二;行禮要節而安之,若生四枝;要時立功之巧,若詔四時;平正和民之善,億萬之衆,而搏若一人:如是,則可謂聖人矣。”以人為本,是執法公平的基礎,也是目的。

重視法律的權威性,發揮法律的作用是荀子一貫的主張。《王制》篇説:“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聽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其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聽之盡也。偏黨而無經,聽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傳曰:‘治生乎君子,亂生乎小人。’此之謂也。”加強修養和道德情操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是荀子執法公平理論的基礎。

六、法應有常的尊法思想

法應有常是荀子提出的法制主張,《君道》篇説:“修飭端正,尊法敬分,而無傾側之心,守職修業,不敢損益,可傳世也,而不可使侵奪,是士大夫官師之材也。知隆禮義之為尊君也,知好士之為美名也,知愛民之為安國也,知有常法之為一俗也,知尚賢使能之為長功也,知務本禁末之為多材也,知無與下争小利之為便於事也,知明制度,權物稱用之為不泥也,是卿相輔佐之材也,未及君道也。能論官此三材者,而無失其次,是謂人主之道也。”常法長功,是人主之道,説明荀子對法律的穩定保持高度重視。荀子明確法令就是為了懲罰犯罪,這一犯罪不僅是對禮制的破壞,還包括新的犯罪形式,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説,很具現代法治意識。《正論》篇説:

世俗之為説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菲,對屨;殺,赭衣而不純。治古如是。是不然。以為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未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

荀子認為,象刑不是刑法遊戲,刑法的根本就是除暴安良,公平真實,因此主張廢除象徵性的象刑,而是落實到實處。

對於禮樂,荀子堅守了儒家禮樂為中心的文化精神,認為禮樂不能隨便廢除,也不能隨便改變,應該在治國理政中發揮其作用,形成了以法律為中心的禮樂制度,或者説禮以濟法。《樂論》篇説: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静;而人之道,聲音動静性術之變盡是矣。故人不能不樂,樂則不能無形,形而不為道,則不能無亂。先王惡其亂也,故制雅颂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氣無由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也,而墨子非之,奈何!故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閨門之内,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鄉里族長之中,長少同聽之,則莫不和順。故樂者審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飾節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足以率一道,足以治萬變。是先王立樂之術也,而墨子非之奈何!故聽其雅頌之聲,而志意得廣焉;執其干戚,習其俯仰屈伸,而容貌得莊焉;行其綴兆,要其節奏,而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故樂者,出所以征誅也,入所以揖讓也;征誅揖讓,其義一也。出所以征誅,則莫不聽從;入所以揖讓,則莫不從服。故樂者,天下之大齊也,中和之紀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是先王立樂之術也,而墨子非之奈何!且樂者,先王之所以飾喜也;軍旅鈇鉞者,先王之所以飾怒也。先王喜怒皆得其齊焉。是故喜而天下和之,怒而暴亂畏之。先王之道,禮樂正其盛者也。而墨子非之。故曰:墨子之於道也,猶瞽之於白黑也,猶聾之於清濁也,猶欲之楚而北求之也。

夫聲樂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先王謹為之文。樂中平則民和而不流,樂肅莊則民齊而不亂。民和齊則兵勁城固,敵國不敢嬰也。如是,則百姓莫不安其處,樂其鄉,以至足其上矣。然後名聲於是白,光輝於是大,四海之民莫不願得以為師,是王者之始也。樂姚冶以險,則民流僈鄙賤矣;流僈則亂,鄙賤則争;亂争則兵弱城犯,敵國危之。如是,則百姓不安其處,不樂其鄉,不足其上矣。故禮樂廢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故先王貴禮樂而賤邪音。其在序官也,曰:“修憲命,審誅賞,禁淫聲,以時順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亂雅,太師之事也。”

荀子的法治觀念中除了刑法以外,非常注重禮樂傳統,堅持認為,只有禮樂傳統才能預防犯罪,統一思想,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其立足點體現了孔子為代表的儒家至治思想,將刑法、治安、和諧綜合考慮,很有戰略意義和實踐價值。

七、吉凶在人的唯物主義法治思想

孔子不語怪力亂神,對鬼神敬而遠之,但也並没有完全排斥,所謂祭神如神在,做了鬼就知道鬼像什麽樣子等等,便是他的鬼神思想的發明,而荀子則以唯物思想將儒家思想升華到一個新的高度,並對法治建設的科學性進行了開創性的發展。《天論》篇説: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彊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修道而不貳,則天不能禍。故水旱不能使之饑渴,寒暑不能使之疾,祆怪不能使之凶。本荒而用侈,則天不能使之富;養略而動罕,則天不能使之全;倍道而妄行,則天不能使之吉。故水旱未至而饑,寒暑未薄而疾,祆怪未至而凶——受時與治世同,而殃禍與治世異,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故明於天人之分,則可謂至人矣。

不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謂天職。如是者雖深、其人不加慮焉;雖大不加能焉;雖精不加察焉,夫是之謂不與天争職。天有其時,地有其財,人有其治,夫是之謂能參。舍其所以參而願其所參,則惑矣。列星隨旋,日月遞照,四時代禦,陰陽大化,風雨博施,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以成,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唯聖人為不求知天。天職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好惡喜怒哀樂臧焉,夫是之謂天情。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謂天官。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謂天君。財非其類以養其類,夫是之謂天養。順其類者謂之福,逆其類者謂之禍,夫是之謂天政。暗其天君,亂其天官,棄其天養,逆其天政,背其天情,以喪天功,夫是之謂大凶。聖人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備其天養,順其天政,養其天情,以全其天功。如是則知其所為,知其所不為矣;則天地官而萬物役矣。其行曲治,其養曲適,其生不傷,夫是之謂知天。

故大巧在所不為,大智在所不慮。所志於天者,已其見象之可以期者矣;所志於地者,已其見宜之可以息者矣:所志於四時者,已其見數之可以事者矣;所志於陰陽者,已其見知之可以治者矣。官人守天,而自為守道也。治亂天邪?曰:日月星辰瑞曆,是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亂;治亂非天也。時邪?曰:繁啓蕃長於春夏,畜積收臧於秋冬,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亂;治亂非時也。地邪?曰:得地則生,失地則死,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亂;治亂非地也。《詩》曰:“天作高山,大王荒之。彼作矣,文王康之。”此之謂也。天不為人之惡寒也輟冬,地不為人之惡遼遠也輟廣,君子不為小人之匈匈也輟行。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數矣,君子有常體矣。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計其功。《詩》曰:“何恤人之言兮!”此之謂也。

荀子把天譴和依賴鬼神治理的傳統通過天行有常的剥離,同時也打破了聖人萬能的思維,如此一來,自然現象、自然災害就都與社會行為没有關係了。這對於陰陽五行、神話讖緯、封建迷信的打擊是致命的,對於施行法制社會無疑貢獻巨大深遠,這也顯示了荀子的遠見卓識。

[作者簡介]黄震雲(1957— ),男,江蘇連雲港人。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中文系教授,中國屈原學會副會長、中國遼金元文學學會副會長。著有《先秦詩經學史》、《楚辭通論》、《名家講解山海經》、《漢代神話史》、《遼代文史新探》等,發表論文400多篇。

【注释】

(1)本文所引《荀子》原文,皆據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88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