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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人性观与西方相关思想的比较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韩非子人性观与西方相关思想的比较人性,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包括韩非子在内的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人性观和西方思想家的人性观有很多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同之处。(二)韩非子人性观与边沁人性观的比较在距韩非子两千多年后,西方功利主义法学派的鼻祖——边沁也有着和韩非子类似的对人性的认识。

四、韩非子人性观与西方相关思想的比较

人性,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包括韩非子在内的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人性观和西方思想家的人性观有很多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同之处。西方提倡法治的思想家也多主张性恶论,如,亚里士多德、圣·奥古斯丁、胡克尔、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等人都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曾说:“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53),并指出:“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54)中世纪神学家圣·奥古斯丁认为,“地上之城”里充斥着自私自利的人们,使其成为罪恶的渊薮。(55)洛克则提出“权力不能纠正人性中的劣根性”(56)的著名论断。

(一)中西方人性观的比较

我们不妨把西方思想家的人性观和包括韩非子在内的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人性观作以比较。西方人性观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开创了将“民众”放在主体地位上进行研究之先河。他们阐述的问题多为:人是什么?人应当怎样?人的感受是什么?等等。而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人性观是将人放在客体地位上进行研究,他们阐述的问题多为:统治者让人干什么?统治者使人怎样?统治者如何利用人?等等。(57)两者阐述人性问题的着眼点、落脚点是不同的,西方为民权,中国古代为君治。“好利恶害”的人性观反映在韩非子的法治学说上就是“厚赏重刑”,他的法、势、术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使民众按照法律的要求安分守己地立身行事,君主是权力和权利的主体,而民众只能是义务的主体。

(二)韩非子人性观与边沁人性观的比较

在距韩非子两千多年后,西方功利主义法学派的鼻祖——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也有着和韩非子类似的对人性的认识。边沁认为正像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58)人类判读是非的标准及其相关的因果联系,无不是由这两位主公所决定的。“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59)边沁认为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基于此,边沁建构起了其功利主义原理。

功利主义原理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产生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就是把功利主义原理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应当是立法的宗旨,是评判法律是否是“良法”的标准。

西方功利主义法学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尽管其“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原则和现代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但是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与西方功利主义法学不同的是,韩非子以追求“国家的利益”、“天下大治”为其法治的宗旨和目标,对于人们的行为,国家是干涉的,人们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强大,而不是为了他们自己。可见,韩非子和边沁从类似的人性起点出发,学说的发展路径却完全不同,如果说边沁的学说是“利己主义”的,那么,韩非子的学说就是“利国主义”的。

(三)韩非子人性观与马基雅维利人性观的比较

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i,1469年—1527年)所持的人性论观点和韩非子的人性观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现世的人是不合人情、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功利和安全。在这种人的面前谈论道德尊严和人生的高贵是没有意义的,用自然规律和神圣法规约束人也是枉费心机。因此,他完全否认了道德和宗教的作用。马基雅维利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私的欲望而毫无社会道德可言。

马基雅维利是这样描述人性的:“关于人类,一般地可以这样说:他们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60)马基雅维利认为人类固有的自私、冷酷和残暴的丑陋本性在历史和现实中一再重复出现,人类就是一种极端自私的动物,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前途。在这样的社会里,统治者“获取领土的欲望确实是很自然的人之常情。人们在他们的能力允许的范围内这样做时,总会为此受到赞扬而不会受到非难。”(61)马基雅维利认为人与人之间都是利益关系,即使人们作出一些对别人来说是善良或宽厚的事情,主观上也是自私自利的,甚至于父子之间也是如此,“人们忘记父亲之死比忘记遗产的丧失还来得快些。”(62)

既然人是如此自私自利,“因此,君主如果完全信赖人们的话而缺乏其他准备的话,他就要灭亡。……而且人们冒犯一个自己爱戴的人比冒犯一个自己畏惧的人较少顾忌,因为爱戴是靠恩义这条纽带维系的;然而由于人性是恶劣的,在任何时候,只要对自己有利,人们便把这条纽带一刀两断了。可是畏惧,则由于害怕受到绝不会放弃的惩罚而保持着。”(63)

马基雅维利与韩非子不但在人性观上非常相似,而且他们都依据人性观来论证其法治主张的合理性,人性观是其各自法治思想的基础,他们在法治思想上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四)韩非子人性观与霍布斯人性观的比较

英国近代法学家霍布斯(Hobbes,1588年—1679年)在其所著的《利维坦》中指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故人生而追求物质利益和幸福的生活。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往往导致社会冲突,即其所谓“人类为利益而侵略”,这种侵略便是“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为了避免人们在这样的战争中两败俱伤,故人们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希望以此来谋求“和平和公共防御”。显然,霍布斯的法治说是建立在人性自私论的基础上的。与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所描写的人类“自然状态”一样,韩非子也认为人人“皆挟自为心也”(64),人与人之间只是“用计算之心以相待”(65)的赤裸裸的利害关系。

(五)韩非子人性观与曼德维尔人性观的比较

韩非子的人性观和近代英国伦理学家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1670年—1733年)的思想颇为相似。曼德维尔也认为人是非常自私的动物,因此,以这种自私心为动机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他说:“救出一个正掉入火里的无辜婴儿,不是功德。这行为既非善也非不善。……因为看见他掉下去而不阻止,就会引起一种痛苦,强迫我们去阻止这种痛苦的是自我保持的念头”(66),而不是为了拯救婴儿的生命。和韩非子一样,曼德维尔也把人性的自私看作是一种超越于道德之上、超越于善恶之外的“本性”,所不同的是,韩非子的“自为之心”更多的是与物质利益有关,而曼德维尔的“自私之心”提到了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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