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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时间:2024-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3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是继1988年后又一次为适应这一要求而采取的重大措施,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背景在于,现行宪法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开放起步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以后全面展开。3月中央政治局召开全体会议,完全赞同邓小平同志的谈话。宪法具有纲领性的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持宪法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是保证国家政局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环节。但宪法的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实际生活的发展变化,宪法也必须相应地发展变化。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因而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1993年3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是继1988年后又一次为适应这一要求而采取的重大措施,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里程碑。这里,我们从历史背景及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两方面,谈谈学习这一修正案的体会。

一、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指导思想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背景在于,现行宪法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十四年来的历程“是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改革开放起步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以后全面展开。因此,现行宪法的制定与党的十二大精神密不可分;而且为适应改革从农村向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随后我国相继决定对科技体制与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并进一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括和全面阐发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3月中央政治局召开全体会议,完全赞同邓小平同志的谈话。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系统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全面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据此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宪法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在于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对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修改的加以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如前所述,十四大在总结十四年来改革开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党的基本路线。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因而以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修改宪法理所当然。但在修改范围上又不宜过宽。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还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则因为宪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它的修改必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而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诸问题又尚未全面铺开,因此对宪法进行“大修”的条件尚未成熟。

二、修正案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意义

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概括起来则可分为五大方面:

(一)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宪法具有纲领性的特点。因此有些国家的宪法对一定历史时期的总任务以及奋斗目标都进行了规定,以使国家各方面的工作有明确的方向。我国宪法也是如此。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同时规定通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因而对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的认识更加科学。在宪法修正案中则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而一方面表明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另一方面则表明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这样就给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提供了根本依据。二是明确规定现代化建设必须“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进行,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从而表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三是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这样既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相适应,也更加符合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从而集中、完整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十四年来的实践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党的基本路线。这是我们事业能够经受起各种考验,顺利达到目标的最可靠保证。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明确载入宪法,对保证我们国家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次修改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应用和发展,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中国特色。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不仅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助力,而且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动员一切力量,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因此,把它写入宪法,肯定这一制度长期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国有经济和农村中的合作经济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称之为“国营经济”。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第28条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这就是说,国营即国家统一经营,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要环节。因此,这次修改,将宪法第7条、第16条、第42条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载入宪法,从而为我国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宪法依据。大家知道,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由于“国有”只是表明其经济归属,即所有制性质,因而将“国营”改为“国有”,就使企业在“国有”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并可根据行业的不同、企业规模的不同、企业行为方式的不同进行调整。这样,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作用。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自“大跃进”到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但随着人民公社的废除,特别是由于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这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八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也推动了城市的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因此,这次修改删去了第8条第1款“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规定,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一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因而不仅有利于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消除农民怕变的心理,而且实际上它是我国集体经济自我完善和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2]

(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计划、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更新并日益科学化,对推动改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开始注意到市场的中性价值,此后不久通过的宪法第15条即反映了这一思想;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邓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一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的认识取得了重大突破。改革开放十四年的实践反复证明,要大力发展经济就必须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因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已经与客观现实相矛盾,因此,这次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修改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学习中,有同志认为这一规定较为抽象,不便操作。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展中,目前还很难用法律语言对它作出具体规定。更何况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已经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动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因此,必要时可以据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涵作出宪法解释。

与经济体制的转换相伴随的是必须对经济管理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这次修改,将宪法第15条第2款“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将第3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也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因此,加强经济立法,尽快制定有关市场经济运行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的一项迫切任务,将此载入宪法,对于尽快建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尽管计划指导本身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新计划观念,改进计划方法。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完善宏观调控。

宪法第16条、第17条也作了相应修改,其内容主要是消除原有高度计划经济成分,突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在企业管理方式上,将原来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修改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从而为深化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依据。此外,这次还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问题进行了修改,将第17条第2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因为随着各种各样的股份制公司、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出现,其内部民主管理形式也多种多样。而且,“它的全体劳动者”含义何在也很不明确。因此,进行这样的调整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为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五)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从1975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都规定,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三年。实践表明,三年任期太短,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由于县级国家政权是贯彻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同时又是经济建设的实际组织者,因此,延长县级人大的任期,对于加强县级国家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应该肯定,现行宪法中还有一些内容应该修改,但以上五大方面最为急迫。如果对其重要意义进行概括,那么这次宪法修改不仅使宪法更加完善,从而维护和保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连续性,而且也为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表现在:第一,由于它总结的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规定的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最现实的问题,因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第二,由于它着重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大大促进我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制建设,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制保障。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真正发挥修正案的作用,关键还在于必须保证其贯彻实施。为此必须从认识和实践两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我们认为,在认识方面,主要应该真正明确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在实践方面则必须正确处理宪法与改革的关系,明确改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通过建立、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从而促进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1]本文载于《武汉检察》1993年第2期,与周叶中合著。

[2]《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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