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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需要进一步开放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二五”期间,鉴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需要进一步开放、进一步“市场化”;尤其是需要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发行市场、开放县域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十二五”期间的金融业发展也必须围绕上述“重心”,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金融促进技术创新最关键性的措施就是要完善现有的资本市场,使风险投资有完善的推出渠道,进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此规定进一步抑制了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十二五”:金融需要进一步开放(2)

“十二五”期间,鉴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需要进一步开放、进一步“市场化”;尤其是需要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发行市场、开放县域商业银行市场准入。

“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经济工作的重心,经济工作的一切方面都要围绕这个重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使国民经济真正摆脱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加速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进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十二五”期间的金融业发展也必须围绕上述“重心”,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

金融促进技术创新最关键性的措施就是要完善现有的资本市场,使风险投资有完善的推出渠道,进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为此,就必须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市场。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创业板”,但是,这个创业板不仅规模还很小,而且缺乏广阔的基础性市场,因而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股票发行一级市场是不开放的,所谓的审核制实际上仍然是审批制,公司必须先批准上市,然后才能发行股票。在这种“荒唐”制度安排下,不仅股票市场不可能真正地成熟、完善起来,而且更使得风险投资缺乏退出渠道,难以迅速发展。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正是加快技术创新的绝对必要条件,不造就这个条件,要想加速技术创新的速度是不切实际的,这是经济学的常识。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市场,同时造就股票流通的“基础性市场”。要点如下:

1.将现有的审核制改为登记制。任何公司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法规要求,并且找到代理发行的证券商,便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然后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2.股票发行与上市“脱钩”。任何公司不论规模有多大、所有制结构如何,股票发行后都不能直接上市,必须在代理发行的证券商那里挂牌交易,满一年以后,经代理证券商的推荐,进入当地的柜台交易市场。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实行会员制的柜台交易市场,由所在城市的证券公司共同组建。一个公司的股票在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满两年后,如果业绩良好,又符合沪深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可以由柜台交易市场向沪深交易所推荐上市,由沪深交易所审核后择优“录取”。同样,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表现不佳、不再符合上市标准,也可以按此渠道逐级退市。

3.证监会专门行使监管责任。证监会不再审核股票的发行、上市后,其职责就是对证券市场中的发行、上市、流通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严肃地依法惩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行为,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

实施上述办法后,风险投资的退出就有了比较完善的渠道,进而就能具备加速发展的基础条件,必将大大地加速我国的技术创新。

为促进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从金融方面说,就应当努力促使信贷资金“向下走”,更多地进入弱势群体。目前,信贷资金进入弱势群体还相当困难,小企业、微小企业、农户“融资难”问题远远没有妥善解决。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缺乏相应的小型、微型银行机构。比如,在美国,为小客户融资的金融机构有微型商业银行——社区银行、信用合作社、政策性的社区金融发展机构。而我国目前主要只有农村信用社,且其市场份额还在逐年下降。虽然在2006年末“出台”了大体相当于美国社区银行的县域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政策,但是到2009年末为止还只有148家,大约每1000万人口才有一家;而美国的社区银行有7000家左右,平均每4万多人口中就有一家。也正因为小、微型金融机构数量不足,以致民间借贷利率相当高,连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都接近了基准利率的4倍(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而且还供不应求。

毫无疑问,“十二五”期间,应当大力发展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发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与法规,并制订了初步的发展规划,要求到2011年末,作为“重头戏”的村镇银行总数达到1149家。从客观需求看,村镇银行的实际需要量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即使每10万人口有一家,全国就需要1万多家。然而,在现行的政策规定下,不仅达到1万家遥遥无期,而且要达到1000家也十分困难。因为,按现行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现有的银行担任主发起人,成为由现有银行的控股(甚至全资)子公司。这样做,虽然能使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运作较为规范,风险比较容易掌控;但是,严重阻碍了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和“质量”。首先,大银行本身并没有积极性去主办村镇银行,银行监管部门为了迫使大中型银行去设立村镇银行,不惜采取了与批准新业务挂钩的措施。即便如此,由于是“要我做,不是我要做”,因而效果也还是有限的。目前有积极性的主要是一些急切希望跨区域发展而又难以顺利获得外设分支机构准入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一旦它们能够顺利获得外设分支机构准入,其积极性也势必减退。其次,鉴于出现银行主要选择经济发达的县域设置村镇银行(这是一种理性选择)的倾向,银监会为使村镇银行更多地进入欠发达地区,又实行了“捆绑”制度,即在东部地区设立一家村镇银行者,必须在中西部地区也设立一家,其中在东部地区百强县设立村镇银行者,必须在中西部地区设立2家。此规定进一步抑制了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第三,更为严重的是,由现有银行主发起的村镇银行难以成为真正的“草根银行”。“草根银行”是指从民间滋长起来的、与微小企业共存共荣的小银行机构。它们规模虽小,但是产权约束强,机制灵活,敢于创新;它们熟悉小客户,能恰当定位自己,坚定地为小客户服务,不与大银行攀比经营条件。当年浙江省的城市信用社中就有一批这样的“草根银行”。银座城信社和泰隆城信社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在这两家城信社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台州商行和泰隆银行,至今仍显示出很强的“草根性”,活力充沛,业绩优异,又能坚持主要为微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2009年末的户均贷款分别为44.6万元和59.5万元。显然,经济发展现实十分需要大批新生的村镇银行成为“草根银行”。然而,在现行政策规定下,是难以出现真正的“草根银行”的。一则,主发起人银行除了极个别外,都是由政府控制的、未实现“政企分开”的银行,由他们控股的子公司当然也不可能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二则,这些子公司银行深受其母公司影响,在经营条件与市场定位上总是要与母公司银行去攀比,好像穿惯了皮鞋的人再去穿布鞋,总是不舒服,要做到“与微小企业共存共荣”十分困难。三则,在资本金规模上存在求大倾向,以致政策规定中的资本金“低门槛”形同虚设。

总之,必须明白,在现行的政策条件下,县域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发展是无法达到预定目标的。“十二五”期间,必须大踏步改进,真正开放“市场准入”,不但现有的银行可以发起组建村镇银行,而且,也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组建并掌控村镇银行。措施要点如下:

1.管理层要解放思想,遵循“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的思路原则。大量由民间资本掌控的村镇银行问世后,个别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亏损倒闭等情况肯定也会出现。这个别烂机构好比不良贷款,我们不希望不良贷款发生,但是追求“零不良”也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应当追求“低不良”,使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收益能够充分覆盖风险。同样,在发展“草根银行”时应当做的是:尽量减少烂机构的发生,但是不能要求非“零发生”不可,只要绝大多数机构是好的,总体社会效果大大超过个别烂机构的损失,就可以了。

2.在开放“市场准入”时,必须坚持“脚踩一条船”原则。也就是,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不能同时又是工商企业主。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多次表明,“脚踩两条船”是十分危险的,“老虎总有一天要吃人”,严重的关联交易最终将难以避免。根据这一原则,确认下列三种自然人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允许他们依法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并可以拥有20%—30%的股份,成为控股大股东。他们是:“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遵纪守法、信誉和资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原来从事与金融行业相关行业者,如民间借贷人,典当、担保业从业人员等;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业的原工商企业主。当然,他们还需要符合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

3.“草根银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由民间资本掌控的村镇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必须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防范其金融风险的十分重要的措施。同时,资本充足率监管也应当更严格一些。合格至少为10%,降低到5%以下时,就应当强制清盘、重组。

此外,为了进一步分散与防范风险,并促使此类村镇银行更好地深入“草根”,还可以考虑规定其组建时的初始资本金上限,比如定为2000万元或者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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