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作治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同行合作

合作治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同行合作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组织获取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有法定渠道和制度。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中,社会组织拥有大量的自治和决策的权利,在项目管理上也更有发言权。

第三节 合作治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同行合作

1.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建构

政府与社会组织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产生良性互动,成为合作伙伴性关系。社会组织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确立其自身独立性、自主性和代表性,社会公信力强,成为政府可以信赖和托付的伙伴,进而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的取长补短的合作关系。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社会组织获取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有法定渠道和制度。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是资助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程序和制度。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税收优惠实行普惠制,简化税收减免程序,鼓励个人对公益组织的捐赠;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在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建立税收优惠配套措施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从全能政府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转变,政府职能转移已成为共识。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更多的公共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如,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从而扩大了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了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使社会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确定转移的职能范围。如在行业管理领域,应该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与调查、资质资格的考核、展览展销、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行业性集体谈判、反倾销中的应诉和调查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在学术研究领域,应将技术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咨询服务、项目评审、研究规划、课题设置、研究经费发放、专业人员培训、学术评价等职能移交给学术性组织;在人力资源领域,应将职业道德规范、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从业标准、组织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等职能转移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对于这些职能的转变和定位,既有长远规划,更要循序渐进。

“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中,社会组织拥有大量的自治和决策的权利,在项目管理上也更有发言权。政府不再直接办服务机构,不再按服务机构的需要进行拨款,而是标出一定的服务产品,政府按一定的价格向社会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政府向社会组织进行支付,然后由社会组织向弱势群体进行服务。例如政府不是自己去建立老人院、孤儿院、雇佣人员和提供服务,而是与社会组织签约,让他们做这些事情。可以由社会组织承包比较擅长的诸如小额信贷、劳务输出、农村妇女培训、儿童福利、娱乐、对居住地老人和残疾人的照顾、儿童心理健康、就业准备甚至边远地区部分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承贷承还扶贫资金,以达到覆盖边远贫困地区群众,提高项目成功率的目的。政府、舆论以及社会评价咨询机构可进行必要的监督。

2.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合作

这两类组织的特性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组织以追求最大社会效用为己任,体现的是社会使命和责任;而利润和效率则是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最高追求,反映的是“经济人”的特性。二者的合作必然也会遇到冲突,并引发关于社会组织及其公众信任的危机。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合作是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了社会公益领域的商机,他们用营利机构的理念和经营模式进入公益领域。这既为社会组织增加了竞争对象,也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合作伙伴。而社会组织面对因政府投入和社会捐款减少、运行成本增加等造成的生存压力,必须在市场领域里寻求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双赢的交易。社会组织与营利组织间的联盟是它们合作的重要形式。社会组织与企业的联盟与企业之间的联盟有着不同的特点。企业之间的联盟更多地关注为开发新市场、产品或技术的需求;联盟趋向于长期结果,需要信任和对成功的承诺,而组织的能力对成功至关重要。相反,社会组织与企业联盟包含基本不同的组织类型,具有不同的动机。可能企业对达到更大的市场、增加注意力感兴趣;而社会组织也对营销、公共关系或社会反映感兴趣。尽管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享有企业之间联盟的特性,但这些差异性足以证明与企业之间联盟的不同。

近年来,企业为在竞争中获得长远的利益和持续的发展,频繁地与社会组织进行多种方式的协同,如企业赞助、实物赠与、网络协作等。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方式归为两类:捐助协同(企业捐助社会组织)和合作协同(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22]

(1)捐助协同

捐助是个人或组织将拥有处分权或所有权的财务交与他者使用或拥有的行为,是最为普通、最为简单的协同方式。具体可分为:金钱捐助,是最常见的捐助方式,可显著地达到企业与社会组织建立良好关系的目的;实物捐助,企业向社会组织提供自身产品和相关非企业内产品,有利于企业促进产品流通,改善产品积压;技术、服务捐助,企业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的人力服务和技术支持;志愿服务捐助,企业将自己的部分员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到社会组织中,为其提供服务;创新的多元支持方式,是企业根据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和拥有的资源,创新的针对社会组织的需求采取的有主题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捐助方式。

(2)合作协同

企业与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可以形成长期和较为稳定的协作关系,而这些协作关系可以产生持久稳定的协同效应。合作协同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23]

企业主导的合作协同方式。在这种方式中,企业出于对长远目标、自身特点和所处行业的充分考虑,主动寻找对于获取社会资本和远期利益有“价值”的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捐助行为和相关努力,形成与这些组织的合作关系。企业较社会组织更为积极、能动。如: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倡导公益广告;企业对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投入等。

形成战略联盟的合作协同方式。战略联盟原本是用来形容企业之间关系的,而面对更为复杂、动态的竞争环境,企业为提升组织竞争力建立长期优势,社会组织为完善自身发展和达成社会使命,双方达成共识,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24]。在此过程中,企业与社会组织共享资源,紧密结合而共同行动。战略联盟双方建立的是长期的合作关系,相互依赖,相互学习并从联盟中获取竞争优势。具体活动包括:议题倡导;提供专业服务;产品合作等。

准市场化合作协同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基于明确的市场化目标,企业针对特定的社会组织“以捐助之名,行交易之实”,从社会组织处获得实质的间报或相关控制的权力。由于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特点,企业与之的“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往往需要依托于—些公益性主题为背景,不能在一般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因此这种合作是一种市场化的合作方式。具体的活动可以包括,以捐赠者身份担任社会组织中的顾问、理事等职务;以捐助换取社会组织的冠名权等。

与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借助企业经济和技术等独特资源,能够帮助社团解决自身发展的一大障碍——筹资问题,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社会组织并得到壮大和发展。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合作与融合、深层次伙伴关系的建立是顺应国际化改变的结果,是为了在新环境中赢得更多的机会、摆脱发展束缚的自然行为。这种融合与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不会导致社会组织的公共意识的磨灭,而会带来双方的平衡与获益。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建立伙伴关系而获得市场进入渠道,分享它们的市场获得竞争优势。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相互学习获得彼此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对方的技术、对问题的分析或管理风格等。这种伙伴间相互交流信息、传达思想的过程可以产生新知识,开创出新方法,帮助社团提升能力。目前虽然企业对社会组织的捐赠金额较为有限,但是在社会组织的积极争取之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通过产品捐赠、技术支持以及鼓励其员工个人捐赠或者从事志愿工作的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积极的人力、物力支持。

(3)社会组织与行业合作

国内社会组织在支援贫困地区、救助弱势群体的过程中,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开展国际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通过在国际场所反映本国和本地区的弱势群体的状况,吸引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同情,积极争取从国际社会获取有关的信息、资金、设备、技术等支持来发展救助项目。另一方面,应积极协助境外社会组织在华开展各种救助项目,同时也作为国际社会救助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执行、监督或落实有关项目。单纯的官方援助项目或国际项目往往缺少当地民众的参与,社会组织由于具有灵活性、享有社区民众的信任、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弱者和独立于政府的特点,在动员当地民众参与方面有特别的优势,既可以促使国际援助方案适应当地的情况,又可以使来自外界的援助者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召开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派出人员参与有关培训、接待来访和互访等活动,以此寻求获得资助与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本国的救助事业。就国内环境而言,较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同国内各地同类性质的其他较小的社会组织保持联系,形成全国性的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并互相提供帮助与指导。通过办全国会议、研究班、讲习班的形式,增强社会组织之间横向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增强社会组织在救助事业发展过程中协同一致的能力,集中优势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共同推动弱势群体救助事业的发展。

【注释】

[1]贵族型就是“半官型”,从财力、人力等方面和政府结合在一起,如妇联、工会等或与政府有紧密联系的,如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慈善机构、大型救助基金等;平民性就是取得了合法地位的民间组织;草根性就是未取得合法地位,但在社会仍然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

[2]《重庆民间社团遭遇"去行政化"烦恼》,《时代信报》2007年7月19日。

[3]这种情况虽然有利于社会组织和政府沟通,提高组织在政府影响力,但是负面的问题就是这些退休的领导会把行政工作中的官僚化作风带入社会组织等。

[4]Elks,S.J.&Noyes,K.K.By the People:A History of Americans as Volunteers revised ed.San Franciso.Jossey-Bass Puhlishiers,1990。

[5]郭远红:《我国NPO组织能力研究》,大连理工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6]菲利普·科特勒(Kotler)在《非营利组织的市场营销战略》将市场营销定义为“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对能导致目标市场的自愿性价值交换而精心设计的项目的分析、策划、实施和控制”。——P.Kotler.Strategic Marketing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ew York:Prentice Hall 1995。

[7]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8]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转变中的中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杜2003年版,第158页。

[9]曹卉、汪火根:《论非营利组织对社会结构的整合功能》,《今日南国》2008年第1期。

[10]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1]马长山:《法制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1页。

[12]吴玉章:《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页。

[13]马长山:《法制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9页。

[1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15]邱玉慧:《非营利组织建设是促进和谐社会政治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16]胡扬名:《试论NPO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影响》,《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年第4期。

[17]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18]《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鱼洞街道商会正式成立》,重庆市巴南区工商业联合会网站。

[19]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其中也决定引入非营利机构模式进行某些科研机构的改革。2000年4月29日,国务院批准了由科技部牵头、12个部门提出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38号文件)。该文件根据对参加此次改革的机构的一个详细分类,明确了应转为非营利机构的科研机构的类型。2000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由科技部、中央编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份文件,符合资格的科研机构要转制为非营利性机构必须得到上述四个部门的批准。与此同时将保证对这些机构的政府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11月,分属于四个部门的98家科研机构率先开始按照38号文件进行改革试点。第二批由九个部门所属的107家科研机构于2002年10月加入改革试点。在第一批进行改革试点的98家单位中,有29家转为了非营利性机构,核准的编制为4080人(如果按照减员70%的规定,这意味着减员的人数为9529)。在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中,44家被批准转为非营利性机构,核准编制6541人,减员比例为71.5%。例如中国农业科学院的39家单位被批准转为非营利性机构,它们的职工由9342人减到了2852人。自1999年以来,还有其他242家科研机构进行了改革。这些机构原来由10家工业部管理,在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这些部都被撤消。这242家科研单位多数转制为企业或是并入了企业,只有一小部分仍然是事业单位,但也实行了企业化管理。

[20]刘群,重庆医药界一个既有知名度又有争议的人物:重庆知名民营企业家,“2008感动重庆十大人物”,重庆市政协委员,重庆医药惠民促进会会长,重庆市垫江县石岭村村委会主任……但最吸引外界关注,并让他充满争议的是他的另一个身份——“惠民中国医疗行动”的创始人和主要发起人。这是至今国内还是独家的、以“会员现金直补”为特色的“惠民中国医疗行动”的医改模式,不仅在重庆将赢得更多公立医院认可和参与,也会使他目前以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为主的会员由目前的30多万成倍骤增。

[21]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2006年4月22日),《环境保护》2006年第10期。

[22]田雪莹、葛笑春:《企业协同非营利组织获取竞争优势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8期。

[23]田雪莹、葛笑春:《企业协同非营利组织获取竞争优势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8期。

[24]乐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之间的战略联盟浅析》,《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