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按份共有产权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总和。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都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三者分别构成企业制度的不同层次。企业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演进。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制度有以下四种:
(1)业主制。这一企业制度的物质载体是小规模的企业组织,即通常所说的独资企业。在业主制企业中,出资人既是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企业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并独自获得全部经营收益。这种企业形式一般规模小,经营灵活。正是这些优点,使得业主制这一古老的企业制度一直延续至今。但业主制也有其缺陷,如资本来源有限,企业发展受限制;企业主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大;企业的存在与解散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企业存续期限短等。因此业主制难以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
(2)合伙制。这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价值、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制度。合伙企业的资本由合伙人共同筹集,扩大了资金来源。合伙人共同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合伙人共同管理企业,有助于提高决策能力。但是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也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合伙人之间可能出现偷懒的道德风险。所以合伙制企业一般都局限于较小的合伙范围,以小规模企业居多。
(3)公司制。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广泛,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出资人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降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保证了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4)合作制。合作制企业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筹集资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经济组织。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合作制企业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运动,形成了其特殊的运作规律和国际公认的组织原则。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的企业,并遵循罗须代尔所确立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视为是合作社组织。”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成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根据这些原则,把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的合资经营的企业清楚地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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