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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替代国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反倾销应诉中,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往往是申诉人与被诉人争论的焦点,因为替代国的选择关系到判断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反倾销应诉中替代国的选择问题,既关系企业利益,又关系国家利益,关系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中国有关产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竞争战略问题。

二、选择替代国应注意的问题

反倾销应诉中,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往往是申诉人与被诉人争论的焦点,因为替代国的选择关系到判断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申诉人总是想方设法选择国内价格较高的替代国,以证明倾销存在,而被诉人则争取选择国内价格较低的替代国,以证明倾销的不存在或倾销幅度很小。

替代国的选择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来说,本来是一种次佳选择。如果中国的应诉企业具备一定的市场经济因素,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规定,能够清楚地表明相关产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生产及销售有关产品,就应设法争取避免起诉方有关当局采用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方法。鉴于目前欧美等国整体上还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世贸组织成员还可适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因此在替代国问题上还应特别予以关注:

1.应清楚地了解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欧盟选择替代国的标准与在替代国选择问题上的历史倾向以及以往的判例。美国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可比性时,美国有关当局考虑的因素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而欧盟对替代国的选择不像美国那样有原则标准。早在1988年欧盟就曾指出“某一国家的发展水平与其产品的生产或价格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欧盟对替代国的规定是“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欧盟首先考虑的是产品的类似,然后考虑的是市场竞争性,以及替代国内部是否存在价格控制等。

2.不能轻易接受进口国当局或申诉人提出的关于替代国的建议,并应及时对此进行抗辩,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反建议。选择对中国友好并在发展水平上,尤其是在行业发展水平上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地区)作为替代国。在反建议中不能盲目地提出替代国,要想在受到反倾销调查通知后有限的时间里,准确地提出反建议替代国的名称,就需要中国的企业平时就注意收集与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企业名录。建立信息网络,了解国外同类出口厂商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只有这样,才能在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时,迅速、准确地作出反应。

3.要敢于怀疑申诉人或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的替代国建议,不应轻易接受对方的建议,不要进口国一提出反倾销,就觉得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已山穷水尽。实践证明,只要中国敢于提出反建议,并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也可能出现柳暗花明的局面。1990年中国出口欧共体的录像带遭到反倾销调查,初裁时,欧共体选择自己为替代国,裁决的结果是倾销幅度为122.9%,中国出口企业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数据据理力争,坚持提出以中国香港地区为替代方的反建议,最后迫使欧共体采纳了中方的建议,结果在终裁时,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仅为1.3%与6.9%,可见,企业的作为与不作为所导致的裁定结果差距之大。遗憾的是,在过去多年里,当出口企业遭到反倾销调查时,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企业并未对替代国问题进行认真的审查与核对,进而提出反建议,致使进口国当局以最佳可获得资料为依据,替代国大多是按申诉人的意见确定的。

4.在选择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地区)作为替代国的同时,还需进一步了解该国的法律是否允许对该国的厂商进行调查。另一种情况是替代国政府同意合作,但替代国的厂商出于保护其商业秘密以及竞争的考虑,不愿提供有关生产成本的数据以及价格方面的信息。如中国在美国遭反倾销调查的蘑菇罐头一案,在选择替代国时,曾考虑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马来西亚、泰国以及印度尼西亚,但马来西亚的生产厂商却拒绝调查,后来马来西亚政府曾就此案对生产厂家进行干预,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但还是被生产厂家拒绝。

5.在选择替代国时,还应考虑该国厂商生产同类产品的原材料以及该产品中其他生产要素的成本。如在美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氯化钡一案,美国有关当局选择泰国作为替代国,泰国生产氯化钡的主要原料是合成盐酸,而中国生产氯化钡的原料是副产品盐酸,其价格仅为合成盐酸的一半。用这种方法推算出的公平价值自然要高于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

6.即使是选择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地区)作为替代国,也应考虑该国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政策等问题。比如,印度经常被认为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但就个别产品而言,由于其国内政策的原因,某些产品的价格也可能大大高于同类产品的国外价格。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也可能比发达国家产品的价格高出许多。以中国出口欧盟遭到反倾销调查的钢丝绳案为例,中国在被起诉的第八天获悉,欧盟准备提出以挪威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钢丝绳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企业很快提出抗辩,要求以印度作为替代国,原以为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应与中国的产品相差无几,然而,印度政府对国内钢材与电子产品实行垄断保护政策,生产钢丝绳的厂家寥寥无几,进口产品还需加40%的关税以及诸多的许可证费用,结果,印度钢丝绳的价格高出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许多,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反倾销应诉中替代国的选择问题,既关系企业利益,又关系国家利益,关系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中国有关产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竞争战略问题。因此,必须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有理有据,充分利用会计手段审慎选择,这样才能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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