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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与合作经济组织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无疑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最权威。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举行的100周年代表大会上,给合作社确定了一个很原则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这一定义作了详细说明: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在国际合作运动中,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包括各种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

(一)合作、合作社与合作经济组织

1.合 作

在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合作一词的基本含义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共同目的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一项任务,诸如分工合作、技术合作等。英文中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是共同行动,或者联合行动,它反映的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互助关系。

由此可见,合作是人们或组织,为实现同一目标,相互帮助、共同行动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或者他们之间不存在一致的目的要求,并且为实现一致的目的要求而联合起来,就不会有任何的合作行为、合作形式或合作组织。因此,合作与单干的根本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行为目标的一致性。

2.合作社

合作社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合作社形成一种制度并在世界各国普及之后,形式和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合作社定义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法国是世界上农业合作社出现最早的国家,其全国农业合作社集团对农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成员集体拥有资产,参与民主管理,不是按他们参与资本的大小而是按使用的服务量和业务活动的数量分配盈余。从合作社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双重含义出发,法国全国农业合作社联盟将自由参与、非资本化、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确立为合作社最基本的宗旨,而合作社最具特性的原则是联合和自治,以及在经济上和资金上的可选择性。合作社是一个参与、协商和形成力量的载体,是适应生产和市场的组织机构,合作社使社员能够适应经济环境,与市场抗衡,并作出影响未来的选择。

在美国,合作社有许多不同的定义。1965年农业部农场主合作管理局在一份报告中对农场主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它通常具有法人的地位,通过其成员的共同参与来实现其经济目的。在一个合作社中,投资、经营风险、盈利和亏损,都由其成员根据他们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比例来合理分担。合作社是由作为使用者而不是在合作社的资本结构中作为投资者的社员实行民主管理的。

德国的合作社学者认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是具有四种特点的组织:(1)成员的结合是因为各自有至少一种利益相同。(2)群体目标也是群体成员个人的目标,就是在团结和互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行动来促进共同的利益。(3)建立一个共同所有、共同出资和共同管理的组织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4)这个共有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群体成员的经济利益。

体现这四个特征的经济实体不管它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如公司、合伙经营、社团等)都可以归类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

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无疑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最权威。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举行的100周年代表大会上,给合作社确定了一个很原则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这一定义作了详细说明:(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合作社的成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4)“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成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其成员。其成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成员。这些特点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如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依据所在。

以上各种合作社的定义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关于合作社的性质和特征基本一致。根据以上定义和说明,合作社可以理解为: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其制度特征,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其价值特征,是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作为一种社团组织和企业,具有特殊性:首先,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它与普通的社会团体不同,普通的社会团体是一种非企业组织;其次,合作社与其他商业性企业不同,合作社是一种由它所服务的人们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其利益在使用的基础上取得并公平地进行分配的特殊企业。

3.合作经济组织

管理学中,从静态角度来讲,组织被定义为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实现人员与要素之间共同分工和协作的社会单位。人作为社会动物,无论经济活动还是社会活动,都不能脱离社会,也离不开互助合作。经济活动作为人的最主要的活动,从来都是人的联合或众人的集体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经济组织都是合作经济组织,因为他们在从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时都是以分工合作为基础的。然而事实上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内涵和组织形式,它在概念上与合作社一致,即专指按合作社原则和目的结合起来的行使合作社职能,按合作社原则组织管理的经济组织。

根据以上对于合作社的定义,我们将合作经济组织定义为: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从本质上说,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民、工人或其他劳动者为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建立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和特殊企业。在国际合作运动中,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包括各种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自愿原则组织的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提供销售、采购、融资、信息、技术等服务的合作性经济组织。其本质特征综合了主体、行业、地域维度等特征,从主体看,它是由农民自愿组织的;从行业看,它是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提供销售、采购、融资、信息、技术等服务的;从地域范围看,它是在农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性质维度看,是按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组建的组织,而非准合作经济组织;从分配模式看,采用依交易量和股份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非单纯性股份分红。

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虽然国家在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法律规定,但对于在不同历史阶段出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内涵与外延却没有进行法律规定,而是在习惯上将以下三类组织称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3)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市场化改革中新涌现的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这些组织都是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的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储运加工等方面开展活动,因此都可称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制度遗产,它们不仅与国际合作经济运动中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较大的距离,而且与农村市场化改革中新涌现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有明显的区别。

为了表明这些差别,在本书中,我们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统称为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将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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