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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与合作社发展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水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了与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对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2]

具体到上海的渔业专业合作社,通过调查访谈了解到,下列税收切实获得优惠、减免: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水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包括:销售本社成员养殖的鱼虫,生产的鱼饲料等,视同渔民销售自己养殖的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社员销售的鱼苗、蟹苗、虾苗,捕捞器具,水产品存储器具,免收增值税;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活鲜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经过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水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渔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水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为了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鼓励小微企业创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从事养殖技术推广、鱼病防治等渔业服务项目,以及远洋捕捞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3)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20%。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养殖水环境净化、鱼病防治培训项目免征营业税。目前,营业税已经取消,改为增值税。

(4)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合作社承包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水产品和渔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水产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6)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50元。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建设直接为渔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比如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水产品养殖相关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7)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0.9~30元。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水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渔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鱼虾等恒温育种实验用房,以及从事渔业管理的办公室及加工厂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9)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渔业专业合作社用于捕捞、养殖使用的渔船免征车船税。另外,渔业专业合作社拥有并主要在远郊农村地区运送水产品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0)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渔业专业合作社运送水产品使用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从以上所列税收减免条目可以看出,渔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享受到了国家税收政策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对于合作社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渔业专业合作社毕竟不同于渔业协会,前者是市场中介组织,具有营利性,后者是社会中介组织,履行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所以前者相对后者来说,税收优惠力度应小一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EB/OL].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2008 12 30.http://www.shagri.gov.cn/xxgk/xxgkml/zixunlei/201509/t20150924_1511301. 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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