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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应该落到实处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税法规定了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加上前后由国税总局单独认定的税收减免的组织,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

四、税收优惠应该落到实处

我国的税法规定了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些是我国税法对公益性捐赠实行税收减免的主要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的做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认定哪些公益组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2001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统战工作中的教育、科学、民间外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上前后由国税总局单独认定的税收减免的组织,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但是,这种具体认定的方式是很不利于非营利组织获得公益捐赠的,因为只有被具体认定为减免税的单位才可以获得税收减免,而目前获得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太少了。

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对于公益事业的认定应该持宽泛的态度,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纯粹公益性的组织,既不从事收益事业,也不将获得的收益分配给组成成员;第二,从事收益事业但是收益事业的收入全部用于公益事业;第三,从事公益事业,但同时也有收益,而且将部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但是应该明确利润率要低于其他的同行业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这三种公益组织应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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