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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和优惠改革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涉及面较广,内容繁杂,一些应该从扣除项目角度考虑的内容,都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不仅造成税制的不规范,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也不符合“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减少优惠、严密征管”的国际所得税改革理念。对于这类非国际互惠性的对外优惠政策应该予以取消,将这类的加计扣除一并归入应税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涉及面较广,内容繁杂,一些应该从扣除项目角度考虑的内容,都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不仅造成税制的不规范,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也不符合“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减少优惠、严密征管”的国际所得税改革理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按照国际惯例,应尽量缩小减免范围,取消部分税收优惠或者将部分税收优惠划入基本扣除项目,只保留少量的减免税项目。

(一)应考虑取消部分减免项目

1.取消对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奖励的免税规定

从目前的实际执行情况看,该项免税规定已经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如纳税人可能利用对颁奖单位具体规定的不明确来逃避纳税,纳税人的同一获奖项目可能重复得到税收优惠等。

2.取消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保持股票市场的稳定,一直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课税,也就是说,个人转让股票利得(除大小非减持股票部分)不必负担任何个人所得税款,这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因为人们工作劳动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属于劳动所得,从事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是一种非劳动所得,在现行的税法下,各种劳动所得都被规定征税,非劳动所得却可以名正言顺的享受“零税率”,这不仅使得部分高收入人群落在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范围之外,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还可能引发股票市场的过分投机。

因此,在对股票转让所得是否课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我国应该兼顾国际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取消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纳入财产转让所得一并征税,但是对于股票转让亏损,可以允许在本年度的股票转让所得中冲抵,冲抵后仍为负数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的股票转让所得中冲转,但不准在一般所得中冲抵或冲转。当然,为了防止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会引起资本市场的剧烈下跌,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出台这一政策,比如选择股市持续高涨时期,开征也需要循序渐进,可以先以低税率开征,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提高税率。

3.取消对外国籍人员的生计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目前,外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远远高于中国籍居民,而其支付的生活费用则与中国籍居民一样,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取消该项税收优惠规定。除此之外,如第四章所列示的,外籍个人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还有:(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5)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这些对外籍人员的具体优惠政策使得外籍人员实际承担的税负远远低于非外籍人员,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对于这类非国际互惠性的对外优惠政策应该予以取消,将这类的加计扣除一并归入应税所得进行征税。

(二)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划入基本扣除费用的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原来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扣除项目来体现,如个人所得税原有的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免就应该取消,而改为通过扣除项目来体现。例如,我国现行税法中对离退休工资免税的规定就应该考虑取消。从国外情况看,大部分国家的税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对退休收入免税,而是以个人宽免额或者个人特殊扣除上体现国家对老年人的社会政策。如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都将人们的退休所得(或称退休金、年金、养老金)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之内,和在职时的工资、薪金一样征税,但在税前费用扣除上却增加了一项加计扣除,以使得老年人的税收负担较中青年人的税收负担更轻些。国外的这一处理方式为,一方面有效地保证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又能缓解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实施偷税行为,从而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31]。而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退休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将逐步提高,取消对离退休工资的直接免税待遇,还可以有效地缓解财政负担。

(三)保留必要的减免项目

虽然目前我国乃至国际上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都崇尚“减少优惠、严密征管”的理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税收减免项目都应该取消,如下这些税收减免项目就应该被保留下来,因为它们体现了区别对待、量能负担的原则,爱护儿童、支持家庭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原则,保证最低生活费用的原则,税务行政效率的原则,以及财政需要与政治需要的原则。这些减免项目为:

(1)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国家赔偿金。

(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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