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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税的依据是财税〔2008〕81号文件和浙地税函〔2006〕466号文件。现附录于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当年根据这一条例,浙江省国税局发过一函:自2005年1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合作社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超过合作社社员部分金额可以理解为不超过50%。超过合作社社员部分金额怎么办?不视同自产,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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