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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介绍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介绍3.1 合作社的一般理论合作社是社员(或成员)之间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共同的经济、社会利益,通过资金、劳动、技术或生产资料入股的方式,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资源联合建立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思想发端于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介绍

3.1 合作社的一般理论

合作社是社员(或成员)之间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共同的经济社会利益,通过资金、劳动、技术或生产资料入股的方式,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资源联合建立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概念,就其广义而言,指为一共同目的而合作或协力,从此意义上说,合作是人类的天性,合作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狭义的“合作”,是指人类一种特定的经济方式,这种经济方式的合作,采取了人类互助和协同的合作精神,融汇了经济民主和平等的原则,加以组织化的一种集体活动,大家共同经营,互谋利益,借以改善经济生活,增进物质的享受。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3.1.1 古典合作社理论

人类一般意义的合作行为源远流长。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和合作方式,合作经济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合作经济思想发端于空想社会主义。19世纪初,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目睹和批判了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端,幻想一个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合作社就是这个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空想社会主义把合作社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药方,他们寄希望于统治阶级的支持,反对阶级斗争,反对暴力革命。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思想和试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同时指出,空想社会主义者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找到社会改革的科学方法,他们的理想是空想的,他们的实践注定是要失败的。

3.1.2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试验虽然失败了,但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欧文的失败警示人们,办合作社要想成功,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要适应现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必须关注和改善社员的切身利益。19世纪30~40年代,在欧洲兴办合作社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虽然大多数合作社都失败了,但也出现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是成功而且最有影响的之一。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直接目的是供应社员的生活日用品,减轻商业中间盘剥,改善社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境况。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建社初期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社原则,主要内容是:入社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按市价销售、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重视对社员的教育、政治和宗教中立等。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取得了成功,这使它的办社原则受到广泛的推崇。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在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解决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利益,而不是对整个社会进行改革的宏大理想。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抛弃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工具的幻想,这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背离是它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合作社运动的改良主义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合作社普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主流。

3.1.3 国际合作社联盟

为了推动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统一协调各国合作社工作者的认识和行动,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一个非官方的合作社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国际合作社联盟研究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它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和时代环境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或调整,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始终被坚持下来。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对合作社的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七条:第一,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第二,民主的社员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来管理人员要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第三,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公平地出资,并民主控制其资本。该资本必须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出资是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但出资只获取有限的报偿。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用于建立公积金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项目。第四,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筹资,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自治为条件。第五,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作出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第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要开展地方性的、区域性、全国性的、乃至国际性的合作,以便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和加强合作社。第七,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社员同意的政策,为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力。

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在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四次修订合作社基本原则,反映了对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调整和适应。与前三次制定的合作社原则相比,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后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对基层社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强调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合作经济打上越来越深厚的烙印。在欧美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合作社不断拓宽制度边界,改变管理方式,虽然大多数合作社仍然声称坚持罗虚代尔原则,但实践和原则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展、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营利倾向加重、由以社员入股为主的融资方式转向广泛的对外融资、雇工和雇用职业经理经营管理、不可分割的合作社公共财产按一定比例明晰给社员。上述变化使合作社社员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惠顾者统一的特征淡化甚至趋于消失,合作社的民主性质和社员的主体地位受到影响。但是,合作社依然区别于普通企业于以下方面:第一,合作社的所有者往往也是它的顾客,而普通企业的所有者与顾客是分离的。第二,合作社的目标是既要所有者的利益,也要顾客的利益,而普通企业的目的是所有者利益。第三,一人一票制仍然是合作社决策的主要原则,“一人多票”受到严格限制。第四,惠顾返还依然是合作社盈余最主要的分配方式。

3.1.4 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中,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尔后在加拿大,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据估计,1999年“新一代合作社”的资产超过20亿美元。“新一代合作社”这个用语是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于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以后发展到相邻的其他州和加拿大的大约200多个开展农产品加工增殖、实行封闭成员制的合作社的称呼。这种合作社最初出现在一些特殊的农产品生产,如可食用豆、特殊奶酪,后来发展到谷物和奶制品等一般农产品。在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虽然数量不多,但已经遍及各州。

与传统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和广泛的服务内容相比,“新一代合作社”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它经营的产品单一和加工价值增值取向。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满足社员的服务需求,合作社就好像是合作社社员的仓库,社员把生产的各种各样的初级农产品都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去加工或销售。而“新一代合作社”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其增值,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因此,“新一代合作社”是加工价值增值取向或“投资-利润”取向的,而不是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取向。

虽然“新一代合作社”是“投资-利润”取向的,但与非合作社企业相比,“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并不是简单的投资者。具体来说,“新一代合作社”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制。“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对某一种原料农产品进行加工,使其增值,合作社根据加工能力来接受社员的原料农产品。一个农场主要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条件就是购买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份额或交易权。这个交易权实际是“新一代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合约,它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和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但是,“新一代合作社”并不要求每个社员的交易份额都是相等的,合作社通常对社员个人的最高份额和最低份额会有一个限制,以免合作社受个别成员的左右或控制。社员必须按合约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如果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低于合同规定的份额,他必须从别处购买予以补齐。如果社员不能或不愿意补齐,则由合作社购买补齐,所有的费用由社员承担,社员可以直接支付给合作社,也可以由合作社从他的分红中扣除。

“新一代合作社”是一种投资成员制,社员必须出资才能成为社员。“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交易份额既表示为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又表现为一定的资本量,由于社员必须购买交易额,所以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也就是单位交易额的价格,该价格由合作社发起时设计的初级农产品的加工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分解得到。“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把发起资本的30%~50%作为社员权益,其余部分或是通过负债,或是发行优先股。优先股在社区进行广泛募集,既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团体,投资者主要是那些关心社区发展的人士和社团。如果合作社准备扩大,其资金的筹集与发起时相似,即由社员出资来购买他与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额度。年终,“新一代合作社”的盈余对社员进行分配,在合作社出售加工增值农产品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成本和必要的提留,如应急风险金,剩余的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这里,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受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社员。“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交易额度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价格取决于人们对合作社收益分配的预期。

此外,传统的合作社通常是服务于周围的人,因而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新一代合作社”加工单一的原料农产品,其成员突破了地区的限制,甚至越过了国界。

3.1.5 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首先,“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经典原则,但社员资格是受限制的,个人必须通过购买交易权方能成为合作社社员。一个合作社的交易总量取决于合作社设计的加工能力以及相应的投资总量,再考虑社员个人最高和最低交易量的限制,因此,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社员。交易权的购买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需要,把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与“投资”结合起来。同时,由于进入合作社是有“代价”的,这可以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心。

第二,“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但它把权利和义务变成双向的。“新一代合作社”社员购买交易权就是与合作社签订了一个合约,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违约将受到处罚。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下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而且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这是“新一代合作社”盈利的重要保证。

第三,“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资本报酬适度和惠顾者返还的经典原则,但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新一代合作社”把原料农产品加工后的增值按社员个人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时,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因此实际是按出资获得投资回报。这里,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连接。

最后,“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以社员为本的经典定义,但把合作社事业与社员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向社员提供服务,从而增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社员的最大意义是获得一个较好的价格,是服务取向的。而“新一代合作社”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以获取价值增值,是市场取向的。但是,“新一代合作社”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的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与别的投资盈利组织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员所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事业,其组织载体合作社是社员自己控制或参与管理的。合作社成为适应现代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织机制,社员通过成为一体化的一员不仅从经济上分享一体化的好处,又使社员具有强烈的事业感和追求心。

从上述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不管是合作社的具体组织形式还是合作社的理念都是发展变化的,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由此可以得出合作社的一般概念: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特殊的企业组织。

3.2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简单历史回顾

中国的合作社运动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初。五四运动前后,一批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知识分子,将西方的合作社思想介绍到国内,加以宣传和传播,并进行了最初的实践。1918年3月,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成立。但合作社运动在中国最终还是落脚到了农村。

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基本组织形式学自欧洲。近百年来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1949以前,无论是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解放区,农民合作社都有一定发展,在移民、自救、乡村建设、大生产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世纪20、30年代的华洋义赈会,梁漱溟、晏阳初等分别在河北、山东等地开展的以信用合作、运销合作为主的合作社试验。1949年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愿望的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高涨,1950年到1956年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很快恢复了战争创伤,形成了安居乐业、六畜兴旺的局面。1956年至1978年,受当时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1978年农村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1983年前后,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这类“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县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社、县级县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得到实施,农民重新得到了土地承包权,再次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掀起了新一轮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高潮。这次的生产力发展同样产生了快速发展的生产力与农民单家独户生产难以抵御市场风险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扩大而不断加大。为解决这种分散经营的弊端,农民开始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此解决为农民分散经营提供服务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实施,在相对发达的地区,政府和一些学者再次倡导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连接市场和农民的各自需求。从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再一次在这些地区出现和发展起来。

3.3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组建。在二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主导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进入多种组织形式探索的阶段;本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推动下,进入各地方积极试点起步阶段,新的组织不断建立,原有的组织逐渐规范、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尚在发展初期,但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个,占总农户的13.5%,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了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从事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37.3%,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占11.3%,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8.9%,以仓储服务为主的占2%,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19.5%,开展其他服务的占21%。在产业分布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占47.6%,畜牧业占24.7%,渔业占5.1%,农机服务业占4.1%,其他行业占18.5%。全国已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45.3%。其中,15.8%在工商部门登记,16.9%在农业部门登记,12.6%在民政部门登记。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植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长于农产品市场化、产业化的大潮中,将千家万户的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连接起来,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产品加工、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而言,截至2003年底,浙江省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718家,加入农户25万户,其中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共1183家,占总数的43.5%。专业合作社涉及农业的各个产业,属于农业的占78%,林业的占9.1%,渔业的占8.5%,服务业及其他占4.4%。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我国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地方法规。《条例》首次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并明确农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社经济组织。”浙江作为全国最早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省份,《条例》颁布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到2007年底,浙江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659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5141家,农民专业协会463家,农产品行业协会290家,加入农户38.5万户,带动农户316.6万户。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涉及农业各产业,逐步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发展,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生产经营体系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正式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了迅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至2007年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26397户,成员总数共计350947人,成员出资总额共计159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与改革前相比,我国农民经济组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水平还不高,正处在建设和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具体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速度缓慢,总量不多;地区、产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现有合作组织普遍规模小、结构松散、竞争力弱;部分合作组织结构松散,治理不规范;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政策措施还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环境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新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总体情况,确定了读者对象。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现阶段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最需普及的知识也是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模式与运行机制。因此,本书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重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析,本部分采用问答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解答读者的疑问,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采用实务指南的形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对于更专业的农民经济组织理论,参阅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中国农民经济组织:理论与发展。(参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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