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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执行监事、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也就是说可设可不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小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规定了成员的数量,也对成员的资格做了规定。

1.成员数量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即成员最少五名,对于上限则没有限制。

2.成员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有两大类:

(1)个人成员。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也就是说不管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个人成员认定中要注意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农民成员所占的比例须在80%以上;二是公务员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成员,因为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团体成员。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对团体成员作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数量的限制。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二是对团体成员的性质做了规定。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以及经授权拥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且章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小知识

章程是规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也是被所有成员承认和遵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法。

1.章程中的必备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必备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章程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4项

(1)成员出资。成员出不出资,出资多少,完全由章程约定,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

(2)成员的附加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章程也可以规定不设立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也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范围进行约定。

(3)公积金的提取及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4)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法律对盈余分配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即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返还,少部分可以按照出资额或其他来返还。具体如何进行分配,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章程中约定。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1.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组织机构,无论成员多少,都要有成员大会。成员总数超过150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

2.理事长、理事会 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组织机构之一,无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无论有无理事会,都必须设立一名理事长。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一般情况下,成员人数比较少的,可以不设理事会。成员人数比较多的,可以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3.执行监事、监事会 执行监事、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有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执行监事、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也就是说可设可不设。是否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来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名称 名称是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谓,选择合作社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即要规范。一般要包括:地名(行政区划)—字号—产品(体现行业特点的词汇)—专业合作社。

2.住所 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有场所为住所,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住所,但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取得住所,必须能够提供住所的使用证明。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一定的资金数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出资,也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但为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一般来讲,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会在章程中规定成员的出资数量、出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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