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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合作社的理事长,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通常也是法人代表,普通中小农户很少有人进入合作社的理事会。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安排存在的问题

1.公有资产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加入的社员在没有缴纳足够会费的前提下,会造成对旧社员资产的侵占,其中旧成员享有的公有资产是一项容易随新股东的加入而受到侵占的资产,其中表现尤其突出的是公积金。由于很多合作社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将提取的公积金量化到每个成员个人账户,导致产权主体不明晰,老成员不能排除新进入的成员享受公积金的收益。首先,新成员加入进来以后,没有经过合作社的培训和帮助,生产条件往往没有老成员好,合作社的利润很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当当年利润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时,就要用公积金弥补;其次,用公积金转增新股时,成员总人数增多,人均可获得的股份就少了。

2.“委托——代理”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的目标是合作社利益最大化、获得较多的股金分红、价格提升和交易返还的优惠,而经理人的利益目标是薪酬最大化,出资成员与经理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容易引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产生经理人假公济私的“委托——代理”问题。

(1)股价僵化加重代理成本。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防止出现成员异质性问题,采用许多方法限制外部人入股,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不对的。创办合作社应该坚持开放的原则,毫无条件的开放和完全封闭都是不对的,因为股价自由变动的机制是监督经理人“道德风险”的有力工具。

(2)控制力平均化加重委托——代理问题。合作社大股东平均持股率越高,出资成员股金集中度就越高,出资成员间的同质性越弱,使得出资者成员兼任经理人的概率就越大,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就越轻。原因是大股东拥有关键性生产要素,小股东只关心生产进入和价格改进,不关心合作社整体的经营效益,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投入者很自然的变成了经理人,大股东的股金收益主要来自合作社的经营利润,而不是作为经理人的薪金收入,他们会将合作社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目标,这样就减轻了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1.组织规范化程度较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合作社都没有明确的章程来对合作社的职能、组织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等作出明细的规定并严格加以执行,合作社内部管理能力较弱,组织规范化程度不高。其原因在于:第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半数以上不是由农民发起的;第二,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低,普遍不愿意入股或交会费,只想得到无偿服务,在许多合作社中形成了一种“依托利用合作社散户谋取自身利益,散户依靠合作社享受无偿服务”的合作模式,多数都没有建立起稳定而紧密的利益关系;第三,合作社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当地的种植大户,有威望的人(如村长,或是有经验的农户),他们虽然愿为农户出力服务,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等内在因素和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的制约,合作社的整体发育水平还很低,难免会在管理上存在局限性。

2.公共决策问题

(1)多数同意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表决要实施多数同意规则,即一般决议要由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特别重大决议要由表决权总数的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成员在考虑受决策影响的收益和费用后投票,个人收益大于费用的投赞成票,反之投反对票。每一个成员无论出资大小、承担风险多少,都要遵守所做出的决策。由于小股东存在偏好短期投资和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的特点,故小股东之间的利益较一致,且与大股东差别较大。但是大股东的人数远比小股东的数量少,多数投票规则下,小股东偏好的议案更易获得通过。

(2)中间投票人定理。尽管每个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持不同意见,中间投票人定理表明,当表决权总数为奇数、某些成员偏好呈单峰值对称分布时,按过半数规则,中间投票成员偏好的,代表所有成员偏好中间水平的议案获得通过。

3.内部人控制问题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寻求来自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庇护,由此必然导致一些合作社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其影响在管理方面表现为,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了民主管理原则,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牵头人的作用过于突出,一般成员的民主权利难免受到影响,导致合作社中真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少,依赖牵头人“管事”的多。因此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组织和少数“能人”那里,这些大股东凭借占有的优势股权,掌握了合作社的决策控制权,在经营决策中谋取自身利益,损害大部分普通成员利益,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其结果是成员的民主权利流于形式,而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虚设,普通成员民主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1)小股东缺乏监督激励。我国很多农民合作社的管理中,普通成员参与度低,没有形成全体成员控制的决策和利益分配机制。大股东为了保证凭借优势股权享有的控制权,弱化一般成员的股权,限制一般成员出资,使他们的股权分散化、平均化、多元化。这样不仅妨碍成员行使管理权,更不利于成员行使监督权。因为小股东从合作社得到的按交易额和股份返还的利润较少,为行使有效监督权花费的成本却较高,监督收益也要被所有股东分享。所以监督经理人变成了一件缺乏利益激励、成本高昂的事情,小股东对经理人的监控就变得松懈,甚至完全放弃了参与管理合作社的努力。

(2)剩余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首先,大股东掌握剩余控制权。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合作社的理事长,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通常也是法人代表,普通中小农户很少有人进入合作社的理事会。这些兼业的理事长有自己的经济实体,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绝对的信息控制优势,拥有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另外,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监事会也由兼业化的生产农户大股东担任,这些使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对优势股监督失控。

其次,大股东掌握剩余索取权。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失控的情况下,大股东总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所有成员利益最大化,强调按股分红占盈余分配的比例,使大股东成为主要的剩余索取者,形成“具有企业家才能→成为合作社的大股东→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按股分红”四位一体的产权安排,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

(三)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会费和股金十分有限,资金筹措渠道狭窄,资金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劳动联合是合作社的特点之一,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合作社对资金的要求越来越高。西方国家对合作社给予相当多的资金支持,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政府支持和信贷方式来获取资金却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为:成员自筹、外部股金和自我资本积累。但当前这些途径难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原因是:第一,大多数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成员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无法聚集大量股金;第二,由于农村资金的稀缺性,也很难在非社员中筹得大量资金;第三,由于大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从而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所提取的公共积累就比较少,通过这样的资本积累为扩大合作社的规模积累资金难度比较大。因此,合作社的筹资渠道极其有限且较为狭窄,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

公平和最大限度的利益分配是组织成员参加组织出发点,合作社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它追求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公平。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该阶段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正处在成长的阶段,问题较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共积累提取不规范。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提取与利润分配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各地的合作社执行起来口径不统一,公共积累提取没有依法进行,提取的标准也有很大差距。如有的合作社公积金、风险金的提取比例过高;有的合作社公共积累一概不提取,产品卖多少分多少,合作社自身没有任何积累。第二,公积金和相关收益没有按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如有些合作社没有把盈余公积量化为普通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其处置方式也是由核心成员决定,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把国家补助、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计入专项基金,更没有量化为普通成员的份额。第三,合作社利润返还程序不规范。如为避免缴纳所得税,有的合作社抬高收购价在收购环节实现利润返利;有的合作社在该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与社员进行结算,销售一批,返还一次;有的则在年终进行。应该说各种返还方式都有可取之处,但是返还的程序没有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进行。第四,合作社向成员返还盈余不符合规定。如有的合作社纯粹按股金进行盈余返还,容易造成股金少但交易量多的普通成员利益的流失,目前采用这种盈余返还方式的合作社有很多;有的合作社纯粹按交易额进行盈余返还,造成成员股金回报率过低,股金激励明显不足;有的合作社根本不进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关系,不能体现惠顾者优先的原则,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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