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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有成文的章程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组成合作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在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过程中,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目前,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成员异质性和股金向大股东集中的现象,在一些合作社中,为了保护出资额和交易额大的股东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制性给予大股东附加表决权。这种情形多见于外界力量推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一)产权安排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具有显著的多元所有的复合产权制度特征,复合产权是同一类主体按一定原则,将各自所有的资源和共同所有的资源集中到一起,根据出资的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所形成的特殊产权制度。它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资合性”和“劳合性”的统一,即少数核心人物以资本合作为主,多数成员以劳动合作为主,同时他们都是劳动者;二是产权主体的大股东和个体性的统一,即产权主体有少数大股东和多数成员个人组成;三是产权主体的普遍性,由于有公共积累,每个成员都拥有一部分财产所有权。

1.占有权、处置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按照自由进退的原则组建,农户只要交纳少量会费即可加入,成为合作社成员。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着成员的出资股金和属于成员的公共资产份额,成员对成员账户中的资产享有占有权,对合作社的公共资产享有使用权。成员享有退出权,退社后对私有资产仍然享有处置权,向合作社提出退社申请一般都能获得批准。退社时可取回自己成员账户中的所有资产,而接受捐赠的资产一般不可带走。目前,在我国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带动的合作社中,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的股份占很大比例,而其他成员的股份占较少部分,存在着股金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即体现出成员间较大异质性。

2.收益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对内服务成员,对外实现合作社利润最大化,合作社收益权总体上符合这一原则。成员与合作社签订产销合同,合作社负责以略高于同时期市场价的价格全部收购合同规定的农产品数量,这是成员获得的“第一次价格优惠”。而后,合作社通过开展营销活动,以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农户品获得收益,合作社将所得利润扣除各项生产、运输、流通中的成本、费用和上缴国家税费,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成员的公有资产后,所形成的分配盈余主要按照交易额分配给农民成员构成了对成员的盈余返还,称为“二次返利”。之后,可分配盈余的另外一部分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出资者成员。目前,我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合作社存在不同程度的成员异质性和股金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这种股金的集中,使得合作社股金分红占可分配盈余的比例偏高。

3.控制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有成文的章程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组成合作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成员依照合作社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对合作社实施民主管理,成员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平等的控制权。合作社的重大决议需要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日常经营决策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合作社的经理人对理事会和成员大会负责,成员是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在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过程中,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每个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不管生产规模和出资额的差异,都在成员大会中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体现着成员间的平等。目前,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成员异质性和股金向大股东集中的现象,在一些合作社中,为了保护出资额和交易额大的股东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制性给予大股东附加表决权。

(二)决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目前,我国大多数合作社都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存在“一股一票”的发展趋势。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一人一票强调成员的权利,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即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而一股一票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了效率的原则即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现实中,由于合作社资金不足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因而对成员入股数量采取鼓励的态度,这就使出资多的成员有资本带来的投票优势,从而可以要求突出资本的权利。于是,就难免在重大决策时产生按股投票或一人多票的情形,并形成有利于资本优势成员的决策和制度安排。全体成员大会虽然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我国合作社运行的实际情况表明,全体成员大会不经常召开,因此,决策中心在理事会。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包括:挑选新成员、决定为成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成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决策机制分类有两种:有领导核心型和无领导核心型,有领导核心型中的领导核心可分为经济组织和能人两种。

1.有领导核心型决策机制

(1)以经济组织为核心和决策层的决策机制。这种结构的优点是:第一,管理层次清晰,作为起领导作用的组织,如龙头企业、供销社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后者承担着桥梁的作用;第二,领导组织不与单个农户直接交往,避免了高昂的交易费用。

(2)以带头人为核心和决策层的决策机制。

优点:①容易达成共识。从管理层次上讲,作为管理层的带头人与执行层的农户共同生活在一起,容易达成一定的共识和组织规范,天然存在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②农户与带头人之间相互制衡。他们同处于一个村落或相邻村落,一旦出现悖德情况,会受到来自组织内部的谴责和道德惩罚,所以带头人对自身团队有天然的责任感。

缺点:①组织效率不高。由于组织结构简单,矛盾冲突直接,微小的事情都会直接影响整体的稳定性,农户和带头人之间的关系链条是双向和脆弱的,所以带头人在处理具体事物时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协调各种关系,影响了团队组织的作用发挥。②带头人能力差异大。农民素质相对较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带头人的眼界,特别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农民仍需要核心带头人来带领,加上我国农民民主和法制意识淡薄,带头人容易以权谋私,蜕化为自己谋福利的人。

2.无领导核心型决策机制

其特点是在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没有形成统一的组织核心,虽然组织机构完整但缺乏组织内聚力。这种结构的缺点是:第一,领导缺失。因为组织缺乏真正有威信的农民担当领袖,会经常发生组织不稳定的状态,例如一些部门的利益之争,或者是成员内部出现矛盾。二是领导威信不高。这种情形多见于外界力量推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和农民兼业化的影响,加上缺少项目支持,造成组织内部结构松散,领导地位作用不突出,致使组织难以开展活动。

(三)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核心,合理分配共同的交易利益是合作社经营中多元参与主体实现联合与合作的基石。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是为成员提供服务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越多,不仅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效应实现和分享规模收益,而且还能较多地分享合作社的盈余。利益分配形式有多种多样,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最终将使各环节的多元主体获得平均利润。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机制可以概括为实行盈余返还制为主的复合利益分配机制。其原因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归根到底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而我国产权制度具有多元所有的复合产权特征,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复合利益分配机制。在这个利益分配机制中,按成员个人实际完成的业务量进行分配在其中居主体,即按成员对合作社的惠顾量分配为主体,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有关盈余分配问题上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另外,股金会影响到实际收入,虽然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金是带有非均齐性特征的,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规定了股金的均齐性,由此引起的收入差别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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