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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其他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山东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2.6万个,成员26.6万个,总数跃居全国首位。目前,全省有22%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了工商或民政部门的法人登记,38%以上的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备案。近年来,临沂市大力倡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了村有合作社、乡有联合社、县有联合会、市有行业协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三节 我国其他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自发发展和政府倡导发展的两个阶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符合合作组织规范性要求的一些好的合作组织典型和好的发展经验。

一、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山东省各地就涌现出大量的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化的发展,特别是1995年山东省政府确立了以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工作思路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一步加快,出现了以莱阳等地为代表的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各地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引导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继1999年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后,2005年山东省委、省政府根据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到2006年底,山东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25586个,数量居于全国首位;入社(会)农户达到349万个,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6.6%,大大高于全国9.8%的平均水平。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山东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2.6万个,成员26.6万个,总数跃居全国首位。

山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三农”事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放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出资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009年,山东鼓励支持6700多户大企业进农村,帮助近30万名农村劳动力实现由农业向二三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力度,目前全省已有地理标志39件,对农民增加收入的拉动作用更加明显。

1.发展特点

从总体发展态势上来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合作形式多样化。在组织形式上,既有基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也有区域性的联合社、联合会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其中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80%以上。在合作机制上,不仅有劳动、技术、产品的联合,而且有资本的联合,目前出资入股的合作社占总数的20%以上,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在利益分配上,从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出发,采取了服务让利、最低保护价保利,以及按交易量返利、按股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一些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还积极探索实行了按交易量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从个别产品的生产发展到种植、养殖、运销、加工、贮藏、资源开发、水利建设、农机服务、手工艺品生产等多个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畜牧业的生产经营上,占总数的74.3%,在种植业中以蔬菜、果品居多。合作内容已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所有环节,从过去提供生产、加工、仓储、运销、技术、信息某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提供产加销综合服务,目前这种类型已占总数的46.7%。

(3)兴办主体多元化。农民是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有73%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村种养大户、技术能人、经纪人等牵头兴办的,特别是一些有威信、有专长的农村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农技服务站、供销社以及农业企业也是兴办合作组织的重要力量,由它们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占总数的10%左右。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组织由其他社会成员和组织牵头兴办。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牵头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4)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前几年在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和法人登记规定的情况下,各地从加快发展出发,积极出台鼓励和引导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全省有22%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了工商或民政部门的法人登记,38%以上的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备案。

(5)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不断加强。近年来,适应扩大生产规模和开拓市场的需要,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进一步加快,形成了一批区域性的联合社、联合会,目前已占全省总数的近17%,并出现了山东省畜牧合作社联合社等全省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多年来,山东省各地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同模式,总结形成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如莱阳围绕农产品加工和出口创建专业合作社,宁津、平原发展适合欠发达地区实际的农民合作协会,沂水、蒙阴通过土地流转创建农业经济合作社,诸城围绕提供统一服务发展服务合作社,宁阳围绕增加粮农收入发展粮食与饲料合作社等。

2.发挥作用

从目前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提高农业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增加农民的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技术服务部门“包”不了、农民自身“办”不了的问题,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起到较好的补充和完善作用。近年来,临沂市大力倡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了村有合作社、乡有联合社、县有联合会、市有行业协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沂水大雪枣产销合作社坚持走“科研、示范、推广、带动”的路子,通过成立大枣科研所、科技示范园、聘请技术人员等形式,为枣农提供系列化服务,促进了当地雪枣产业的发展。

(2)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带动了许多专业村、专业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潍坊市通过发展2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种养加等各类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130万亩,农产品年创汇达到14亿美元。素有“大蒜之乡”的金乡县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全方位服务,使全县近60万亩大蒜实现了规模化生产。

(3)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当前,一方面随着国内大中城市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后的过渡期的结束,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在价格上虽然有一定竞争力,但国外设置的技术壁垒繁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单靠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发挥其组织载体优势,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对外统一质量、价格,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肥城市孙东村有机菜生产合作社组织农民按统一标准连片种植,蔬菜质量达到所有进口国家标准。其他村也纷纷仿效,先后成立合作社,发展有机蔬菜。短短几年,全市有机蔬菜面积扩大到12万亩,成为全国有名的有机蔬菜生产基地。

(4)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调节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目前,全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150多万户,实现销售收入113亿元。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密切了产销关系,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

(5)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购买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直接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产品增值,拉长、拉紧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使农民可以分享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据统计分析,全省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平均增收达到1500元以上。如莱阳市龙山果蔬合作社,由于较好地解决了产品销售渠道不畅、技术服务不到位、现金结算不及时等问题,社员种植的芦笋所得收入比非社员平均每吨高出200元,全社社员每年可增加收入1000多万元,户均年增收入达3000多元。

(6)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发挥着教育、培训的功能,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民主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是农民学习法律政策、市场经济、科学技术、民主管理的好学校,对提高农民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

(7)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获得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信息等,从而提高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这一载体,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从而合法有效地支持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

二、各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日益重视,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了相应规定。近几年来,各省的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和办法。

一是明确对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和要求,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是合作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近年来,陕西、四川、安徽、河北等地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都非常重视,各地省委、省政府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性政策,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等。如陕西省具体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对合作组织的信贷、用地、用电、项目审批、人才引进进行支持。河北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先后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关于积极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3年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0月17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些市、县(市、区)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了有关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二是浙江省在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法律保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是全国首个农民专业合作条例。该条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问题,使之走上了法治化管理的轨道。在贯彻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过程中,浙江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以法规条例为基础,以一系列规范性制度为指导,浙江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正在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是开展典型示范,引导和探索合作组织发展的模式创新。主要做法是由各省在所辖区域内选择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项目试点并进行跟踪扶持,树立典型,帮助其解决存在的困难,并加强跟踪调研,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甘肃、山东、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等省在这方面有一套具体的做法。以陕西为例,该省从2003年起,在原来一个示范市(西安市)和5个示范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1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建设工程,即由省和各市各抓10个示范农协(合作社),每县各抓3个示范协会,全省共抓400个左右示范合作组织。经过两年努力,“113”工程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4年底,省、市、县三级新创办示范专业合作组织216个,发展会员3.4万户;示范合作组织共带动农户16.5万户,社员人均增收477.8元,高出全省人均收入300元。通过这些培养典型,树立样板,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先进经验教育了干部群众。

四是财政专项扶持,推动合作组织增强合作经营服务能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是政府引导、支持、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实行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财政政策环境,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农业财政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中央、地方财政等部门选择一些有发展潜力、条件较好、组织规范、带动力强的合作组织,通过项目的方式进行专项扶持,促进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山东、安徽、河南、吉林、陕西、河北、四川等省在这方面工作力度较大。以山东为例,在财政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的引导下,2003年、2004年、2005年省财政厅分别安排1000万、1000万、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组织发展。德州市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45万元,选择带动力强、组织规范、管理科学的1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扶持。济宁市利用支农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两年来共扶持各类协会、合作社22个,安排扶持资金255万元。

五是建立扶持机制,解决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做法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并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为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专门服务。安徽、四川等省在这方面力度很大。安徽省政府采取政府搭台、合作组织唱戏的方式,通过自办会展、外出参加会展、引进专家等形式,为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创造条件;加强对干部群众合作能力的培养,让广大干群知道合作的游戏规则是什么,怎么合作才有效率,让合作组织的领导人加强市场知识学习,提升市场开拓能力;加强政策指导,帮助合作组织完善章程、健全管理制度,同时对刚起步的合作组织,各级财政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宣传部门宣传优秀合作带头人,宣传先进组织,为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督促农业、民政、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积极为合作组织试点提供服务,特事特办等。四川省省委、省政府2003年召开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2004年召开了经验交流会暨培训会,2005年召开了表彰会。

三、政策措施实施效果

总的来看,各地党委和政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办法,推进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提高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思路和做法;二是有效地发展了一批典型,在实践中带动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合作组织的数量和质量均有较大提高;三是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解决了合作组织在经营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四是探索了由政府牵头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些先进做法,创新了合作组织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由于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各省之间的具体成效有一定差距。支持政策效果较好的是江苏、浙江、四川等省。

浙江省通过这几年来的政策引导和工作,该省合作组织的发展在五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提高或进步。一是合作组织的层次逐步提高,已从简单的生产合作逐步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生产经营范畴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生产体系格局。二是组织经营辐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已发展到周边地区和省外甚至国外,如2003年中央及省财政支持的温岭箬横西瓜合作社已在全国建立8个生产基地,做到全年生产西瓜。一些合作组织已涉及多个产业,绍兴欣浓果蔬专业合作社已在新昌、嵊州、丽水和黑龙江等地设立了绿色大豆、大米、果蔬、菌菇等专业分社。三是合作组织的服务手段逐步健全,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许多合作社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由于合作社具有信息、技术、销售等有机结合的服务功能,能够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生产信息、技术辅导、产品标准等服务,其有效地直接带动农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四是组织的保护功能不断增强。已有一批农民合作社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或低价供应农业投入品、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产品、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返还盈余,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起到了龙头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五是组织内部运作逐步规范,在确立主体上实行依法登记;在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在经营内容上实行生产专业化;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联合,民主办社;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在利益分配上,努力实现成员收入最大化。

从几年来的实践看,四川省的合作组织一是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把农户组织起来闯市场,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有效地避免了风险,提高了收益。二是一批专业大户或经纪人联系从事同一种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农民结成利益同盟,扩大了农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优势农产品规模迅速扩大,形成了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如仁寿县文宫枇杷协会对文宫成为“中国枇杷之乡”起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三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散发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推广普及农业科技,效果明显。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开展签订购销合同、组织供应优质品种、规范标准化生产、收购产品等中介服务,并协调双方利益,减少了龙头企业与众多农户接洽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减少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摩擦,保障了农户的利益。

河南省通过开展合作组织试点等工作,一方面增强了合作组织对成员的服务功能,促进了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政府对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情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研究在新形势下财政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南阳市新野县蔬菜专业社为例,通过省财政试点建设,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了创新,影响扩大,入社社员由年初的232户发展到532户,还有许多菜农在积极申请加入;辐射带动农户数量由项目实施前的16000户增加到26000户;社员种植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亩均效益提高了500~1000元,专业合作社辐射区蔬菜年产量由259712吨增加至663300吨,专业合作社总收入由3212万元增加到8203万元,净利润从30.1万元增加到76.8万元,专业合作社成员户均纯收入由5500元增加到9900元,是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的3~4倍。

【注释】

[1]本节内容参见胡忠一:《日据时期台湾产业组合与农业会之研究》,《农民组织学刊》1997年第2期;林宝安:《农会改进:战后初期台湾农会体制的建构》,《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2009年第21卷第1期;郭敏学:《台湾农会发展轨迹》,台北“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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