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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挑战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浓厚的官办色彩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很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做到章程、制度上墙,但在具体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地区间的不平衡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各地普遍反映,合作社办理税务两证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比较困难,主要是登记软件系统中没有独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序列。

第四节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势头很好,在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推广新型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总体看来,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官办色彩浓厚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但在实践过程中,许多组织是在政府的强制措施下成立并挂靠在政府名下,甚至连部分合作社的领头人也由政府官员担任或由政府指派。这样,在官办背景下,农民组织就成了政府在基层的代理,成了乡村两级干部的行政附属,成了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成了部分政府干部的政绩工程。农民作为一个利益群体,虽然人数多,但地位低、力量弱、敬畏政治权力,由此助长了农村干部的长官意识和行政命令作风。政府往往不是以服务者身份为农业组织排忧解难,而代之以行政指令,以支配者自居。有的甚至指派机关公务人员、村委会干部担任合作社理事长,此做法容易使合作社产生依赖性,减少责任心,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责任。显然,浓厚的官办色彩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业缘性不强

农民的合作途径主要有血缘、地缘和业缘三种,其中血缘和地缘是最天然和最传统的合作路径,如宗族、会馆、会社等;随着社会的进步,血缘、地缘合作会逐渐发展到业缘合作,如行会。当前,由于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责任制,加上历来受行政区划的影响,农民生产经营中互助行为的血缘性、地缘性特征明显,致使农民组织在成员和活动范围上受血缘和地缘限制。然而,现代组织是以追求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业缘性组织。只有将组织建立在业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冲破血缘、地缘的束缚,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利益群体,从而真正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规范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很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做到章程、制度上墙,但在具体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验资不严格,监管部门对成员的出资情况缺乏必要的审查,造成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不确定,入社和退社的手续与程序不健全。二是民主管理制度难以执行,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靠个人权威来维持管理,靠领头人的能力经营运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社务、财务不公开,重要事情不通过表决,由负责人独断专行。三是内部日常管理缺乏明确分工,成员缺乏合作意识,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四是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不纯,有的仅仅是为了获取政策的扶持,是名副其实的“空壳”组织。五是监督机制不力,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

四、社会参与力弱

按功能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综合型等类型,具有多方面功能,但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单一而薄弱;组织规模小,10人以内的生产经营规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经济实力不强,服务范围狭窄,很难达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水平;无力按照国际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和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够,农民无法真正参与进去,辐射和带动能力的缺失注定社会参与力弱化。

五、成员素质不高

农民小农意识严重,保守而散漫,利益短视,集体意识淡薄,致使有的农民宁愿自己孤单无助地面对市场,也不愿加入合作组织。此外,许多组织中缺乏专业人才和领头人,懂技术、会经营、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领军人物稀缺,组织成员对现代农业生产新技术掌握有限,不具备按市场经济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能力。

六、配套措施滞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委托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项目等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中央一号文件及各级农村工作会议也对落实扶持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但在一些地方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如财政扶持合作社的资金落实不到位,国家允许合作社承担农业委托生产项目没有具体操作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对合作社发放贷款的门槛较高,等等。

七、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具有区域性、分散性、季节性及不耐储藏和运输的特性,这就需要有完善的储藏、运输、加工、销售、信息、技术等服务体系,为市场提供更好、更多的能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季节需求的优质农产品。但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创办加工实体的程度还比较低,在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还相当滞后。现阶段专业合作社向市场提供的产品多为初级鲜活农产品或原料产品,不仅不耐储藏和运输,而且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利润空间不大。

八、发展不平衡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地区间的不平衡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具体说来,东部地区、城郊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较高、可持续能力相对较强,而中西部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发展相对较差;畜牧水产养殖业、瓜果蔬菜和花卉苗木等高效经济作物种植方面的合作社相对多一些好一些,粮食、油料、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的合作社相对少一些差一些。

九、难过登记关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对专业的理解不同,农民在登记过程中遇到很多限制,似乎只能搞产品生产的合作,不能搞服务的合作,致使有的地方在核准业务经营范围时,对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从事农家乐、旅游、编织品生产、农机作业和土肥植保服务的合作社不予登记。同时,依照现行规定,合作社登记需提供每个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一些成员较多的合作社觉得麻烦,往往只登记5~10名成员(法律规定5名成员即可成立专业合作社),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形成了大量工商登记中的隐名成员,不利于依法明晰合作社所有成员的产权关系。

十、收费标准不一

各地普遍反映,合作社办理税务两证(国税和地税)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比较困难,主要是登记软件系统中没有独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序列。有些地方采取变通手段办理了的,也存在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有的地方办理税务登记两证需交300元,而有的地方办理同类业务只需10元。有的地方不予办理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的地方虽然办理,但要收取120~140元、148元、450元不等的费用。一些地方要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登记时必须先经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并出具环评报告,费用一般为2000~3000元,有的地方高达1万多元。合作社成立需要刻制2枚公章,有的地方每枚公章收费80~100元,还有一些地方每枚公章收费250多元。

十一、融资难度大

当前,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融资难度大。主要表现为:涉农金融机构仍然偏少,贷款覆盖面小;各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合作社的信贷投放主要为针对其成员的五户联保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二是各金融机构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金融产品创新滞后,与合作社多元化、个性化的资金需求特点不匹配;三是在现有农村地权制度安排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受到法律制约;四是贷款利率偏高,影响了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五是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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