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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此外,政府部门还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德国农村合作社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现有各类合作社1万多个,成员2000多万名。

第一节 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荷兰、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也较为成熟,凸显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受资源禀赋条件、农业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文化传统等因素差异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一、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欧美发达国家农业经营规模大、技术装备好、劳动生产率高、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伴随着农业生产结构高度分化而建立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生产、加工、贮运,尤其是销售方面的服务,适应了一体化经营的健康发展。比如英国,从罗虚代尔先锋社至今,英国合作社历经150多年的历史而经久不衰,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建立了适合市场经济的组织体系,体现出对市场经济的高度适应性,开辟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广阔服务领域。英国有消费合作社、工人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农业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几大类型为数众多的合作社,不少合作社发展成为开展综合业务的合作社集团,服务领域涉及食品、百货、汽车、燃油的批发和零售,以及信用、保险、农业、工业、住房、医疗、殡葬、社区互助等,合作社不仅从事商业服务,还开办加工厂,拥有大片土地。英国的各类合作社有14万雇员,年经营额140亿英镑。政府在法律、政策和管理上给合作社以有力支持,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党派——合作社党,使英国合作社运动渗透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各个领域。合作社在经营中实现丰厚的利润,建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在社会上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德国、美国、法国、荷兰、丹麦等诸多欧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也都经历了数量由多变少,经营规模却由小变大的过程,合作社得到长足发展,并且延伸至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反映了农业专业化、一体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东亚发达国家由于农业经营规模小、农户多元化生产普遍、国家对市场农业的干预较强、农村社区组织与政府的联系密切以及文化的统一性强等社会经济原因,以为农民提供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为宗旨而建立的综合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协),不仅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服务,而且通过兴办金融、保险、消费、文化、卫生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合作,既保护农民利益,又促进了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国外发达国家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状况

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农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越现代化,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纵观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水平不断提高的历史。相反,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有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建立,对于加快从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转变会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欧洲模式的典型——法国、德国、荷兰

欧洲模式以法国、德国、荷兰为代表,以专业型合作社为主。欧洲是世界合作组织运动的发祥地,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合作经济已经广泛地渗透到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欧洲农业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它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织合作社,如小麦合作社、奶牛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等。

(1)法国。法国是合作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早在1848年,就已建立起180个左右农业合作社。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法国政府始终注重对合作社在金融、税收等政策上的支持。近年来,虽受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影响,法国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略有变化,但法国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并未减弱。

法国政府对合作社政策上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开办初期,法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都会予以一定的补贴。在税收政策上,法国政府规定,农业供应、采购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合作社,免缴相当于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谷物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一切登记和印花税。牲畜人工授精和农业物资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注册税。对合作社免征50%的不动产税和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法国政府对服务于农民的合作社,给予25%的投资补贴,并免交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法国政府还采用“技术咨询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技术咨询,其补贴额度相当于企业咨询费的30%。法国政府创立了研究人员补贴制度,适用对象是10人以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补贴额相当于一个研究人员第一年研究经费的20%。对研究人员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任职超过10年者,还可获得红利补贴。

多年来,政府支持合作社的政策一直遭到私人公司的反对,但政府始终坚持不变。此外,政府部门还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每年要向农业部报送材料,包括全体社员大会的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控制文件”,由各农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农业部决定其能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德国。德国农村合作社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现有各类合作社1万多个,成员2000多万名。德国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一直较大。联邦德国就对合作社给予了财政上的大力支持,联邦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进行补贴,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补贴的总额要达到合作社投资总额的25%,以便合作社购买运输工具、仓库设备等生产性用具来发展生产,增强经营实力。

现在德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补贴占到全部财政补贴额的12%。联邦财政部通过“东部地区合作研究开发计划”,向东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助,资助额占项目费用的1/4。德国巴伐利亚州州政府每年为农业提供各类投资和补贴约20亿马克,其中10%用于支持各类农民经济组织。此外,德国政府每年向本国高等合作学院(系)拨款,培养合作社人才。

(3)荷兰。荷兰农业合作社最早成立于19世纪70年代,在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业合作社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世界农产品出口份额中仅次于美、法,居世界第三位。荷兰之所以能够创造出如此惊人的成就,不仅得益于欧盟的保护政策,同时也得益于自己特有的支持保护农民的政策,这主要体现在财政贴息、农业投资和农业补贴等方面。

荷兰政府的农业投资政策表现为政府投资一部分,农民投资一部分,政府投资引导农民投资,所有需要中央政府投资的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畜牧业都要制定一个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的投资,投资比例一般占总投资的40%左右,其中,对环保性农业项目,中央政府的投资比例可达75%。

关于农业补贴政策,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大环境下,荷兰以保护和支持农业为政策导向,对因调整政策而受到损失的农民进行补贴。为了稳定产量、保护环境、保证供应,荷兰政府还对休耕等给予补贴,在农业税收方面也给予农民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且提供监管服务,专设机构负责合作社管理,裁决合作社能否享受国家扶持和优惠等。

2.美加模式的典型——美国

美加模式以美国、加拿大、巴西为代表,以跨区域型合作社为主。这种模式是在大农业基础上采取跨区域合作社模式,这类合作社主要是跨区域联合与协作。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农业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体、联营制等,以共同销售为主,一般一个专业合作社只经营一种产品,并对该产品进行深度开发,这种开发不仅包括销售,而且包括运输、储藏,以及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充分体现了大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特点。

美国的农业,无论在本国国民经济中还是在世界经济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美国是合作社的盛行地,就其规模来讲超过了日本,为世界第一。美国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西部大开发和农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其最早的农民合作营销活动出现于1794年,第一个合作营销组织建立于1810年,是肯塔基州从事奶制品合作加工的组织,后来出现在活畜、羊毛、水果和棉花等生产领域。在合作社初创时期,法律上它们通常被视为合伙经营或公司。随着商品农业的发展,资金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扶持合作社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村信贷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业信贷体系。19世纪末政府就豁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部税负,直到1951年以后,因农民合作组织经济实力已经增强,美国政府对具有免税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减免税收,平均为工商企业的1/3左右,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及其他收入,仍享有免税待遇。美国政府除了利用法律对合作社加以扶持外,还成立了旨在帮助农民组织合作社并提高效率的专门机构。如1926年美国农业部设立了合作社销售处,即现在的农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两种明显的趋势:一是纵向一体化,即合作社的业务涉及从生产到零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二是横向集中,即通过合并,合作社的规模扩大,数量减少,虽然合作社数目减少,但却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力。

虽然农业合作社属于民办机构,但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升农业的竞争力,美国政府借助合作社这座桥梁,与农场主之间建立了协作伙伴关系,实施了各种支持保护措施。

由于美国农业生产率位于世界前列,农产品总体上供过于求,所以,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环节投资不多,政府对合作社主要起保障和协调作用,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服务型政策上,如给予合作社税收优惠待遇、有限豁免待遇、信贷优惠和技术协调,其他干预则比较少,而把主要支持政策放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为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上。

3.日韩模式的典型——日本、韩国

日韩模式以日本、韩国、泰国、印度、以色列为代表,以综合性合作社为主。这种模式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与专业性的合作组织两种组织机构并存,采取计划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运营方式,采取政策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体系,在发挥其制度功能的同时还在很多方面承担着执行政府的农业政策并保证其贯彻落实的重大作用。

(1)日本。日本农协起源于1900年颁布的《产业组合法》。农协制度是在充分吸收西方国家农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创造的一套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制度。这一制度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最大的特点是半官半民,涵盖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农村金融、农村保险等方面,甚至发展成为代表农民政治利益的准政治团体,并且自上而下形成了独立而完整的体系。除农协以外,各种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出现,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日本农协在政府扶持、保护下不断发展,政府为农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日本农业总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1%。从国家安全考虑,日本始终把农业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针对全国耕地不断减少、农村人口急剧下降、青壮年劳动力比例过小、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自给率不断下降的问题,日本政府近年来采取了各种措施,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一是立法保护农业。2007年出台了《试定农业法》,进一步确立了农业的重要作用和基础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基本建设占用耕地,对非农企业投资农业予以扶持,全面实施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宣传鼓励人民多吃大米,多用自己国家产的农产品等。二是鼓励支持规模化经营。日本致力于土地流转与集中,以此扩大农户经营规模。重点支持与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农户和农业大户。三是财政高额补贴。日本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为支持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可能。日本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现代农业设备、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和保险、农业培训。四是建立粮食生产保护制度。在粮食过剩时期,政府出面负责收购;当粮食生产因灾减产,对农民造成了损失,其损失的70%由国家进行补偿;当粮食歉收的时候,政府和农民互助会(协会)对农民给予补助。日本政府针对农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为促进农业安全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农业的重要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多是通过农协投放的。对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都给予大量投资。日本农协特别在财政和税收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政府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对农协长期实行低税制,对一部分盈余不课税等。如所得税,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纳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而农协只缴纳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纳50%~60%,而农协只缴纳43%。日本政府每年扶持农业的资金约3兆日元,占财政支出的6%~7%。另外,日本政府对农协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厂房、设备投资50%的补贴,并减免税费10%左右。

日本对农业发展还提供信贷上的扶持,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为一般合作组织提供稳定的金融服务。对于农协系统的贷款,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由于“制度贷款”的利息比普通贷款低,为了使农协不受损失,政府提供利息补贴;当利息由于各种原因收不回来时,损失由政府补贴。日本政府在1961年还专门成立了“农业信用资金协会”,专门对农民贷款实行担保,以使农协的资金顺利向农民贷出。

(2)韩国。20世纪70年代以前,韩国政府由于偏重工业发展,造成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非常落后,生产、生活条件很差。到1970年经济开始起飞,初步具备了补助农业和农村的能力后,韩国政府发起了“新农村运动”,设计实施一系列的开发项目,以政府支援、农民自主和项目开发为基本动力,带动农民自发的家乡建设活动。政府不仅是强有力的组织者,而且是积极的直接参与者,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新农村运动前期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政府提供相当于政府预算1%的资金,在之后的村镇规划和建设中,政府又给予了不少资金和技术支持。例如向农民普遍发放最长可达3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政府有关支农资金通过农协直接发放到户,争取一些国际组织的贷款等。从新农村运动开始到1980年的10年间,政府投资额达27571亿韩元。对农村的财政投入涉及农村各个领域,包括农村住房和公路、桥梁、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卫生保障、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韩国政府还大量投资扶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由于政府长期不懈的努力,韩国在最近30多年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实现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步提高。

在税收支持方面,韩国一般企业法人适用税率为20%,合作社法人仅为5%,合作社加工企业、商店免税。韩国政府为了有效地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了强有力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例如,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发新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方面给予财政援助,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发成本进行补助。如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受助项目取得成功,则要偿还部分的政府资金。

另外,政府还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学术界和公立研究所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政府可为合作研究方提供财政补贴。联合体的研究开发活动由中央政府、相关地方政府和参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地方政府需要向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活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配套的资金。

我国和日本、韩国的农业有着极其相似的特点,人多地少,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成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因此,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政府财政支持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措施值得我们学习。

三、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实践及启示

1.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实践

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加剧,合作运动在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兴起,随后逐步向欧洲大陆延伸,合作化运动席卷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世界各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了重大作用。目前,法国有17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或合作社企业,90%的农场是农业合作社成员;日本有6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00%的农民以及部分地区的非农民参加农协,会员接近900万人;瑞典90%的农民是农民联合会成员,涉及农业及和食品有关的加工等领域,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总结国外合作社的实践,有以下几个阶段及特征:

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初期的合作社,主要以自我服务为主。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在对内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外延伸,实行对外经营,使合作社得到新的长足发展。英国以城市为基地,以消费合作社为主导开展合作社运动;法国以农村为基地,以生产合作社为主导开展合作社运动;德国以城市为基地,以信用合作社为主导开展合作社运动;美国以农场主合作社为主导开展合作社运动,其特点是合作社出现早(1810年),立法早(1857—1865年有10个州立法);意大利的合作社入社股金少,并可分散交纳,信用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小额、短期贷款,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义务服务,没有报酬;丹麦合作社运动的特点是分工细,经营业务单一,入社可不缴纳股金,而以签订供销合同为条件,进出口业务由全国合作总社统一经营。

合作社经营管理实践的新发展包括:(1)合作社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经营方式纵向一体化。这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合作社形成的基础,即通过向社员提供产前、产后服务,实现合作社与生产者的纵向一体化。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合作社本身业务的扩展,实现从农产品集中、处理、储运、加工到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纵向一体化。这一层次是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的主要趋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基层合作社为基础建立地方联社和中央联社,二是以合作社为投资主体分别建立加工、储运、贸易、金融等合作企业。(2)经营方式横向一体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精深加工技术的发展和营销规模的扩大,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出现了明显的横向联合集中趋势。通过横向合并,实现了合作社业务的集中、人员机构精简、资本规模扩大、设备更新、技术创新,有效地提高了合作社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3)管理结构呈现公司化。20世纪90年代,美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出现了“新一代合作社”。这一模式充分体现了合作社公司化的管理结构,其主要特点是:社员要出资承购股金;多数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有的突破这一限制,按出资额承购的股金来投票,并允许非社员参加理事会;不实行等额持股,除资格股外,还有购买股,这种股份允许转让;分配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不留公共积累,扩大规模采取增加股份的方式;经营业务以农产品加工增值为主,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

2.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启示

审视国外合作社的实践与发展,有其必然的发展趋势和规律,给我们进一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问题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经营活动。合作社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出适销对路、质量上乘的优质产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来增强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的能力,从而实现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实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获得更多的利润。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纽带,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为完整产业链条的一体化经营模式,降低成员的生产与交易成本,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合作社通过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使社员不仅能够获得初级农产品的利润,还可以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后那一部分增值利润,提高社员的经济效益,达到获得更多利润的目的。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民办”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使其独立自主、进出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在“民管”上,应注重“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民受益”上,坚持对内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办法,使社员享受到真正的经济实惠。

经营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运行制度,并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各国都制定出台了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作社及成员充分的法律保障。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特别是在合作社发展的起步阶段,各国政府对合作社都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如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积极推动,为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当前我国合作社正处在重新起步阶段,合作社发展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章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问题突出,在这种形势下,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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