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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

借鉴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历史教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须遵循国际合作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逐步规范化。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结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发展现状,我国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法中第三条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遵循的原则为: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这五个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具体细分如下。

1.经济组织原则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依本法登记的,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地位,照章纳税,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了较好地抑制“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对于与非合作社成员的农户或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

2.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

也就是农民应当是管理合作社的主体,是分享合作社利益的主体,是合作社经营的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自愿原则

即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有群众基础,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原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农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起来,这种没有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强制而由农民自愿建立的合作社,才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具有生命力。

4.为合作社成员服务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抵御外来风险,为农户提供生产和生活方面的系列化服务,以弥补原来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应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以为成员搞好服务为宗旨。

5.民主管理原则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得以成功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原则在合作社运行中主要体现在所有成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对于合作社成员无论其初始投资是多少,在决策过程中都是一人一票。

在实际中,为了激励各种民间主体进行制度创新,可以按照其出资或是其对组织的贡献多少适当地实行一人多票。

6.以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分配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其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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