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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该领域研究所关注的重点。然而,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从决策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和成员异质性来看,学者们表达了如下观点。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深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运作其他方面的研究也逐渐涌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该领域研究所关注的重点。黄祖辉、徐旭初(2006)认为,合作社就是一种治理结构,是一种将农户外部交易内部化,以避免加工企业或其他农产品购买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结构。黄胜忠、林坚、徐旭初(2008)在对台州、温州和邯郸三地的16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与治理机制紧密相关,治理良好的合作社,其成长能力和赢利能力相对较强,社员满意度也相对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仝志辉、温铁军(2009)提出的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单纯靠规范合作社治理结构来解决“大农吃小农”的问题是不行的,需要走以加强国家介入、发展多层次综合合作体系为目标的农民合作化的新道路。郭红东、邵雪伟、陆宏强(2004)也分析认为,在未来会呈现出以农户为主导,多部门、多层次推动发展的格局。

狭义上而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就是研究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的权力制衡与激励机制,主要着眼点就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问题。马彦丽、孟彩英(2008)从委托-代理关系角度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出的双重委托-代理特征,分析中小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时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实践中表现出对中小社员利益的侵害与合作社整体价值的损失。黄胜忠认为,由于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分离,它们不能市场化,这样就会在合作社内部存在许多代理或控制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5]

然而,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从决策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和成员异质性来看,学者们表达了如下观点。

(一)决策制度

张雪莲、冯开文(2008)认为决策权由于管理者和普通社员资源禀赋的差异而存在偏畸分割,并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合作社社员异质性前提下的决策权分割过程以及纳什均衡的形成进行了博弈分析。

对于资源差异而导致的决策权行使上的差异,学者多从资本差异与能力差异进行分析。褚保金和戴国海(2004)、黄祖辉和徐旭初(2005)认为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化倾向于“一股一票”,强调了资本的权利,而“核心股东”享有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孔祥智(2003)则认为,我国不宜完全采用国外合作社发展初期决策上的“一人一票”制,并认为国外大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做不到,而应该与资本的价值结合起来,可徐旭初(2006)认为这种股份化色彩有悖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和价值。

黄祖辉与徐旭初(2006)构建了关于合作社剩余控制权的研究框架,并指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结构,而其治理结构必然是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大户、农业企业或一些相关组织)主导的。傅晨(2004)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运行机制中,“能人”是关键成员,认为缺少核心人物或骨干队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因为凝聚力不足而导致种种困难。但是更多的学者认为,决策权力过度地集中于所谓的“能人”手中,导致了民主管理机制的缺乏,这种类似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治理模式的存在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原则存在着异化。宋茂华(2007)认为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决策权控制在领导人手里,普通会员还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孔祥智和史冰清(2009)也认为组织的运转主要依靠“能人”个人权威来维系,会导致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会员、成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

(二)利益分配制度

为了吸引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专业合作组织的分配机制主要是以按股分红为主(褚保金、戴国海,2004)。张晓山(2004)认为,在公司兴办的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不平等的,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公司往往获得更多的利益,剥夺了农户的利益。彭杰(2006)分析了农民在选择是否合作时的博弈模型,认为只有在共同利益驱动下才会合作,如果个人利益膨胀到一定程度,个人理性不会促进合作行为出现。米新丽(2008)对利益分配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分配盈余需遵循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分配原则。马彦丽、孟彩英(2008)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合作社中的经营者获取了合作社的绝大多数盈余,中小农户仅获得一些所谓的“社员层面的回报”,从合作社直接得到的股息和惠顾返还很少。

(三)成员异质性

总体来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除了民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成员异质性”问题(黄祖辉、徐旭初,2006;林坚、黄胜忠,2007;黄胜忠,2007;张雪莲、冯开文,2008)。林坚和黄胜忠、黄胜忠和徐旭初认为由于在集聚生产要素和避免代理问题上有优势,当前的所有权安排存在合理性,并将这种因为由于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角色的差异而导致的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多数财产所有权的现象,总结为社员结构的异质性问题。在对我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时,黄祖辉、徐旭初(2006)指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际关系或感情,而不是正式制度和对合作社理念的认同。在这种模式下,“一般农民社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合一的社员,而是在惠顾者意义上的社员”。邵科、徐旭初(2008)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根本表现在于成员间基于基本特征的利益诉求差异。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数据和相关讨论表明,现阶段成员异质性是无法彻底消除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合作社的异质性问题。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深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运作其他方面的研究也逐渐涌现。如对融资与财务管理(袁炳杰、傅忠伟,2006;孔祥智,2007;夏英、宋彦峰、濮梦琪,2010;王瑜、贾宪威,2006;陈学军,2007)和农产品的流通(刘军,2007;姜增伟,2009;张浩、安玉发,2010)等现实运行上的问题的研究也开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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