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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分析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一人一票”——合作社治理结构必须坚守的原则底线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区别于其他营利性法人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就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无论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多少,或者所占股份比例大小,其法人机构在议事表决及选举中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这种构成形式对维护普通社员利益极其不利。

案例分析

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

“一人一票”——合作社治理结构必须坚守的原则底线

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区别于其他营利性法人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就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无论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多少,或者所占股份比例大小,其法人机构在议事表决及选举中一律实行一人一票。该原则是合作社民主、平等属性的根本体现。但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为体现外部力量对合作社的资本贡献及提高合作社决策的效率,往往对该原则进行变通和修正。例如,通过有限制地授予“附加表决权”或“比例控制”的做法,给予交易量或者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更多的表决票。这种做法有可能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但只会是对外部力量有利的“效率”;也有可能激励外部力量对合作社的更多投入,但普通农户并不一定能享受到资本投入增加带来的福利。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在坚持“一人一票”原则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解决决策效率和资本激励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将社员大会改为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组建社员小组的形式,成功解决了合作社规模扩大与决策质量和效率之间的矛盾;通过对合作社的劳动性利润和资本性利润进行明确区分,并保证外部力量对资本性利润占有的合理比例,完全能体现外部力量资本投入的回报。

明确权力边界,强化监督机制——合作社弱者利益保障的关键

由于外部力量代表在资本、市场、管理经验等方面与普通农户相比具有绝对优势,因此,经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往往以外部力量成员代表为主。也就是说,负责决策的理事会和负责监督的监事会同时为一种力量——外部力量所掌控。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这种构成形式对维护普通社员利益极其不利。现实中,理事会是合作社决策的绝对中心,甚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社员大会的权力,如重大对外投资活动、利益分配方式等也集中在理事会。为保证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不为外部力量操控,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权力边界,具体规定社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并严格禁止理事会代行社员大会职权。另外,如果说合作社的创办、运营、发展不得不依靠大户、能人、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运行权即理事会主要由外部力量主导的话,监督权就没理由再由其掌控了。为保证对理事会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有必要在合作社监督制度构建方面进一步向普通农户倾斜。相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而不能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名;监事会除了排除董事会、经理层外,还应当限制大户、能人和龙头企业等外部力量代表所占的比例。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式法人治理结构——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

我国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普遍存在资本不足,发展后劲不足及社员对合作社的归属感差,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差等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合作社的资本性不足,社员与合作社关系以使用关系为主,缺乏资本联系的纽带,导致社员与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

请思考

1.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怎么样?

2.你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怎样的组织机构?

欧美新一代股份合作社通过将股权与交易量挂钩,实现了资本性与劳动性的统一,成功解决了合作社发展中的上述问题。其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合作社的最优产量和需要的资本额,然后根据当地普通农户的一般交货能力确定单位股份数额和需要募集的股份总数额。农户根据自身的交货能力认购股份成为社员。通过签订股权协议,社员对合作社的交易量和价格具体确定。如果社员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就需要在别处采购产品交付合作社,或者将股份出售他人,由他人代为履行。以此为基础,也能形成体现合作社股权价值的股权交易市场。合作社经营得好,就有人愿意出更高的价钱购买股权,由此获得与合作社交易的权利;如果经营得不好,合作社股权就会贬值。

(来源:白晓明.《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法制网.2010年1月15)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另一重点。如何才能获得“合作效益”?获得预期“合作效益”,必须建立必要的合作社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但合作社作为特殊企业,要高效率运作,必须推行现代公司类似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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