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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建议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系统监督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监督指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机构的作用。这一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
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建议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建议

1.健全产权安排

首先,要合理协调异质成员之间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各自具有不同的特殊情况,如分工不同、出资额有大小,由于资本要素偏好投资收益,劳动要素偏好市场进入,因此成员对经济决策的偏好不同。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应该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出发点,协调异质成员股东间的不同利益,在坚持按劳分配占主体的基础上,保证资本要素的合理收益。第一,应该维护小股东权益,通过引导小股东增加出资,设定大股东出资上限,保证按劳分配占主体来维护小股东权益。第二,实施优先股形式的股权激励,分散投资风险,规范附加表决权使用程序来维护大股东权利。一定资本的存量具有抵押功能,能承担亏损风险,具有支付能力,所以能维持劳动者的协作。此外计量资本贡献很困难,因此赋予大股东适当的剩余索取权能够起到对资本的激励作用,进而提高农民合作社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维护成员的共同权利,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的效率。可以通过促进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健全股权流通机制来实现,其中前者包括保持公有资本的价值、实现公有资本价值增值和新成员交纳会费,后者包括允许成员退出、向非成员转让股权和规范股权交易程序。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内部责任制度并严格遵循,以实现合作社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要建立保障机制。合作社都要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其次要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户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盈余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户发展生产。最后,还要防范有可能出现的组织制度风险。要明确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可以投票表决重大事项;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前者处理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则主要履行对理事会的监督作用,使其行动不危害成员利益。

3.加强监督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发挥监事会和成员的作用,采取财务监督和账务公开等方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可针对财务及分配事项在监事会成立财务督察小组,其任务包括:对合作社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审查财务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发现合作社财务、利益分配机制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等。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社内重大事务、财务运作情况、盈余分配情况和社员十分关注的其他事项等。另外针对合作社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应该建立述职评议制度,要求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届中、届末述职评议,并建立相应人员的廉政档案,对合作社制度的具体执行者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全方位监控。

外部监督包括:一是系统监督,二是社会监督。系统监督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监督指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机构的作用。监督审计内容包括: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内外部关系、章程执行情况、账目及年终总结等。如针对账目进行监督审计的内容可包括:会计凭证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准确;账务记载是否及时规范;账证表据是否一致;会计档案资料是否及时收集整理、规范装订和归档保管等。审计部门在审计中若发现有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通知合作社理事会,并可与其一起解决问题,审计结束后要依据审计的情况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并督促理事会解决问题,而理事会要将审计结果通告成员,保证监督审计公开。

4.统一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虽然对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盈余返还的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把分配比例的决定权完全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一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适当地规定公积金提取和盈余分配的比例,体现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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