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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_最新税收优惠49问:案例精解与操作指引为减轻工薪阶层负担,个人所得税配套出台了不少免税规定和费用扣除项目,计算个人工薪所得,须把握好减免税政策和合理合法地扣除费用。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减轻工薪阶层负担,个人所得税配套出台了不少免税规定和费用扣除项目,计算个人工薪所得,须把握好减免税政策和合理合法地扣除费用

被“炒鱿鱼”拿到的补偿金是否要交个税?

【案例6-1】宏发集团最近调整经营战略,要精简掉一些生产部门的人员,老钱因为技术和口碑都一般,被列入精简的名单。老钱心有不甘,在办离职手续时发现财务部发放的补偿金与他预想的有出入,非常不满。吴薇薇告诉他,少了那部分钱是因为公司在给他补偿金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老钱很生气,认为公司在忽悠他,大闹起来,无论吴薇薇怎么解释都无济于事。吴薇薇没办法,只好让他打电话去税务局咨询

叶大维:老钱确实误解了吴薇薇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若不是员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公司解聘,公司需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工龄数乘以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离职补偿金超过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就需要缴税。老钱月薪2万元,工龄6年,计算出的补偿金明显超过了免征标准,因此,宏发集团将老钱超过的部分计缴了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公积金和保险金等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6.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7.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

8.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

9.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40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特殊人员免征额。下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在每月减除3 500元费用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5)远洋运输船员。(国税发[1999]202号)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在雇佣单位一方支付的工资、薪金中减除费用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驻华机构的中方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能够提供证明实际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税。(国税发[1994]89号)

3.补偿收入扣除。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财税[2001]157号)

4.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要点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收入-扣除费用

◆ 要点二: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要点三:免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要点四: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表6-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规定免税、符合扣除规定的项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扣除。

吴薇薇:小玮,我们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是否要并计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叶小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符合规定的误餐费、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的误餐费、降温费、取暖费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吴薇薇:公司给员工的假期加班费、过节费等收入要纳税吗?

叶小玮:加班费,如果是个人在“十一”、“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两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补贴、津贴,也要依法纳税;过节费,如果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资之外发给员工的额外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该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吴薇薇:那福利费呢?

叶小玮:这个复杂一些,节假日期间,部分用人单位会在正常的工资、薪金之外向员工发放各种福利,这种福利收入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实物甚至各种休闲活动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实物等,均应折合成现金收入后纳税。

吴薇薇:听说最近出台了年金政策,能解释一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吗?

叶小玮:为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我国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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