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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管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目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全部55项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目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全部55项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较多,作为企业财税管理人员来说,首先应该树立享受税收优惠就是最大的税收筹划,就是最好的税收管理的思想;其次,要熟悉和了解与本单位、本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再就是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两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一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55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9.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0.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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