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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符合政策性的企业搬迁,政府给予亏损弥补期递延的优惠政策。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比较复杂,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公司面临搬迁,吴薇薇与叶小玮就其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咨询。

随着城市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政策性搬迁越来越多。对符合政策性的企业搬迁,政府给予亏损弥补期递延的优惠政策

政策性搬迁有哪些税收优惠?

【案例1-12】穗城区因建技校发展职业教育,需要征地,宏发集团的一间工厂纳入征地范围,需要搬迁。企业搬迁复建过程中,会涉及许多复杂的税务问题,吴薇薇向税务部门咨询,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在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叶大维:宏发集团遇到的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发展教育)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递延等政策优惠。同时,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还有不小的区别:第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第二,给予最长5年的搬迁期限;第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要点一: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界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要点二:政策性搬迁规定事项要单独作税务管理和核算

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要点三:搬迁完成清算的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要点四:搬迁期间发生的资产类事项的税务处理

1.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征税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表1-12)。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表1-12 企业政策性搬迁优惠备案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比较复杂,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公司面临搬迁,吴薇薇与叶小玮就其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咨询。

吴薇薇:小玮,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叶小玮: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吴薇薇: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叶小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吴薇薇: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叶小玮: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吴薇薇:怎样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

叶小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即如果搬迁所得(搬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所述搬迁支出)-重置资产>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至0;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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