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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对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对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暂计入“递延收益”(负债类科目)后分期计入损益。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可见,新准则下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是通过“递延收益”“资本公积”“营业外收支”等科目核算的配合完成的。

沿用【案例7-1】所列资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如何处理,新准则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资产清理损失及拆迁费用应结转“营业外支出”,同时对其中损失及费用进行拆迁补偿部分,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再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

2.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如何处理,新准则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资产清理损失及拆迁费用应结转“营业外支出”,同时对其中损失及费用进行拆迁补偿部分,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再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1)清理原址房屋拆除变卖

借:银行存款          50

固定资产清理          95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结转房屋清理净损失及补偿

借:营业外支出         9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0

借:专项应付款         950

贷:递延收益          950

借:递延收益          950

贷:营业外收入         950

(3)结转原址土地损失及补偿

借:营业外支出      400

累计摊销         600

贷:无形资产       1000

借:专项应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借:递延收益       4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4)支付搬迁安装等费用及结转补偿

借:营业外支出      830

贷:银行存款       830

借:专项应付款      830

贷:递延收益       830

借:递延收益       830

贷:营业外收入      830

3.重置资产

借:无形资产       2000

固定资产         5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借:专项应付款      7000

贷:递延收益       7000

4.结余的专项应付款820万元(10000-950-400-830-7000=820万元)

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820

贷:资本公积       820

对于本例“递延收益”余额7000万元,按新准则规定,其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自该重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营业外收入”。若该重置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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