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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明末清初因战乱而荒废的耕地,经过清政府招垦政策的推动,到康熙末,耕地面积已恢复到明万历年间田额。至此,清初的荒田垦复工作已告一段落。所以有清一代耕地面积是朝着逐渐增加趋势发展着。弄清这一事实,对如何估计当时耕地面积是十分有益的。

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

明末清初因战乱而荒废的耕地,经过清政府招垦政策的推动,到康熙末,耕地面积已恢复到明万历年间田额。因此,康熙末叶,每有官员提出垦荒建议时,清圣祖即予严厉批评说:“每以垦田积谷为言”,是“不识时务”之举,因为“今人民蕃庶”,“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为积谷之计耶”[185]。至此,清初的荒田垦复工作已告一段落。此后,在经济发展、人民增殖和巩固边防种种因素推动下,政府继续鼓励人民向山区、向贫瘠土地、向湖滨、向海滩、向边疆地区要耕地。所以有清一代耕地面积是朝着逐渐增加趋势发展着。如表1。

表1 清代前期各直省耕地面积           单位: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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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0页表。说明:本表在原表的基础上对个别数字做了订正而成。原表中未计入的“甲”、“臼”、“玮”,按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28页,一甲合十一点三亩,一臼合二亩,一玮合四亩折算后计入。雍正二年,福建地亩与各朝统计数相差甚远,表中的313071顷可能是133071顷之误,但无确证,兹仍旧。

令人遗憾的是,表1缺道光年间各省及全国耕地数,但在鸦片战争前全国耕地面积在八百万至八百五十万顷上下,是完全可能的。

表1中的全国耕地数,是清代官方的统计数字。对这个统计数字历来有争议,有许多人认为:官方的统计数是被大大缩小了,并不是实在的耕地数。他们认为不论南方还是北方,都有折亩现象,少的两亩折一亩,多的六七亩折一亩,乃至八九亩折一亩。除折亩之外,还有隐瞒地亩,“民间往往因为避免政府征税,故意隐匿,多不肯实报。官吏虽明知其秘密,但为种种关系,亦不肯据实查报”[186]。因此,实际耕地面积要远远多于官方统计数。为了弄清这个问题,人们试图从各个角度去探求。如有的研究者以现代航测中得到的数据,推算清代耕地总数;也有的以口粮需要量测算耕地面积。这种种努力和尝试都是有益的。

清代存在折亩不是什么秘密,官书都有明确记载,如《大清会典》称:陕西“洛川县地,向系八亩四分折正一亩;宜川、延川二县地,四亩折正一亩”。“肤施县地,五亩零折正一亩;甘泉县地,三亩零折正一亩。”[187]清大臣陆陇其亦称:直隶元氏县“上地每三亩六分七厘四毫折征粮地一亩,至下下地则十一亩折征粮地一亩”[188]。直隶获鹿清代《编审册》亦留下实例,经折算,平均每七点五亩至九点一亩折正征粮地一亩[189]。安徽徽州府祁门县《新丈亲供首状》亦记载[190]。如表2。

表2 徽州《新丈亲供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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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隐瞒地亩,尹秦奏报时就曾指出:“将成熟之田园,以多报少,欺隐之田,竞倍于报垦之数。”[191]诸如此例情况,许多方志在在有之,这里不赘述。

上述种种情况存在,当然会影响耕地面积的数字不实。但令人遗憾的是,过去探讨这个问题,研究者大多回避了两个方面的重要情况:一是关于当时为什么要实行折亩没有进行研究;二是忽视了有小亩,有清查扩大化,有把山、塘、湖、荡化作耕地的另一方面问题,忽视了随着人口增加,民宅侵田等事实,忽视自然灾害对耕地的侵蚀等等,从而影响了对耕地数量探讨的科学性可靠性。这种只顾其一,而不及其余的做法,就可能使耕地面积扩大化。从而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事实很清楚,清代存在大亩的同时,也存在着小亩。严可均《铁桥漫稿》载:“江苏太湖流域,平畴水田在丈量时,有的一亩只有一百九十步,斛水田有的一亩只有二百步。”[192]乾隆十五年,中央政府为统一天下弓尺,要求各地将旧用弓尺报部审核,审查结果:“有以三尺二寸为一弓者,有以七尺五寸为一弓者。”[193]相去悬殊。这种情况,绝非太湖仅有,安徽徽州地区也普遍存在。这里有以190步为一亩的,也有以220步为一亩的,此外还有以230步为一亩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藏的“租484”记载:菖蒲坵丈积为一百八十四点八步,折合税亩为零点八六六亩,约二百一十三点四步为一税亩;牛路下丈积为一百六十点零八步,折合税亩为零点七一八亩,约二百二十四步为一税亩;高六坵丈积为一百八十九点六步,折合税亩为零点八六三亩,约二百二十步为一税亩。[194]另据雍正元年《请查田粮影射疏》称,“直隶、浙江等处田地,多有名为有地,而其实无租税可收者,其大略有四”,其中与耕地面积有关的“从来置产之户多系乡绅富户,其弃田之人贿通置产家人,将高下错差,一概指为美产,往往以九亩作十亩,或以九亩五六分作十亩”[195]。这类虚悬之产,也是不可忽视的。由此看来,前人所谓的“大小亩”中的“小亩”并非指240步为一亩的亩,而是指小于二百四十步标准以下的亩,才是真正含义上的“小亩”。弄清这一事实,对如何估计当时耕地面积是十分有益的。

清代是中国人口发展十分迅速的时期,乾隆二十七年,突破二亿人口大关,至道光十四年,又在乾隆二十七年基础上翻了一番,达到四亿人口之多。人口迅速增长,一方面要求增加耕地,以满足新增人口的食粮。与此同时,新增人口又要解决住宅问题,从而产生了蚕食耕地的严重问题。中国家庭构成主体是:以父母加上几个未成年子女组合而成的,“子壮出分”。几代同堂家庭虽有,但不是主要的[196]。出分的子媳则需住房,因此,人口激剧增加,民宅争地问题就愈加严重。这种情况历朝各代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显得更加突出,据统计,“从1957年到1986年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六亿一千万亿亩,净减二亿三千万亿亩,平均每年净减七百九十万亩。仅1993年,全国耕地就减少九百三十七万亩,相当于一个青海省的耕地面积[19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耕地面积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建设规模的扩大,但广大农村的民宅建筑占地,也是十分可观的。透过当代耕地面积占用情况,多少也可以反映出清代前期耕地面积被占用的另一侧面。

清代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商业的繁荣,各地的市、镇、墟场(集)都有很大发展,这发展除原有基础上扩大外,主要是新建了不少的商业点。如江南,明代苏州府有市五十个、镇四十五个,至清代时市增加到五十六个,净增六个,镇增加至四十七个,净增二个,松江府明代有市二十个,镇四十二个,至清代时市增加至二十六个,净增六个,镇增加至七十个,净增二十八个[198]。北方情况也大致相同,如直隶获鹿县,乾隆以前只有八个集市,乾隆以后新增设了九个集市[199],新增集市倍于前。市、镇、墟场(集)的大量增加,无疑是要占去许多粮田的。因此,在估计耕地面积时,对这种情况,也不应略而不计。

此外,我们再来探索折亩及欺隐原因。御史尹秦在《台湾田粮利弊疏》称:台湾“欺隐之田,竟倍于报垦之数”,这是由于官府隐情之故呢,还是知情不报呢?实际上,官府是知情的,但不行清查。这是为什么呢?

请看尹秦的申述:“臣等细访,向来任其欺隐,不行清查之故,则其说有五:现征科则,计亩分算,数倍于内地之粮额,若非以多报少,不能完纳正供。此其说一也;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田园冲为涧壑,而流沙壅积,熟田亦变荒壤,若非以多报少,将何补苴亏缺!此其说二也;台地依山临海,所有田园,并无堤岸保障,海风稍大,咸水涌入,田园卤浸,必俟数年咸味尽去之后,方可耕种,若非以多报少,何以抵纳官粮!此说三也;台郡土脉炎热,不宜用肥,两三年后力薄寡收,便须荒弃两年,然后耕种,若非以多报少,焉能转换办公?此其说四也;佃丁系漳、泉、潮、惠客民,因贪地宽,可以私垦,故冒险渡台,设使按亩清查,以租作粮,伊等力不能支,势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园荒废,额赋虚悬。此其说五也。”[200]尹秦所奏五款中,其中二、三、四款直接涉及耕地面积计算问题,尤其是第三款中提到的休耕问题,更值得重视。按耕三年,轮休二年情况看,每年就有40%的土地抛荒,以恢复地力。这部分休耕的土地,就应该排除在当年耕地面积之外,才算是合理的,若不把休耕土地除外,必然要夸大耕地面积,这是不可取的。若再把因灾良田卤浸,需数年后咸味尽去,方能复耕这部分土地亦考虑进去,台湾欺隐之地哪有“竟倍于报垦之数”呢?因此,我们对某一事物的考察,必须深入下去,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像台湾地区的这种情况,其他地方亦照样存在,如陕西巡抚秦承恩,在申述陕西为什么要实行折亩时指出:“陕西省淹浸不常之地,非系涧侧,即属河滨,水性之坍涨靡常,地亩之出无定……一经冲刷,多被泥淤,岁收实止一二,应请以五亩折正一亩。”同时,他还特别强调,这些“土力硗薄之地,一经播种,若不听其休息,虽多费工力,亦属无收,应请以四亩折正一亩。至于极边寒冷之地,山多土少,风气严寒,虽有人力之劳,籽粒之费,缘土性寒冷,生发较迟,收成最薄,应请以三亩折正一亩”。[201]雅尔图出任河南巡抚后,指责前任巡抚王士俊捏报劝垦疏称:“查王士俊所报开垦之地,共有四项:一曰河滩地亩……一曰夹荒地。查原疏内称:系零星垦辟,荒熟相杂者。夫小民既知此地可耕,岂有垦治一段,抛荒一段,错综间杂之理。盖缘豫省土地,有一种沃野之地,年年可耕,即禹贡所谓:厥土惟壤也;又有一种硗瘠之地,树艺一两年,则其土无力,不能生发,必另耕一处,将此处培壅一两年,然后复种,如此更番迭换,始得收获,即禹贡所谓下土坟垆也。前人立法,不分高下等则,一体纳粮,止于弓丈之间,准其独大,以恤民力。”[202]根据上述情况看来,折亩存在是有客观原因的,在研究耕地面积时,不应忽略这一点。还有,研究者在看到隐漏、折亩弊端同时,还必须看到另外一种弊端,即“州县承望上司意旨,并未踏勘实在荒地若干,即预报亩数,以邀急公之名”。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产生两种流弊,一是以熟作荒。在荒地不足情况下,以熟田之数“符所报之额”,这就出现了虚悬之数。另是以荒作熟,“历年荒地在河堧项者,坍涨不常,且地势低洼,河水偶溢,即成沮洳;在山麓者,外铺平土,有似可耕,其下三四寸多石皮石子,坚不能掘,所生之草,亦皆纤细无力,岂能发生禾稻;又有高阜鳞次,而溪远水浅,难资灌溉,以致荒废者。此种地亩,州县不复踏勘,悉人报垦之数……恐十年之后,民不得不报熟,官不得不升科,幸而薄收,则完官不足,稍遇岁歉,即卒岁无资,而逃亡失业之患,从此起矣。然且赋额一定,州县不敢悬欠,督抚不敢开除,于是飞洒均摊诸弊,又将以熟田当之,是名为开垦,其实有垦之名无熟之实也”[203]。这种虚悬情况亦影响到对清代耕地面积的估算。乾隆初年,朝廷对此弊端虽加纠正,但是否彻底,则难以说清。

广西有荒地,但不能得以充分利用,这又有其本地具体情况。李绂在《条陈广西垦荒事宜疏》云:广西“地不加辟,其故有六:山溪险峻,猺獞杂处,防范不严,则成熟之后,多遭盗割,种植徒劳。一也;民性朴愚,止知滨江有水之地,易于稼穑,不知兴陂池水利,遂使高原可耕之地弃于草莱。二也;止知水田种稻,不识旱地可种杂粮。三也;水耕火耨,烧荒薤草,古有粪田畴美土疆之法,而粤民不知,每耕薄地,二三年后而去之,又历数年,地力既复,然后再种,致多荒土。四也;出户惟谷,纳赋需银,差徭随田而起,恐贻后日之累。五也;良懦垦熟,而豪强认占,势既不敌,官莫为理,勤而无所,恒有悔心。六也;此垦荒者,所以裹足而莫前也。”[204]像广西这种情况,用现代的航测、用人口口粮推算之法,似亦无法准确推算其耕地面积的较为准确的数字。

因此,当我们考察清代耕地面积的时候,既要看到当时有隐报地亩、折亩的一面,同时,又要看到有虚悬的另一面。此外,还应考虑到折亩原因和其他影响耕地面积因素。只有把各方面的情况都考虑到了,所得出的研究成果才能更接近历史的实际,更富于科学性。直至目前为止,对中国历代耕地面积的研究,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今后还需在占有更多资料情况下,进行再探讨,使之不断接近于历史实际。

综上所述,在无更精确统计资料时,清代前期耕地面积,姑且还是依照官方所公布统计资料为宜,这样或许不是十分准确,但毕竟是各省赋税征收的依据,比起用其他手段推算出来的耕地面积,总是实在些。当然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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