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和谐政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保证

和谐政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保证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和谐政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保证和谐政治主要体现的是作为从法理上代表社会民众的执政团队的社会治理行为能真正体现反映民意、获得民众的支持拥护而呈现的一种良性互动状态。胡锦涛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高度民主的社会。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一节 和谐政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保证

和谐政治主要体现的是作为从法理上代表社会民众的执政团队的社会治理行为能真正体现反映民意、获得民众的支持拥护而呈现的一种良性互动状态。政治和谐是指人类政治生活中各种政治行为主体之间、政治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协调统一的一种状态。要达到政治和谐,唯有政治体制改革,理顺国家、人民和政党的关系,即搞好政府文明、人民文明和政党文明建设,使政治权力主体之间,公共权力主体之间,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力客体之间,政治权力个体代表与政治组织之间达到和谐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政治和谐的标志。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制度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因此,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方法和执政方式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的作用。[1]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内容和突出特色,也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没有国内的政治稳定和友好的国际环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丧失前进的动力、坚强的领导、严密强大的组织能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必然失败。具体表现为:

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拥护者。中国共产党执政可以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党的领导是人民利益得到维护的保证。我国是有十三亿人口和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需要有一个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坚强领导核心来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各种社会矛盾。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特征决定了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阶层差别,存在着一些不同利益和利益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党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正确全面地反映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仅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而且要完善共产党的领导。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科学执政,就是党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通过科学的方法并形成科学的制度来执掌政权,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方针,充分尊重、支持和保障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科学执政是前提,民主执政是关键,依法执政是保障。

第二,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委与政协的关系、党委与人民团体的关系。规范的原则,是把过去党委对各种组织的要求改变为支持,即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等,以便各种组织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我们党当前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与这个改变还不完全适应,所以需要改革和完善。这是十六大报告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好与坏、快与慢的关键问题。

第三,要进一步理顺党政企关系,坚持党政企职能分开。在实践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尽量从具体的国家行政事务和企业管理中解脱出来,减少对政府和企业的干预,集中精力进行党的建设。还要进一步理顺党群关系,坚持党群职能分开。在实践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对于我们党制定正确的大政方针、加强党和群众的政治沟通、实现党群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主制度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

在和谐社会的内涵中,民主法治居于首位,是社会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胡锦涛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高度民主的社会。反过来说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高度民主的社会,才能够真正在社会关系上和社会生活中体现为和谐社会。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地位,邓小平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一是从社会主义根本属性的高度阐明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2]。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是从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的角度,阐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极大地调动和发挥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三是从社会主义自身的角度,揭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度经历曲折,关键是民主遭到了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获得全面发展,关键是社会主义民主获得了发展。我国政治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表明,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最本质的特征。

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应当注意构建、也必然能够逐步构建起政府与公民、官员与民众平等、良好合作,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相互友善、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

(一)民主政治制度化

在政治领域,政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是政治文明的主要载体,也是政治管理和政治行为的基础。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该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状况。邓小平在论及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曾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要在理论上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更重要的是要以健全的制度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积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

首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对我国政体的规定。各级人大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以及人大权力的行使都要真正忠实反映和坚决贯彻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正如笔者在前一章所述,我们应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决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和总统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5]

其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是通过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职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以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实行“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6]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此外,还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和发展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的大团结。多党合作是世界政党政治中的一个创造,它以形成机制和共识的统一体现了一种具有和谐性质和特点的政治文明,并示范实施和促进着和谐社会的建构。多党合作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政党政治如何以多党合作制来领导和实施和谐社会的建构。此外,多党合作制自身表现出了两个主要方面的和谐:一是政党民主的形式创新。多党合作制作为一种政党民主的形式创新,本身就具有和谐的性质,或者说,和谐是内在于政党民主的形式之中的。二是减少政治浪费和提高政治效率的机制。多党合作通过本身就是和谐的方式来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主要机制功能就是减少政治浪费和提高政治效率,这两者的统一就是政党政治的和谐状态。

(二)政治公开化

政治公开化,就是增加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人民有权利知道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除了国家秘密以外的政治活动,都应该公开,使人民群众对政治活动和过程有充分的了解,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这也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普通公民如果对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不够了解,就无法对相关事项作出选择或者判断,在选举及对决策、公共管理和监督的参与中也就无从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7]因此,政治公开化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是促进政治沟通,加强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增强政府及其政策之于公众的亲和性,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于政府政策的理解甚至支持。二是当社会生活中发生某种重大事件时,这种信任和信心还有助于遏制流言和谣言的蔓延,有利于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三是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廉洁。就公众而言,有助于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就政府而言,有助于遏制政治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及时发现并清除腐败分子,从而维护政府的形象。

十六大报告就已将我国近些年来在政治公开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加以高度提炼并重申,包括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一些地方政府还尝试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如允许普通公民查阅政府的“红头文件”,在街头散发政府公报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大众传媒通报消息。此外,包括上述听证会以及公民旁听人大议事等在内的政治参与形式,都是推进政治公开化的有效措施。

(三)政治参与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主要的实现形式。公民的政治参与既是一个实现民主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管理的过程。只有在积极的参与过程中,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实现自己的利益。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单方面很难有效地协调复杂的利益矛盾。让公民参与公共管理或自我管理,既是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最高表现。政治参与的广泛程度与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成正比。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和参与内容的广泛性。要努力扩大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的范围,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程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以及受西方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我国公众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参政议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公众参与政治,不仅有利于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还是确保社会价值公平分配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现阶段,我国的公众参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大致可归纳为公众自身的因素和外界环境的因素两个方面[8]

就公众自身而言,表现为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公民政治素质及参与政治的能力较低。公民的政治素质直接关系到政治文明建设的前途和命运。当前我国公民的政治素质及政治参与水平普遍较低,政治参与的自觉性和能力较差,难以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政治监督的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和谐。二是传统参与方式与利益多元化的冲突。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的个人利益和要求几乎完全服从国家需要、集体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普通公民的参与基本上是一些没有多少实际内容的政治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的政治参与打破了政府独揽权力的局面。这在本质上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既表现在公众与政府之间,也表现在利益诉求不尽相同的公众团体之间。三是公众的参与缺乏组织依托。现实中,公众作为分散的个体,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公众只有更多地通过强大的组织力量来间接地参与政策决策。长期以来,公众的一切活动都依赖于如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工会、妇联等各种组织,而这些组织是在政府的扶持下成立的,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组织的制约力量越来越弱化了,因此,公众的一切参与活动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就外界环境而言,表现为三方面:一是传统的政治文化环境难以推进公众参与。政治文化影响着甚至决定了公众参与行为的指向、方式和程度。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所导致的官本位思想、皇权意识、宗法意识等封建思想遗毒极大地压制了公众参与。现实中,一些政府官员不尊重公众应有的权利,认为公众应理所当然地接受和服从公共政策,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的正常发展,公众的主体地位被削弱。二是信息不对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不到体现。政策信息资源的封闭会导致公众缺乏知情权。而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知识与资讯。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和渠道不畅,造成公众或政策对象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从而无法对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发表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的热情和效力大大降低。三是参与渠道较少,参与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正式渠道有两个: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座谈会等。前者为主要渠道,但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能够直接参与的机会毕竟太少;后者为辅助渠道,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克服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官僚主义作风而开设的,因此吸纳公众参与政治的渠道还需要拓宽,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愿望的要求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满足。四是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不高,保障制度不完善。制度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公众的参与权虽有相关规定,但除民意代表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化程度较高外,其他的制度化程度均较低,公众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对公共政策的决策施加影响。而公众民主权利在法律上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其事实上的实现,只有在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才有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公众参与需要靠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保障实现。

针对以上的不足之处,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的措施[9]:一是加强对参与主体的民主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现代政治素质,是当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首先,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促进公民认识和分析能力的提高,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奠定必要的文化素养。其次,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知识、法律和制度等内容的教育,使公民熟悉政治生活,了解民主规则和程序。再次,利用有利时机开展爱国主义和基本国情教育,培育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和政治向心力。通过加强思想观念建设,提高人们的现代民主政治素养,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民主观、法制观,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责任、平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理念。二是保障信息对称。信息对称指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通过信息交流实现双向互动式信息流通。信息交流包括两种情况,即政府向公众发布信息、公众向政府反映情况。前者也叫下向沟通,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公众进行信息发布,用社会公示等制度将公共决策程序及理由等公开,将政府行为暴露给公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需要。后者也叫上向沟通,是公众向政府反馈意见,方式主要是民意调查,既可以宣传政府的政策,获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可以掌握民众对政府行为的支持程度。民意调查是激发公众政治热情,培养和增强公众的民主意识、参政议政能力,推动政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手段。三是保障渠道畅通,扩大参与形式。要将公众的利益诉求转变为公共政策,就必须有通畅的表达渠道,使这些诉求输送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政府手中,进而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素材。要扩大参与形式,保障渠道畅通,在我国应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相关职能,积极拓展公众参与的新渠道,如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完善听证会制度,积极培育非政府的民间调查组织,开展辩论会,建立政策咨询等参与途径。四是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公众参与的关键是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应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法确定政治参与权力的合理结构和科学合理的政治参与程序,明确规定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在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公众才有真正行使参与权利的可能性。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方式和程序多种多样。除了我国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公示制度、听证会制度外,在公众参与研究中、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成功运行的有: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院外游说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众请愿和公众投票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实现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基本制度。

三、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应该是法治社会,只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法治的社会才能够真正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体现为和谐社会。所谓法治,是指社会公共权力持有者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一定的职位和权力,又通过正确制定法律和严格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和保障,是形成稳定协调、运转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和谐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方面,还是在促成人与人和睦相处等方面都起着基础性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就不可能有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也就没有真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运用法治方法来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江泽民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0]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之一,同时又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1]社会主义法治或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这是实现政治和谐的重要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因为只要有特权存在,就做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带头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违反法律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做到:一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治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全党全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全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提高。首先要转变我国几千年来人治所积淀下来的陈旧思想,要把“治民”的观念转变为“民治”的观念,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彻底改变“臣民”、“子民”和“父母官”的陈腐观念。其次要增强领导干部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被当作有用的统治工具,是治民的有效手段,因而有的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习惯以行政命令办事,而不习惯依法办事,致使一些公民和法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司法机关和求助于法律,而是托人情,通关系。二要树立并保证法律的至上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和调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切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动指南,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法律,它规定和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因此,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尤其是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实现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服从法律,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有逾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三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鉴于我国目前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应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四要严格执法。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