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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问题研究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个角度讲,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问题,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循环,进一步保持“河南模式”在全国的引领作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问题研究

化学系 俞 靖

2004年,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在国家新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合作与创新,比较成功地探索出一套“强化高校管理,激励约束并重,各方共担风险”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也就是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开启了“以政府为主导,高校为中心,学生为主体,银行为后盾”的有利于多方共赢的助学贷款新模式。[1]

然而,近几年来,“河南模式”在发挥着巨大的潜力与优势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贷款学生的违约问题。从这个角度讲,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问题,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循环,进一步保持“河南模式”在全国的引领作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河南模式”贷后管理的内涵

1.什么是“河南模式”

“河南模式”的核心是强化高校管理,通过改革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实行风险分担办法,建立对有关各方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改革风险补偿金制度,建立对贷款高校的激励约束机制。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4%,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时首先用补偿金补偿,不足部分由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和高校分别按10%、40%、50%的比例予以承担,用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的违约贷款本息由高校继续催收,回收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在下一年度全部或50%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时,将风险补偿金数额差额部分甚至全部返还给高校进行奖励。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从而建立起风险补偿金返还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2)以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形成了“一个系统,两个平台,三级工作体系”。一个系统,是指200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实现对接的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涵盖了助学贷款业务的申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学生基本信息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了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两个平台,是指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为主的管理平台和以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主的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贷款的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催收、贷款信息管理及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具体事宜,构成了河南模式最基本的骨架。三级工作体系,是指在高校内部建立的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组。同时委托省农行为代理行,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卡、发放助学贷款、结算利息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业务。

2.什么是“河南模式”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信贷管理,是负责对贷款用途的监督、掌握贷款客户的动态信息、补充完善贷款档案资料、落实还款来源、保全信贷资产、确保贷款本息回收的全过程。鉴于此,结合“河南模式”自身特点,“河南模式”的贷后管理就是指政府、高校、银行等协作组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组织贷款学生履行贷款手续、控制贷款趋向、掌握贷款学生相关信息、运用诚信机制敦促贷款学生履约、以实现持续共赢目标的过程。

二、“河南模式”运行的现状及贷后管理中的问题

自“河南模式”运行以来,贷款发放金额和资助困难学生数量成倍增长。在2005—2008年四年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22亿元,是2005年之前5年累计发放量的20倍;资助困难学生47万人次,是2005年之前5年之和的16倍,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近20%。贷款发放量和惠及人数均居各省(市、区)首位,资助范围覆盖了全省公办、民办、企业办、军事院校地方班等具备条件在内的各类高校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河南省高校贫困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渠道。同时,诚信教育和贷款管理已初见成效,贷款回收呈现良好势头。2008年,为督促欠息学生归还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采取了人性化的催收方式,先于1月发布不具名催收公告,后于春节前向欠息学生发放提示还款明信片。对于仍未按要求归还欠息的学生,又于2008年5月5日发布了欠息催收公告,在媒体上公布违约者的个人信息,对借款学生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催收效果开始显现。截至2009年6月20日,河南省18万贷款毕业生中自付利息欠息率下降到5.24%,提前还款人数近12万人,还款金额达8.2亿元,提前还款率达到61.5%。

“河南模式”作为国家助学贷款一种新模式,近几年在发挥巨大潜力与优势的同时,也表现出诸多缺陷与不足,下面从“河南模式”包含的政府、高校、银行、学生四大主体进行分析。

1.政府没有从根本上承担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风险

“河南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风险补偿金的返还机制让高校承担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从而激励高校加强助学贷款的管理。在这一机制下,风险补偿金定为14%,其中7%由省财政支付,7%由贷款发放的高校支付。如果助学贷款违约额低于14%高于7%,高校能够得到的风险补偿金的余额就少于由高校支付的7%;如果助学贷款违约额高于14%,高校还要承担高出部分的50%。只有在违约额低于7%时,高校才能够全额拿回自己支付的7%和部分或全部由财政支付的7%,也就是所谓的奖励高校的差额。例如,以n代表助学贷款违约率,令n=18%、10%、3%,高校实际承担的贷后管理风险可通过下表计算出来:

“河南模式”下高校收支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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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在“河南模式”下,高校实际上成为7%风险补偿金的最终承担者和责任者。高校向学生发放的贷款越多,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的金额就越多,管理成本越高,回收贷款越难,获得风险补偿金返还概率越小。在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人数急剧增加的情况下,高校作为国家的教育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巨大的贷后管理责任和贷款学生违约的经济风险,这是否会变相促使高校“惜贷”并利用不适当方式催缴还款,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提供教育服务和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本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且规定不能因公民家庭经济背景的不同而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助学贷款的核心应该是“助学”而不是“贷款”,政府应该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风险承担者而不是高校。

2.高校在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同时,缺少相应的经费和编制支持

“河南模式”可以说是把学生贷款的审批权、管理权转交给了高校,自贷款发放到贷款回收,高校承担了细碎而又繁重的贷后管理工作,实际上相当于代理了国家开发银行支行的业务和职能,这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而目前这一成本实际上由各高校自己承担了。如果高校把贷款违约额控制在14%以下,奖励给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的剩余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对高校投入资金的补偿,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高校经费紧张的问题。[2]另一方面,虽然河南省教育厅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高校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按在校生人数1∶2 500的比例配置。但在实际运行中,各高校由于受事业编制紧缺所限,很少能够落实到位,多数高校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是兼职,作为“操作平台”的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多挂靠于学生处或者财务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组常由日常事务繁杂的副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他们承担着贷款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催还贷款等繁重任务,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贷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转制与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存在深层次矛盾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为一体”,运用“政策性目标、商业化运作”的贷款模式。为了保证任何一名贫困生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维护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目标,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贷贫不贷富”的原则办理,而不能根据学生的实际还款能力挑选贷款学生,更不可能为了保证学生按时还款将钱贷给家庭并不贫困的学生。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来经营的,商业银行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大经营原则的驱动下,必然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作为一切行为的标准。为了保证发放的贷款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息,减轻贷后管理的压力,商业银行必然会对其贷款对象进行评级分类,从中挑选资金实力雄厚、还款能力有保障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贷款对象,这使得其在贷款发放中遵循着“贷富不贷贫”的运作原则,从根本上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产生了利益分歧。在“河南模式”中,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以让渡一部分风险补偿金但自身利益并未受损的方式,参与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运行中来,对于建立新的贷款机制,突破助学贷款工作的困境发挥了关键性的助推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策性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政策的出台,作为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的国家开发银行也必将逐步走向商业化,实现商业化管理。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政策性与贷款银行运作的商业性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4.部分学生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愿或不能如期履约还款

有研究显示,造成贷款学生毕业后欠贷的原因主要有个人诚信缺失、存在侥幸心理、个人工资收入低、追缴不力几个方面,其中各因素所占比例如下图。从贷款学生角度讲,造成贷款学生毕业后欠贷的两大主观原因,即个人诚信缺失和存在侥幸心理,所占比例为33.2%,造成贷款学生毕业后欠贷的客观原因主要为个人工资收入低,所占比例为64.06%。

在主观上,部分贷款学生诚信意识淡薄,缺乏主动还款的意愿,存在侥幸逃脱还款责任的心理。随着“诚信校园行”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高校的开展,学生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以及国家资助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的增多,诚信意识有所增强,诚信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受社会诚信大环境以及家庭教育等各方面的影响,仍有一小部分贷款学生在思想上缺乏对还款重要性的清醒认识,在还款期到来时,校方通过电话、QQ群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催缴仍然无效,出现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在客观上,一方面近几年高校大规模扩招,毕业生就业形势急剧恶化,就业层次与质量不断下降,加之贷款学生的家庭状况在其刚毕业几年内一般不会有太大的改善,在六年零十个月这么短的还款期限内,很多贷款学生徒有还款意愿而无还款能力。另一方面,还款手续烦琐,代理行网点省内不足、省外没有,代理行个人储蓄数据系统与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兼容性不强,数据不能做到实时更新,诸多不便造成很多贷款学生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善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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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州大学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调研小组问卷调查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河南模式”贷后管理的对策建议

1.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应承担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风险

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助学贷款的核心应是“助学”而不是“贷款”,让真正的贫困生获得助学贷款,是政府医治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尽义务。普通的商业贷款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在选择贷款者时必然存在“嫌贫爱富”的倾向。而国家助学贷款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对于贫困生这个弱势群体,不可能完全依照商业模式运作,更不可能只从中挑选还款能力有保障的学生发放贷款。我国的助学贷款工作几经波折,根源就在于把助学贷款的核心落在了“贷款”而不是“助学”上。诚然,政府希望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发展公益事业,减轻财政负担,这样的初衷并无过错。但是对于政策性和公益性都很强的国家助学贷款这种公共产品来说,只能由政府出面承担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风险,通过提供贷款本金、贷款担保、学生在校期间利息、承担拖欠风险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解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助学贷款才能惠及更多的寒门学子,圆他们的大学之梦,实现国家教育公平的政策初衷。

2.为高校落实经费和编制,确保贷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在省以下没有分支机构,各高校所承担的贷后管理、本息催缴等任务本质上应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应让渡一部分助学贷款收益,向高校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另一方面,高校深度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河南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情况看,高校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是一个需长期设置并不断加强管理的机构。因此,政府就应考虑安排落实相应数量的事业编制,为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配备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丰富的财务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其熟悉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措施,熟练操作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贷款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催还贷款等工作,同时面向学生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等活动,从根本上增强贷款学生的还款意识,确保贷后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3.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相结合,尝试建立专门的政策性教育银行

从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河南模式”的校源地助学贷款结合起来,建立起多元化的助学贷款体系,缓解贷后管理的压力。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由学生原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办理、享受地方财政贴息、用于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助学贷款形式。在目前诚信体系和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生源地助学贷款有效利用了传统文化中的“乡土诚信”作为软约束,从而减少违约风险和恶意拖欠,使得贷款的偿还和追讨有了现实的可行性。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建立政策性教育银行,专门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以及其他助学政策的实施,充分运用政府投入、家庭教育储蓄、银行运作、学校管理及企业和个人教育投资等各种资源,解决贫困学生教育问题。教育银行的成立不仅能帮助银行分担风险,还能加强助学贷款的审核以及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助学贷款宣传,实施有效的办法以降低贷款违约率,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的矛盾。

四、找准切入点,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多方配合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在主观上,为了尽可能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如期还款,最重要的就是要从思想上为贷款学生树立起按时还款、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意识,使其自觉关心还款事宜,主动地归还贷款本息,从根本上扼制恶意逃债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讲,①高校要配合人民银行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以德育渗透诚信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征信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②逐步完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加强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结和互动,推动助学贷款有关信息进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以及社保、工商、公安、海关等信息系统;③逐步完备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恶意拖欠的追缴法规,把对拖欠者的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加大对恶意违约者的处罚力度。

在客观上,一方面要多部门协同,加强对贷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建立助学贷款的代偿机制,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贷款学生到指定的艰苦行业、贫困地区从事基层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助学贷款还款期限设定惯例[3],适当延长我国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缓解毕业生的还款压力,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应尽可能地简化还款手续,增加代理行营业网点,加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高校的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更新相关数据,尽可能地为贷款学生提供方便,保证其快速顺利地履约还款。

参考文献

[1]宋振,陈亮,刘浩,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知识问答[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

[2]肖新生.谈谈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N].中国教育报,2007-01-12(3).

[3]陈志强.“河南模式”贷后管理研究[J].经济师,2007(8):143-144.

[4]黄鹤,赵博.从“河南模式”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不足与对策[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2):37-40.

[5]董天鹅.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困境及探索[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5):61-62.

[6]宋振.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3-95.

[7]冯莉,孟翠莲,傅志华.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调研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2008(67):2-15.

[8]陈志强.基于“河南模式”的贷款学生履约研究[J].消费导刊,2007(11):71.

[9]戴晓明,宋富强.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17-119.

【注释】

[1]政府为主导,是指河南省教育厅成立的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代表河南省政府行使国家助学贷款职能;高校为中心,是指高校肩负着组织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至履约归还全过程的重大任务;学生为主体,是指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是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银行为后盾,是指承担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发放和回收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2]原因如下:①在进入还款期之前的管理成本和相关费用都是由高校独自来承担的,高校资金支出与回收有较长时间距离,面临很大的资金缺口;②高校是否有能力把贷款违约额控制在14%以下还是未知数,相应的奖励额更不能预知;③即使高校把贷款违约额控制在14%以下,所能得到的奖励数额毕竟是有限的,是否能够补偿其所付出的管理成本还是不能确定的。

[3]美国贷款计划的最长还款期限是10年,英国为5~7年,日本平均为11年,澳大利亚为10年,印度为10年,德国一般也为10年。可见,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教育贷款还款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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