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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环境

时间:2022-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与贷款主体的经营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促进教育公平、公正而推出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自1999年试行以来,对缓解贫困大学生的就学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仍存在政策设计方面的缺陷,贷款的实际覆盖率还很低,推进速度缓慢,而且出现了高违约率现象。因此寻找政策问题的所在,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当务之急。

一、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困境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涉及学生、学校、银行和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这四大利益主体。银行作为贷款的经办机构,风险是其获利的主要途径;金融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代表,是贷款的指导机构,公共政策的制定机构,效果是其政策目标实际与否的衡量指标;学校作为贷款的受益机构,学费顺利回收是其积极参与贷款工作的动力所在;学生作为贷款的直接受益者,得到贷款是其顺利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关于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理想状况是:国家助学贷款顺利运作,银行的风险小,可以获得正常的利润;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得到强化;高校解决学费欠交问题从而维持了学校的正常运转;学生得到贷款后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然而目前,这四大主体利益的目标实现均面临着困境。

(一)贷款最大利益主体——学生面临的困境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难。首先,从资格确认上看,现行政策中仍存在贷款学生资格确认的模糊性。一般高校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申请人数的上限,且由银行最终确定具体获贷人员,除了学生成绩合格、家庭困难证明有效外没有其他要求。银行为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主要是根据自己的评判标准来确定,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家庭经济能力相对较好的学生,因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客观的获贷资格评定要求,缺乏权威机构的统计和认证,有失科学性和公平性。其次,申请的手续非常烦琐,需要反反复复地填表、改表、提供资料。要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经历复杂、漫长的申请、受理、审批、签约等贷款环节。

个人违约现象影响贷款的推进。首先,当前学生毕业后就业比较困难,流动性大,无论是银行还是学校,逐一追讨已毕业学生的欠款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其次,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前景不是很好,工作岗位相对不稳定,缺乏一个较长的经济缓冲期,没有经济积累而且收入水平低,还要支付大笔社会生活成本,这些原因造成还款能力不高,短期内难以清偿贷款。第三,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学生缺乏诚实守信的意识,以及银行与贷款生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也是导致违约的主要原因。第四,一些贷款大学生在毕业之后,由于对银行方面的还贷程序缺少认识,或因程序比较复杂而造成这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其无法正常还贷。

(二)学校面临的困境

学校面临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高的困境。目前许多高校并不具备风险补偿能力,为扩大办学规模,除保障正常教育教学运转外,改善办学条件只能依靠大量举债,甚至有些学校已经是资不抵债,财务处于高风险运作,这样的社会报道实例并不少见。另外,学校已在资助困难学生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每年都开支了很大一笔费用,如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无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云南省规定,每年学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必须用于贫困助学,对于财政拨款有限的云南省高校来说负担较重。

学校面临额外损失的困境。学校承担了百分之五十的风险补偿金,意味着学校要为不还贷的毕业生买单。但是,学校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来制约他们的违约行为。这样,学校所获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对等的,是学校的额外损失,称其为“营业外支出”。

(三)银行实施助学贷款的困境

贷款风险大,银行对助学贷款存有顾虑。助学贷款的使用主体是学生,而学生不可能提供担保或抵押,只能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督促学生按期还款主要是靠学生本人的诚信程度、相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银行获准公布到期不还款学生个人资料。但这三者都不能构成督促学生还款的有力机制,特别是大学生流动频繁,学生本人的信用情况无从调查,银行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绝对的劣势,这些都将增加银行的贷款风险。由此造成银行因顾虑贷款风险而“恐贷”。

贷款成本高,可操作性差,银行对助学贷款积极性不高。因助学贷款单笔金额小、手续量大而投入的人力较多,银行的经营成本就相应上升,再加上可操作性,因此导致银行对助学贷款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

相关部门配合不利,银行管理难度大。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文件规定,学校在贷款的审核、发放与管理等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利益的选择和工作的复杂性,部分学校并未真正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影响了银行与学校的合作关系。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银行可贷款资金减少。近两年来,全国经济出现通货膨胀的压力,CPI指数连连创出新高,中央银行频频使用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高达百分之十七点五。受到收缩银行的影响,商业银行可发放贷款的资金就更少了。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比较单一、僵化。还款宽限期与还贷期不协调,在整个还款期内宽限期长而还贷期短。在我国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毕业后还款期只有六年,其中宽限期为1—2年,时间显得过长,而还贷期显得过短、且过于集中,给刚刚就业的学生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四)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面临的困境

对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问题可以概括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如风险担保问题、还款期限短且还款方式单一、申办的手续繁杂等)和机制性障碍(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经办银行的商业利益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与贷款主体的经营目标之间存在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用为目的,发展贴息贷款助其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是由贷款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各项负债构成,由此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贷款”的属性。政府指令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具有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成本大,期限长,收益低,风险高的特点。而商业银行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业务,本着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进行经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很难放弃经营原则和目标,去大力开展政府倡导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致使这些年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缓慢。

政府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没有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助学贷款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因此需要有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保障,以备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核查、评估;对借款人借款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使得贷款银行很难掌握借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毕业后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信状况,信用不良记录等。为贷款银行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货后检查带来困难,形成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一个最大隐患。

二、快速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确定统一资格标准,简化手续。为了让贫困学生能够享受到由财政提供贴息的助学贷款,当务之急是建立严格的贫困生衡量标准和筛选机制,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的贫困生衡量标准,供各地金融机构参照。必须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方法,简化贷款手续。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贷款尽可能方便、快捷。

将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部分。生源地助学贷款可直接面对学生家长,具备一定优越性:一是便于真实、及时地了解学生经济状况,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准确性、目的性;二是生源地学生相对分散,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就学地学生集中办理贷款,解决了商业银行人手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管理;三是学生家庭居住地比较固定,银行对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及子女毕业去向容易掌握,相当一部分助学贷款可用学生父母工资账户、家庭其他有效资产担保或抵押,便于控制贷款风险。生源地助学贷款已经实施了两年多,其效果明显,要将其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部分,拓宽助学资金渠道,因此,生源地助学贷款应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学校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的工作。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不宜将生源地贷款完全取代国家助学贷款的现行模式。

(二)优化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环境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信用体系依然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是保证助学贷款信用度的治本之策。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高校学生征信系统,加强大学生信用意识教育和信用指导,是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和基础性的工作。

加强对学生的贷款咨询服务。大学生对贷款的相关知识了解甚少,这是他们信用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为此,高校应明确自己咨询服务的职责,配合学校的诚信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贷款咨询活动,使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知识普及化。

加大贷款学生拖欠的处罚力度。一是各社会征信机构要及时接受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助学贷款“黑名单”,并调整违约者的信用记录。二是放款或受托银行要主动与学生就业单位签订协议,授权用人单位直接扣发工资还贷。三是各就业单位要将违约行为作为晋级、提职的限制性条款。四是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在确认资格、颁发证书前,要咨询“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或商业银行、高级院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对有违约行为者暂缓办证或取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严禁助学贷款违约者大额取现、转账付出。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与回收机制

建立对受贷学生个人情况定期查询制度。一是高等院校和放贷银行要各自建立学生助学贷款信用制度档案,尤其要加强学生毕业后个人情况定期查询和登记制度。二是要明确查询管理分工。对生源地贷款,贷款银行要独自承担与学生家长、学生就业单位、学生本人的定期联系,连续掌握学生就业和收入状况,确保按期还款。对就学地贷款,学校有责任利用就业登记、学生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后续服务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或接受贷款银行对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建立专门负责回收助学贷款的中介组织。中介机构可以承担大量的日常任务,这主要包括中介担保和贷款回收。这些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银行、学校之外,专门接收从银行转来的助学贷款拖欠款,在一定期限内按一整套严格程序对欠款进行回收追缴,可以将追回金额按一定比例留归已有或给予奖励。收不回的拖欠款超过一定期限就要返还银行,由银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奖励按时还款和提前还款的学生。对于按时还款的学生可以在还款利息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其差额由政府贴息,对于提前还款的学生,应该视其提前时间的长短给予一定比例的还款返还或减免,以此调动学生还款的积极性。

(四)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体系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理确定分担比例。每年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发生额的百分之十五标准建立,中央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省、市级财政承担百分之四十五,高等院校承担百分之五,在省市教育部门或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同时,国家在制定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分担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异,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高校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比例。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彩票基金。可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作为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补充,具体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资金加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国家鼓励、接受社会慈善机构,企业家、社会名流捐资支持教育事业,可根据出资人意愿设立各种奖学金,定区域、定院校、定项目使用,也可纳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统筹使用。

严格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对于借款学生丧失就业能力,借款学生病故或事故死亡,借款学生滞留国外不归或失踪,借款学生因公牺牲四种情形,第1至第3种情况中,若是生源地贷款,在贷款担保、抵押人(学生父母)无力清偿情况下,方可动用“补偿资金”;若是信用贷款和第4种情况可直接动用“补偿资金”弥补国家助学贷款损失。

提取国家助学贷款呆账准备金。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和追讨欠贷责任,各商业银行也按发放国家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不了的国家助学贷款损失。

(五)实现利益主体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府、银行、高等学校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三个方面必须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高效的互动体系。

推动高校与银行进行共赢的多元化合作。招标过程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财政风险补偿金比例既定的情况下应该认真分析并整合好所属高校资源,主动与银行合作,争取用高校的其他金融业务(如学校基建贷款、师生储蓄、学费收取、校园一卡通开发等),撬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与银行建立多元化合作伙伴关系。从银行方面看,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采用部署、省属及市属高校打包进行招标确定经办银行的办法,使得经办银行可以对某一区域或某一层次上的高校进行垄断性经办,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能与学校广泛接触,从而有利于增加了解,易于介入高校其他金融业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就银行而言,应该把握好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查关,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报送的及时性,使得助学贷款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不走样、不拖延、不应付,实行有效的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此外,银行要建立风险管理预警系统,有效地利用银行系统间全国联网的优势,相互建立代理查询制度,做到风险可知可控。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开展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贷款指导,主动与银行配合,主动承担义务。此外,在高校集中的地区还应该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银行、财政、高校共同参与的协调小组,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工作计划,协调好学校同银行以及同财政部门的关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追究工作不落实部门的领导责任,促进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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