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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概述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一、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概述

(一)助学贷款的涵义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1999年12月23日)的规定,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的要求,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③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④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二)助学贷款的特征

助学贷款既不同于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也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贷款,它具有政策性、商业性、风险性的特征。

1.政策性

助学贷款可以说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半公共产品,因为大学生通过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不仅能使本人受益,家长、学校、政府、银行和社会都能从中受益。助学贷款维护了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国民素质,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助学贷款的半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在助学贷款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需要出台指导性的文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当前的助学贷款政策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如制定了“四定”、“三考核”的政策,分别是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此外,为了提高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一定条件下免追责任等措施,贷款条件较为宽松。国家助学贷款还是政策性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学生只需支付毕业后所产生的利息。这些政策措施无不说明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2.商业性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5月13日)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的管理。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委托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招标的形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旦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贷款合作协议。

助学贷款的商业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助学贷款虽然由国家财政贴息,但是贷款所需资金需由经办银行自己筹集;虽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银行必须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助学贷款是不用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助学贷款也是一种个人消费信贷,它令困难大学生用未来的钱实现了现在的“大学梦”,并初步建立起自己的信用记录。

3.风险性

助学贷款具有高风险性,究其原因,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是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也没有任何信用记录的在校困难大学生。银行和受助学生在信息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银行对学生的还款意愿以及未来的还款能力一无所知,而且贷款周期长,大学新生从开始贷款到全部还清最长可以达到10年,如果借款学生继续深造到博士毕业,整个周期将拉长到16年。其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学生诚信意识差,钻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故意拖欠不还;而客观原因则有很多,目前大学生就业普遍比较困难,而且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大学生在毕业后最初的几年内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有的大学生也有可能因为工作忙或其他原因忘记还款等。此外,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也不健全,缺少全国性的信用征询系统,这就降低了对学生还款的约束力。目前大学毕业生的流动性也很大,一旦发生学生拖欠贷款,银行也难以保证能联系到借款学生进行催讨,回收难度相当大,很有可能形成坏账,因此助学贷款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三)助学贷款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教育机会公平

公平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永恒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而教育公平是全民教育的灵魂,实现社会公平也要求教育机会公平和均等。在高等教育领域,公平主要体现在入学机会的均等、教育过程中所享受的教育条件均等和教育结果既学业成就机会均等上。我国由于国情复杂,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较大,造成了高等教育的不平等。而助学贷款制度的实行可以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保证教育入学机会均等的实现,在完成大学学业后,又可以带动其家庭摆脱贫困,从而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2.有利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近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实现了超常规的发展,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了大众化教育,与此相对应,高校开始实行收费制度,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也大量增加。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助学贷款制度,助学贷款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高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得困难学生在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保障了高等教育经费的充足性,为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3.有利于缓解高校资金困难

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困难学生的数量不断上升,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大量拖欠大学学费和其他各项费用,这一现象在绝大多数高校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使高校陷入了资金困难的境地,有的甚至威胁到高校的正常运转。而助学贷款解决了困难学生的燃眉之急,使他们筹集到了应缴的学费,这样就可以大大地降低高校欠缴的学费金额,使学校有比较充裕的资金改善教学设施、增加教学工具、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促进自身建设,谋划长远发展。

4.有利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助学贷款的实行,有效缓解了困难学生上大学的经济压力,使其能安心在校读书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困难学生再也不用为到处筹集资金而东奔西跑,而是可以用明天的钱来实现今天的“大学梦”,同时也会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同时,助学贷款将学生所支付的高等教育成本同其未来收入相结合的做法,不仅可以使困难学生将自己的学习同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也同自身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增强学生学习的责任感,培养经济上的自立意识。学生为了保证按时还贷,必然会鞭策自己勤奋学习,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助学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1.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性质

助学贷款法律关系涉及政府、银行、高校、学生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政府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宏观调控者,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引导和保障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政府会通过贴息、代偿、免征营业税、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助学贷款制度进行国家宏观调控。在实行阶段上,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进行具体管理。银行是助学贷款的贷款人,在实践中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开展具体助学贷款业务。学生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与银行通过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助学贷款关系与普通的借贷关系有所区别。普通的借贷关系往往只涉及到两个民事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而助学贷款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银行、学生和高校。银行为贷款人,学生为借款人,高校为介绍人。这三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贷款人银行与借款人学生之间存在民事借贷权利义务关系;学生需通过高校向银行申请贷款,即助学贷款的申请由高校统一代理学生向银行提出;高校则承担银行审查贷款材料等方面的职责。这些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民事法律为依据,权利的救济也依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

2.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在助学贷款制度实施过程中,学生、银行、高校主要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来实现助学贷款。所以,分析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主要分析以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学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主要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享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申请助学贷款的权利,申请获批准后有按时足额取得经办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权利;如果学生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但同时,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要求学生承担下列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银行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当学生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以及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2)银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中的贷款人,一般是指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银行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合同进行到期贷款追偿的权利。例如,当学生发生转学、被开除等情况时,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出现借款学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情况时,银行有权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银行的主要义务包括,根据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提供相应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高校提供借款学生的还款情况;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等。

(3)高校(介绍人)的权利义务

高校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一般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作为第三方主要是协助银行和学生完成助学贷款的整个行为和过程。例如,需要向银行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在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学生,并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将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时通知银行,并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学生毕业后,高校负责在一定时期内向银行提供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负责开展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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