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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及教学改革

时间:2022-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革设想。就应用人才型的法学教育而言,方法能力主要是将法学方法论教学的比重必须提高。法学方法论从哲学意义上而言,是指一种认识问题的方法。从狭义上而言,法学方法论则可以作为一种具体的技术手段,用来进行法律注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相关活动,从而在遵循逻辑规则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恰当的处理。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及教学改革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课题组[1]

引言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职业教育,以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是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其立足点是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

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现状却令人堪忧。首先,考生的不良动机影响着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由于考虑到招生对象可能理论知识相对不足,专业学位招生考试的难度一般相对低于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难度,使得一部分学习动机不端正的人进入了这一群体。这与对法律硕士的实际能力要求相去甚远。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协会对一个律师应掌握的知识、具备的技能和职业观念作了一个声明,要求学生在申请就读法学院时广泛掌握历史政治、伦理学、金融、经济、数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由此可见,对法学院学生的要求是非常之高的,这也意味着如果不从标准上严格把握,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最终会归于失败。其次,我国目前的师资现状难以适应法律硕士的培养需要。教学离不开相应的师资。法学院的教师一定要具备高深的学问、高尚的人格、教授的经验,并须以教师为职业,因为“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而目前我国大学教师大都是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研究轻应用、重科学轻技术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术研究型人才。这样,由学术研究型人才来培养应用型人才,矛盾是明显的。第三,机制的不完善影响着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质量。由于对专业学位的意义和性质认识不足,产生了种种错误的倾向:一是不把专业学位当作学位教育,而看成是种高级技术培训;二是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教学科研人才的培养不加区分;三是有的培养单位把争取专业学位招生看成获得创收的机会;四是有的学员把专业学位看成取得学位的捷径。每一种错误倾向都严重影响着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而每一种错误倾向的产生,都最终根源于机制的不完善。

结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革设想。

一、重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怎样来确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呢?我们认为,对于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是仅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职业能力为目标。这种培养目标可表述为:通过学习实用性职业理论和职业技术,培养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以达到胜任特定的职业岗位要求。也就是说,作为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先导工程的法学教育,本质是以受教育者将来从业的职业岗位(岗位群)要求为培养框架,通过对行业岗位规范的考察,来确定培养目标的具体内容,同时根据就业岗位以及岗位目标所要求的能力基础来确定训练步骤。从教育学观点考虑,职业教育能力观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

(一)专业能力

所谓专业能力指的是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技能与其相应的知识,包括单项的技能与知识以及综合的技能与知识。对于每个学生来说,专业能力是基本生存能力,它是劳动者胜任职业工作、赖以生存的核心本领,对专业能力的要求是合理的智能结构,强调专业的应用性、针对性。

对于法律教育来说,专业能力的培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运用能力

法律的分科只是教学与研究的方便,而实际上在法律与法学之间并不存在着天然的界限,是一种相互渗透、互为关联的关系。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必须能够综合地运用法学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对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足够的法律知识支撑。

2.文字表达能力

法律职业是与社会上不同的人打交道的一种职业,因此正确、清晰地表达思想至关重要。对于检察官、律师来说,只有具备雄辩的演讲能力,才能使其法庭辩论具有感人的力量;同样,无论是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通过流畅的文字形式表达其主张、申明其理由从而说服他人也是必需的。

3.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当法庭审理过程中突然出现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时,无论是法官,还是担任抗辩职责的检察官与律师,都面临着如何应付的问题。例如被告翻供、当事人扰乱法庭等等,都需要法律职业者能够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从容不迫地作出妥善的处理,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平时的法学教育中,要着力培养学生这一方面的工作能力。

4.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高科技发展的信息时代,法律工作也日益与科技接轨,在庭审笔录、证据采集等方面,均大量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的工作。同时,随着法律数据库的出现,为法律职业人员迅速查找相关的法律文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在法学教育中,也必须突出运用计算机能力的培养。

(二)方法能力

方法能力指的是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包括制定工作制度的步骤、解决实际问题的思想、独立学习新技术的方法、评估工作结果的方式等。方法能力是基本发展能力,它是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获取新的技能与知识、掌握新方法的重要手段,对方法能力的要求是科学的思维模式,强调方法的逻辑性、合理性。就应用人才型的法学教育而言,方法能力主要是将法学方法论教学的比重必须提高。法学方法论从哲学意义上而言,是指一种认识问题的方法。例如法律价值中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在出现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如何通过利益衡量的手段来加以协调的问题等等,都涉及对法律本质、法律价值等哲学问题的认识。从狭义上而言,法学方法论则可以作为一种具体的技术手段,用来进行法律注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相关活动,从而在遵循逻辑规则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恰当的处理。实际上,法律的权威并不仅仅在于其拥有国家权力这一资源,更主要的是,它以其自身的技术规则与逻辑形式使当事人能够自愿地接受案件的判决。

(三)社会能力

社会能力则指的是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行为能力,包括人际交往、公共关系、职业道德、环境意识。社会能力既是基本生存能力,又是基本发展能力,它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特别是在开放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对社会能力的要求是积极的人生态度,强调对社会的适应性、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社会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因而我们必须就社会学的基本知识、公共关系的主要原理进行重点培养,提高学生认识社会、观察社会从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本身就必须结合社会价值观念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这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如果这种取向与一种相反的趋势构成均势,又如果这种取向中所反映的社会原则正处于变动和极不确定的状态之中,那么法院就应当谨慎行事,不可轻率地将这种取向提升到一种调整司法诉讼的规则的地位。”也就是说,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态势及其基本要求,本身就制约着法律活动的进行。因此,社会能力的培养成为连接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重要纽带。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引入

由于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直接以美国的法律教育为蓝本,因而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值得借鉴与参考。法律诊所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其目的不仅在于给予学生技能方面的训练机会,同时也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经验式学习的教学方式,其核心观点在于“成人学习与儿童学习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因为“成人不能被动地接受信息,他更倾向于通过实践获得知识,在与指导者的合作努力中学习”;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积极参与性的而不是被动接受性的过程;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也是一个“角色调整过程”,它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案例使其能学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职业责任心,并能在亲身体验中培养职业技能。

从教育学的角度而言,法律诊所教育体现了高年级法学院学生的学习特点,有利于激发起学习的主动性与参与性,同时通过实际的法律角色的扮演,培养其面对具体当事人的社会责任与伦理道德,因而是一种非常正当、也极为有效的法律教育形式。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决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可称之为高等技能)。在诊所教学中,学生通过扮演律师角色锻炼职业判断力,完成高等技能的培养。当学生们具备了这些专业技能时,毕业后寻找一个机构以便继续他们的职业培训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关键在于使学生能够从经验式教学中学到东西并将这种经验式学习能力应用于将来。换句话说,在接受法律诊所教育之前,学生们一直是以听讲座、阅读等被动方式进行学习的。然而当学生们成为职业律师后,他们大都将从经验中学习,而不是以听讲或阅读的方式学习。法律诊所教育试图提供给学生一种方法,使其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学生们不仅应学会基本技能,具备判断力、职业责任心、法律和社会知识,同时也应该掌握学习方法。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与那种只能学到一些实践技能的实习截然不同。

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既可以是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前者可以运用于针对律师从业技能训练的课程,或在传统的实体法课程中使用,后者虽然也要结合课堂教学,但它既可以在校园内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校园外的实习完成。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与传统形式法学教育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诊所教育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案例),使其能学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职业责任心,并能在亲身体验中培养职业技能。

学生们在有系统的实践中包括角色的准备中,学会如何从扮演角色中学习,学会从角色本身以及亲身体验角色后的反思中学习。除在亲身体验中锻炼了专门技能,学生们还能学会如何准备、如何从其他经历中学到东西,这将训练学生们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在经验式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方是指导教师这一角色(无论其是法学院的教员或从业律师)。因为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例如,当学生的角色体验是初次会见客户以了解基本案情时,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学生将为会见做准备并与指导教师讨论面谈方案等;第二步,会见客户,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将到场;第三步,学生与教师讨论会见结果,一起分析学生在会见中的良好表现及不足,以及从此次经历中应当汲取的经验。如果面谈时教师不在场,教师可以通过录像对学生做出准确的评价。有的指导教师倾向于现场指导,这样不仅能做出准确评判,在出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介入,有的教师则认为学生应该独立工作,因而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和信赖。

除基本技能学习外,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职业责任心教育。只有在解决具体两难问题时,职业责任心问题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讨论,因此与传统法学课程相反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确是进行职业责任心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心教育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教学所要达到最理想的效果是,学生能为之吸引去思索他们在法律制度中以及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专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的交汇点是判断概念。正如Jonh L.Pottenger指出的那样,从最基本观点出发,律师提供给当事人的即是他的判断。判断有许多定义,许多人认为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是形成判断的基本要素。不管怎样,真正的判断对一个律师而言,最为基本的是要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掌握较为复杂的相关事实。正是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性,为学生创造了提高判断力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以其处理真实的案件、接受真正委托的形式,最好地再现了现实的复杂性和各种冲突的压力,这是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所无法比拟的。

(二)在中国建立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

自2000年开始,中国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7所政法院校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这门课程。根据上述院校有关法律诊所教育的总结报告可以看出,这一引进的新型教学模式在中国的国土上获得了相当的成功。

首先,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体现了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观。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弥补传统教学所欠缺的功能,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以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而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我们过多地注重了理论教学的内容,认为原理通则百通,而忽视了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如果缺少对法律实际运作技术的掌握,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和熟悉法律。同时,对法律实用能力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恰如龙卫球先生所言,我们常常把法律当成简单的物理技术,而不明白法律是一种制度性技术,它只有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才能呈现出相关的技术要求与能力需要。在这一方面,法律诊所教育因为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使得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亲身体会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多样性的角色必然带来多样性的思考,从而使学生可以获得多种收获。

其次,法律诊所教育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同时,处理一个案件不仅应当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也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得不注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主动重视,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培养,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再者,培养了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了良好的伦理基础。在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同学们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重要性,认识到身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真正地去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含义。并且通过法律诊所的工作,同学们之间能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不仅解决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而且从中彼此获得了帮助和启发,更从中感受到了合作的愉悦,这对于学生们而言收获是巨大的。美国学者刘小提也指出,在中国法律界道德规范和职业责任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学生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强烈的律师职责感和道德观。他并且指出,在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中,“反思型律师业”成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所谓“反思型律师业”,是指律师通过实际体验,能对所获得的知识进行反思,这种反思不仅包括对法律的理解,还包括对律师工作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的认识,“也许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反思还能引发律师对其个人价值的深刻了解”。

最后,法律诊所教育也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贡献。法律援助是一种由国家给予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经济上的帮助,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际中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自然,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但由于中国特定的国情,实际上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批费用,从这个意义上单靠政府投资是无法真正地实现法律援助事业的。据初步统计,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而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案件计,现有的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0万件案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涵盖法律援助在内的新型教育模式,能够为法律援助事业作出特有的贡献。复旦大学的总结报告指出,学生们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神圣的使命。所有的学生都会尽心尽力,力求把案子办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因而,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为法律援助的补充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增添新鲜血液,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综上所述,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高校的实践,业已证明这是一种能够提高学生素质、能力、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有益的教学模式,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以及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举措,需要借助这种范式在法律院校中普遍推广。

三、改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制度存在着极大的问题。首先,考试模式与其他专业学位存在太大的差异,影响社会对专业学位的统一认识与评价。其次,考试科目设置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吻合。最后,考试题型设置上过分偏重知识性内容,且此类内容往往局限于考试大纲与指南的范围,对能力考察重视不够。要改革目前的招生制度,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一)面向应用型人才的考试设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MBA、MPA一样,都是专业学位,培养的都是应用型人才,是一种区别学术科研型学位的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如李岚清副总理所指出的:“要把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规格和标准区别开来。”这种区别还应体现在招生考试上。目前,MBA、MPA均采取与学术科研型人才的招生考试不同的模式(即“1+ 4”),只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与法学硕士(即学术科研型人才)相同的考试模式(即“2+ 3”)。从2003年开始MBA、MPA均采取(“1十3”)的考试方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也从(“2+ 3”)改为(“2+ 2”)考试方式。因此,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从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 3”模式。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法律硕士的英语考试采用与法学硕士同一张试卷不合适,因为这是对学术科研型人才的选拔标准,不符合专业学位这种应用型人才的选拔要求。如果实行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命题,则一方面可以偏重于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与水平的考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采用法律素材进行英语水平与能力的考察,有效地引导考生从复习考试阶段就进行专业英语的训练,从而更好地为入学后的培养目标服务。事实上,国内不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入学英语考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第二,政治考试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各试点院校命题,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考察考生的政治素质与知识,而且还可以重点考察考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观察、分析和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紧密结合专业学位的特点进行政治考察。多年来MBA的成功经验可以充分说明这种方法与模式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此外,在考试的内容与要求上,在考察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应重点考察考生的能力,尤其是与从事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能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这一性质决定了在遵循专业学位的统一性时还应符合法律专业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在考试科目和内容及题型的设置上,体现法律专业的特色与要求,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

(二)体现法律专业的特色与要求,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

第一,与MBA、MPA不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不设也没有必要设置语文、逻辑两门课程的考试。因为法律语言本身便是一国最为规范、标准的语言,对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的考察本身便已包含了对其语言水平与语文能力的考察,例如专业课中的材料分析题要求考生根据有关文字材料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论述,就包含了考生的文字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语文水平,而这些自然也成为评分的标准之一。同样,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性使法律知识的学习本身也是对逻辑知识的掌握,而有关理解、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身也包含了逻辑能力与逻辑水平。因此,法律专业课的考试实际上也是对考生语文、逻辑知识和能力的考试,无需单独开设语文、逻辑两门考试课程。

第二,法律知识的考查范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一种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其招生入学考试应重点考查考生的基础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从而决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以及是否具备培养的前途。为考查考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与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主要法律的基本规定的水平,应设置三类考试课程,即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最主要的实体性法律规范(宪法、刑法、民法)、程序性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三类课程在现行招生考试中并未设置,其弊端是不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选拔要求,因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在招生考试中就应体现出这种特色与导向,而诉讼法是法律实务中最为基本的程序规定,应当在考试中占一席之地。

第三,在题型设计上应强调对法律能力的考查。法律知识虽然也是考查的重要内容,但除了纯知识性的内容外,其他部分的知识应作为基本的背景,用以考查考生的法律能力。例如,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法条评析题等固然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知识,但更为重要的是考查其逻辑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此外,鉴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均为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并未进行过系统深入的法律学习,因此对法律知识的考查应限制在基本知识的范围内。

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考试的基本标准,即专业课应在5门以上;同时,应与其他法律考试如律师资格考试、第二学位入学考试等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对于法律能力、综合素质的要求应高于这类考试。

结论

在最后的结论中,有下面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国家的引导。从社会这个层次上来说,国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何种性质、何种特点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国家性质的同时,要善于汲取先进的东西,包括从美国的法律博士(J.D.)的培养模式中吸取我们有利的东西。

二是学校的领导。在有国家的引导后,学校作为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主要单位,要努力做到主导法律硕士的成长。每个学校的特点不同,因此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上也要有所侧重。笔者建议有的高校侧重律师的培养,而有的则可侧重法官、检察官的培养。

三是学生的主体。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他们对于学校而言就是产品,他们的好坏就是学校的形象代表。如何让他们由被动变为主动,是一个长期努力的问题。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绝不单单是哪一方的问题,它是社会多方共同努力的长期过程。

(刊于2002年第4期)

【注释】

[1]课题组成员:徐永康、叶青、张传。执笔人: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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