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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之教学模式改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可以说,当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所采用的通常模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和观摩庭审则属于辅助模式。当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课程一般都采取“双师同堂”的授课模式,而且,为了实现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两位老师一般都分别来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科。

石经海[2]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的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理论脱离实际、教授脱离操作、学习脱离现实等问题,需要改革。改革后的教学模式,以提高研究生的实务能力为中心,通过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阅卷、案情提炼、证据运用和定性分析等能力,帮助学生逐渐实现从理论到实践、从学校到社会、从学生到法官等的蜕变。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位;刑事疑难案例教学;教学模式改革

随着研究生培养体制的改革,如何提高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又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J.M)的培养质量问题,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解决该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开设真正适合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需要的“刑事疑难案例分析”等实务课程,是其重要环节。然而,纵观当前“刑事疑难案例分析”等实务课程的开设状况,显然难以真正达到该课的开设效果。本文试图探究一种能真正提高研究生实务能力的刑事疑难案例之教学模式,以提高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和培养质量。

一、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之通常模式

纵观当前各高校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所采用的模式,大致有课堂讨论、模拟法庭、观摩庭审和法律诊所四种。

(一)课堂讨论教学模式

该模式是指,选择一个或者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发言甚至相互辩论,然后教师进行点评的一种教学模式。课堂讨论式教学之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以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立法缺陷也有所发现。根据笔者的了解,当前一般法律硕士刑事疑难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模式大致分为如下四个阶段展开:第一阶段向学生系统介绍典型、疑难案例并提出问题;第二阶段让学生思考和讨论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第三阶段让同学发言,表达观点和相应的理由;第四阶段老师进行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有部分刑事疑难案例教学课程采取双师同堂的授课方式,其课堂设计也更加灵活多变。

(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该模式是指,选用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例,让学生充当各个诉讼主体和当事人,模仿真实法庭审判的情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模式。模拟法庭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拟真实法庭审判情景,不过为了使模拟审判活动显得更为精彩和激烈,也可对真实案例稍加改动。从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来看,国家想要培养的是专门从事实务工作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人,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1]。从此意义上来说,模拟法庭式教学的实行,是培养大学生实际运用和操作法律能力的最好课堂。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一般按如下步骤展开:①由学生自己真实再现普通刑事案件从庭前准备、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最后宣判的整个完整过程。②在模拟法庭审判中,学生饰演的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应紧紧围绕案件焦点展开精彩的法庭辩论。③审判过程应体现审判长成功驾驭庭审活动的技巧和能力。④判决书内容应能体现较高法学理论素养和情法兼顾的说理功能。⑤模拟法庭完成后,指导老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当场点评,对存在的细节性和争议性问题进行一一剖析,使学生从中得到教益。

(三)观摩庭审教学模式

该模式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审判法庭现场旁听,观看法庭对一些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件审判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模式。观摩庭审的主要目的:①让学生全面了解刑事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展现的法律技能。②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主体及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及各个角色的作用。③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但要重实体,而且也要重程序,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④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注意公诉人、辩护人和裁判法官的立场和观点及事实与法律依据。⑤观摩庭审结束,要求学生畅谈自己的观感与体会,指导教师应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这种模式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互配合来进行教学,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教学模式。

(四)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该模式是指,仿效医学院利用医疗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将司法实践视作“医疗诊治活动”,把法科学生看作在诊所实习的学生。通过指导法科学生直接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体会法律的应用,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距离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教育和欧陆法系重视法学理论体系和原理教育的影响,很多高校并未真正采用这种教学模式。

二、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之所存问题梳理

在以上几种模式中,课堂讨论教学模式由于最为符合学校的课程设置,承袭了传统教学方式的资源和经验,实施起来方便可行,被各高校广泛采取。模拟法庭和观摩庭审教学模式由于受教学资源和上课时间安排等客观条件限制,基本上很少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由于障碍因素更多,实际上较少采用。因此,可以说,当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所采用的通常模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和观摩庭审则属于辅助模式。下面仅以课堂讨论模式为例,对案例教学所存问题予以梳理和分析。

(一)教学方式方法问题

在教学方法方式上,目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①授课老师的配置问题。当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课程一般都采取“双师同堂”的授课模式,而且,为了实现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两位老师一般都分别来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科。然而,授课老师的如此配置依旧不能解决当前法律硕士教育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问题[2],刑事疑难案例教学仍然停留在“以案例为载体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探讨”的层面。②授课老师的配合问题。“双师同堂”教学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充分利用具备不同专业背景和专业经历老师的知识,从不同视角来看待问题,以拓宽学生分析问题的视野和思路。但现实效果并非如此。实体法老师和程序法老师由于专业上的差别,对对方领域的问题较少涉及,“双师同堂”就不可避免地演变成为两个独立的课堂——实体法课堂、程序法课堂,老师之间很少能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二)疑难案例选取问题

在疑难案例选取上,目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①案例选取的随意性。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极具随意性,案例大多是由授课老师单方面选取,无法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真正需求。并且,老师的兴趣、近期的热点等因素,无疑也进一步导致了案例选取的随意性。②选取案例的片面性。随意选取的案例,无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很多案例或严重偏向实体法知识,或严重偏向程序法知识,或严重偏向证据法知识,不能充分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兼顾。很多案例所反映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问题相当局限,可讨论的点很小,讨论意义不大。③案例选取的过于理论性。重视理论知识的教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然而,法律硕士教育,特别是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课堂,无疑更加应注重实践知识的教授,至少应当做到二者的并重。但当前刑事疑难案例教学中所选取的案例,背后都反映出较为激烈的理论争议,从而将学生引向理论上的探讨,渐渐忽视了对案件的实务性分析。

(三)学生参与问题

在学生参与方面,目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①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课堂讨论式的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在本质上仍属于传统的教授模式,其所采用的主要方式仍是老师讲授,学生在大部分课堂时间里都在听老师的案例分析,学习其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应技巧。[3]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老师会在课堂上让一些同学发言,但学生在整体上是处于被动的听课地位,没有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能力。因而,学生在课堂上参与的积极性不高。②学生参与的有效性不足。尽管课堂讨论的教学模式较之一般的教授模式提供给学生更多的参与机会,但取得的实际效果确实极为有限。授课老师一方面没有充分听取学生的分析意见,另一方面却早已在心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这就使整个课堂的案例教学都在老师思维的主导下进行,学生的讨论或发言都流于形式。学生的观点无法得到老师的肯定,也无法得到其他学生的认同,整个案例教学课堂沦为老师向学生灌输自己观点的课堂。并且,学生参与的这种无效性,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打击学生参与的积极性。③学生参与的秩序性缺乏。当前,在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中,学生参与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老师点名提问,被点到的学生回答;二是老师就某个问题让学生自由讨论,然后发表观点。确切来说,前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课堂讨论教学模式,也不大可能引起课堂无序情况。至于后者,如果老师没有精心安排好讨论进行的具体程序,就有可能导致学生的参与缺乏秩序性。无序的讨论,不仅浪费宝贵的课堂时间,还会大大降低讨论的效果,从而影响整个案例教学的教授效果。

除以上问题外,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还存在教学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不科学以及学生信息反馈机制缺乏等问题。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的不健全、不科学主要表现为,刑事疑难案例教学的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都是以传统的期末考试为唯一手段,或者是20%的平时到课情况与80%的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这种考核方式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的训练和提升。学生信息反馈机制的缺乏主要表现为,老师没有提供一个固定的师生交流平台,学生对授课内容、授课方式、授课进程等案例教学环节所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及时、充分地反映到老师一方。这不仅不利于老师改进自己的案例教学方式,还有可能会导致学生消极怠课,影响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问题之原因分析

应当说,造成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来讲,这与当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如“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传统、实务型师资的缺乏、法律硕士教育整体上与实践严重脱节等,具有很大程度上的联系。而从具体微观层面来讲,导致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缺乏法律实务界资深专家参与教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课程的一大特色,就体现在其实务性上。[4]在这方面,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的老师,较之从事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的老师,无疑更具有优势。但是,当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课堂上,或是由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老师独自担任教学工作,或是由分别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老师采取“双师同堂”的方式担任教学工作,并没有来自法律实务界的老师参与教学。这无疑使“实务教学”之特色和效果大打折扣。上述关于在教学方法方式上,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缺乏法律实务界老师的参与而造成的。实务型老师不仅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他们可以给学生带来最原汁原味的实践知识。在实务型老师与学术型老师“双师同堂”时,可以改变传统案例教学中理论探讨占主导地位的缺陷,两位老师的观点经常针锋相对,给学生带来难忘的思想碰撞,教学效果无疑会大大提升。

(二)没有科学合理的疑难案例选取标准

毋庸置疑,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的核心在于疑难案例的选择。疑难案例决定了老师教学的方向,决定了课堂讨论的主题,决定了整个案例教学的质量和高度。可以说,老师对疑难案例的选取决定了整个案例教学的成败。既然对疑难案例的选取如此关键,那么我们就应当设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疑难案例选取标准。这样才能避免上述在疑难案例选取上,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所存在的随意性、片面性、过于理论性等问题。疑难案例选取标准的设立,也应当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而来。科学合理的疑难案例选取标准应当兼顾以下方面: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难易复杂程度适中、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典型性等。倘若设立了一个科学合理的刑事疑难案例选取标准,我们就能改变当前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在案例选取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可以大大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三)没有充分多样的学生参与模式

如上所述,当前课堂讨论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在学生参与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有效性不足和秩序性缺乏。我们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没有设计出一套充分多样的学生参与模式。学生参与应当充分,这是指在刑事疑难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疑难案例的选取、实体法分析、程序法分析、证据分析、结论、课堂布局以及分组等,都应当给予学生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会,让学生全程有效地参与到案例教学课程中。学生参与应当多样,这是指在刑事疑难案例教学的不同环节,老师应当安排学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课堂参与,如个人发言、分组讨论后推选不同组员总结、庭审辩论式发言、报告与提问等方式。充分多样的学生参与模式,不仅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还能提高学生参与的有效性,还可有效克服课堂讨论式教学的无序性问题。

四、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之教学模式改造

针对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与不足,特别是理论脱离实践、讲授脱离操作、学习脱离现实等问题,应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特点和需要,研究、建设与实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教学方式方法,大力提高我校专业研究生的刑事法学的学习效果和教育教学效果。该模式之目标为,通过本项目的研究、建设与实施,大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刑事法学的学习效果和实践操作能力,并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得到提升。具体方案如下。

1.制定科学的教学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教学效果评估指标是指评价教学效果好坏的标准,而科学的教学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标准构成的,能够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出教学质量与效果等相关情况的有机的系统。[5]我们就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制定的教学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由总体指标与具体指标构成,其中,总体指标是看该课程设置的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具体指标分两个角度考察,即从学生的角度和教师的角度。以下分述之。

就总体指标而言,由于该课程的直接目标是大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刑事法学的学习效果以及实践操作能力,因此总体指标即是否实现该目标以及实现程度如何。判断总体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离不开对具体指标的考察,总体指标必须通过具体指标才能得以准确的认定,而具体指标的制定离不开总体指标的指导。由此,判断具体指标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能够有效地为总体指标的判断服务;而总体指标若离开具体指标的判断,则形同虚设,无以为继。

就具体指标而言,我们从学生和老师两个角度分别设定。从学生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①能否积极参与案例讨论与分析;②课堂讨论方式是否合理以及组织是否有序;③案例的选取是否适当;④教师是否发挥其应有的引导指点作用;⑤自我评估,有无收获以及获得哪些收获。从教师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①学生参与案例讨论与分析的积极性的高低;②对实务技巧、理念、基础知识的点拨学生能否吸收;③课程完结后学生有无明显进步;④自我评估。

对于具体指标的实现情况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判断,即由课程参与者对各项细化的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打分,分数的高低就能反映该具体指标实现的情况。

2.采取多师同堂的教学方式方法

多师同堂的教学方式是指同一课堂同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老师讲授,不同教师承担不同的教学任务,以实现教学效果最大化。就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课程而言,由于注重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夯实基础知识,因此每一堂课都由一位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或者检察官以及一位理论功底深厚的刑法学教授承担。在讲授案例过程中,由法官或者检察官承担讲授实务操作技巧的任务,由教授承担基础理论知识的阐明,师生之间互动更为有效,而且师师之间也能展开讨论,使实践与理论得以较好结合。比如针对政法干警试点班的刑事疑难案例课程,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副庭庭长以及我校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共同教授,让同学们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他们在学习到刑事审判实践中具体经验的同时,也使自己的理论功底得到提高。刑事疑难案例分析课程可以由学校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专业的校内教师承担;同时,聘请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同时参与。根据每一堂课的具体任务与案例的不同,邀请相应的人员参与,即多师之间可多样组合,如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程序与实践等。

3.按实务进路及技能布局选取真实案例

案例的选取对于刑事疑难案例分析课程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传统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主要仍以教师传授为主导,学生并非主体,因此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而且,案例教学主要服务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相对于空洞的教材而言,案例教学在学生理解以及掌握相关知识点上有其过人之处,但是却忽视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应达到的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的目标。[6]除此之外,在案例的选取上,一方面,传统的刑事疑难案例教学的案例虽来源于实务,但是大都经过授课老师一定的改造以达到其教学目的,因此其在真实性上有所欠缺;另一方面,由于授课老师对案例资料的搜集途径有限,致使案例在案情、证据等方面都有所不全。这些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效果以及相关实务技巧的培养。本改革方案的案例选取,需满足如下标准。

首先,案例须有真实性与全面性。刑事疑难案例分析的目标在于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为之后的职业奠定基础,因此案例须是真实的。只有真实的案例才是有血有肉的,才能让学生有实战的感觉,从而引起学生的共鸣与专注讨论,有助于课堂气氛的活跃。而且,真实的案例才能够搜集到最为全面的资料。案例若是改编而来,则可能面临着资料不全的问题。专业学位研究生疑难案例课程的案例须有全面性,包括案情的全面、证据材料的全面等。全面、完整的案例才能让同学们对案例分析高度重视,是锻炼实务操作能力的基础性条件。如针对政法干警试点班的刑事疑难案例课程所选取的都是张波法官在其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案例不仅接地气,而且案情也很全面。

其次,案例须有针对性。刑事实务能力包括方方面面,而刑事疑难案例分析课程是有限的,老师应就着重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能力进行选择,由此针对性地选择相关案例。这些案例的选择,分别侧重于对案件事实理念的尊重、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判断、对翻供案件证据问题的解决、对控辩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定性量刑争议问题的处理等。这些实务操作能力都是同学们参加工作后所必须具备与掌握的。

最后,案例须有疑难性。作为刑事疑难案例分析的案例不能是毫无争议的,那就没有讨论探究的必要,应是在实务中比较难处理或者具有较大迷惑性的。疑难的案例并不一定是案情复杂的案例,有的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例反而疑难。比如,有的案件由于争议焦点关乎刑法的相关理论问题或是法律漏洞或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协调,如何处理该类案件也需丰富的经验。在教学改革实践中,有的同学提出,以后他们的工作岗位将是基层,所以选取的案例不应过为疑难,应偏向基层法院中常发的案例的建议,其实是不成立的。其一,我国法院等级虽分为四级,但是对法院管辖权的划分并不都是以案件难易为标准的。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有的案件案情很简单,但由于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由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这样一来,较为简单的案件就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同理,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可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二,疑难案件在对学生刑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方面,作用是最为可观的。简而言之,对于疑难案例都能处理得当,对简易的案件则更不在话下。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教学改革模式之实施方案

1.课前准备

教师提前一周布置所要研讨的案例材料,将案例材料发到公共邮箱,供同学下载并提出几个问题供学生思考。学生需熟悉案例,包括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围绕案情搜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研究与本案相关的法学理论与学术观点,形成个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同一小组可在课前组织讨论,交流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分享自己搜集的资料,一来有利于同学们对案件全面、深入的思考,二来也为正式的课堂讨论作准备。

2.课堂讨论

学生课堂讨论一般分为两轮,第一轮是小组成员间就该案的案情进行梳理,初步形成对该案的处理意见。所有小组发言完毕后,教师将针对各组的发言情况进行简要点评,指出大家的争议焦点,引导大家朝更为深入的方向思考。然后,各组进行第二轮讨论,这一轮讨论较第一轮讨论更有针对性,有助于同学们对案件进行更深刻地探讨。两轮讨论完毕后,由教师进行最后的总结。有的案例有唯一的正确答案;而有的案例属开放性的,案例结果并非最重要的,更为重要的是教授同学如何思考以及掌握何种技巧。整个过程中,生生互动、师生互动、师师互动可随时展开。

将全班同学分为若干组,每组10人左右。课堂讨论具体的时间安排如下:第一轮的讨论采取无领导小组的形式,时间为10~15分钟,根据案件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无领导小组讨论是借鉴当前公务员面试所普遍采取的方式,除了讨论案例外,还能够锻炼同学们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论辩说服能力等,这些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都是必须掌握的。然后,各小组指派一名学生代表进行主题发言,每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学生代表发表本组多数同学观点,本组持不同观点者可单独发言。通过代表发言的形式,除了能锻炼同学在众人面前表达的胆量,还能够训练同学们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能力。一学期整个课程下来,全班每个同学都能得到上台发言的锻炼机会。各小组代表发言之后,其他小组同学可以提出质疑或点评,时间不超过5分钟,形成生生互动。各小组第一轮发言结束后,授课教师分别从程序法、证据法、实体法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并对第二轮讨论方向进行指点,时间约10分钟。第二轮讨论开始,先由各小组集体讨论,时间为5~10分钟,然后各小组派出同学发表小组观点,时间在5分钟左右。各小组第二轮发言完毕后,教师就案件的处理从理论及实务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并随时进行适当的师生互动和师师互动,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最后,还可开展师生、生生、师师互动。

3.课后总结

课后总结的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每一堂课后,老师都应要求学生撰写课后总结。一方面,使同学们将自己在课堂上学习的各种知识、技能进行总结,进一步的消化领悟,达到温故而知新;另一方面,同学们也能就该课程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这对于课程的完善非常重要。同学们将课后总结发到公共邮箱,教师对于同学的总结要进行进一步的总结,时时了解学生参与课程的学习效果。而且对于学生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也要及时考虑,采纳确实能够解决问题的好的意见与建议。这样,学生在下一堂课就能感受到变化与进步。

参考文献

[1]王健.举办法律硕士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9.

[2]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J].河北法学,2008,(5):162.

[3]潘丽平,屈耀伦.《刑事案例分析》实验课角色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99-100.

[4]曾粤兴.同台竞技式教学法——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改革[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90.

[5]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 (8):70.

[6]陈麟.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基于学徒制的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2,(6):50.

【注释】

[1]本文为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级卓越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协同培养为例”(yjg133031)和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校级研究生教学改革试点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学研究”(yjg201212)成果。研究生黄小蓉、熊亚文、李振、杨依龙同学参与了本文调研写作的一些辅助性工作,特致谢忱。

[2]石经海,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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