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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不是绝对的。在一般我们认为是实体法的法律文件中,同时会有一些程序法的规范存在。例如在《民法》中,其多数规范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但是也存在签订合同程序、履行合同程序、法人设立变更撤销程序等许多程序法规范。而且,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与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几乎相互交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合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法律的内容及功能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民法、行政法、亲属法、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均为实体法。(23)这些法律部门分别规定了人们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实际上是规定平等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行政法是规定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对程序法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有一种误解,将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为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24)《法学词典》则解释为:“程序法亦称‘审判’、‘诉讼法’、‘手续法’、‘助法’、‘实体法’和其对称。”(25)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学界普遍认识到,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都会涉及程序法。例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要按照立法程序法的要求进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要求进行;救济程序不仅包括诉讼程序,还包括仲裁程序、调解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公民或法人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签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对法律实施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有法律监督程序;等等。显然,法律程序不能等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其二,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角度,可以认为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权利义务的方法与手段的法律,但并不等于说程序法的内容不规定权利和义务。任何法律规范都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否则不称其为法律规范。程序法规范同样如此,也是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为核心内容的,它是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规定权利和义务,而在于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前者规定的是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后者规定的是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不是绝对的。在一般我们认为是实体法的法律文件中,同时会有一些程序法的规范存在。例如在《民法》中,其多数规范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但是也存在签订合同程序、履行合同程序、法人设立变更撤销程序等许多程序法规范。而且,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与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几乎相互交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合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公司法》就是一个典型,既有实体规则的规定,又有程序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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