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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法律硕士招生的基本条件就是考生必须是非法学专业毕业,这就出现了考生在校期间的所学与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内容之间存在的矛盾。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

陈学权(1)

摘 要:培养复合型、实务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现状与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招生制度、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力量建设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硕士 培养目标 差距 改革

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教育迄今,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厘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略陈己见。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明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我们发现和解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问题的出发点。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培养目标,尽管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教学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乃至不同的认识;但是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和审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主管部门的系列相关文件,就不难明白主管部门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初衷。

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查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将法律硕士的定义和培养目标表述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2)

1999年6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新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并强调:“修订后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进一步体现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培养,突出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教育,在培养对象、考试方式、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学位论文等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并提出了新的要求。”(3)

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第二次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中再次强调:“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职业养成过程,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

从上述文件来看,尽管在相关表述上有一些细微的变化,但是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一贯的,即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而且与其他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复合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这是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及法学硕士的重要区别。这种复合型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这是简单形态的复合。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已经取得了非法学学位,然后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掌握了法学一级学科知识。因此,这种知识的复合是法学一级学科知识和另外一个一级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合,这是一种复杂形态的复合,是能力的复合。这种复合不仅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既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拥有另外一类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能将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当然,这种复合不是天然形成的,它需要培养单位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共同努力,在培养期间有意识地促进这两种学科知识、思维方式、技能的有机结合。

第二,实务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这使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有别于法学硕士学位。对此,国务院学位办王亚杰先生曾从专业学位概念的角度阐释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内涵:“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家专业学位系列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专业学位的一种,它与法学硕士和其他硕士学位相比,层次上是一样的,但属于不同的类型……它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5)贺卫方教授也指出:“法学硕士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虽然许多人将来只能从事实务工作,但我们的目标却是学术的。”(6)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实务型人才,但并不等于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不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只是所有理论教学的归属都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从事司法实务。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培养单位应当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

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以上述培养目标为参照,考察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之现状,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的入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首先,入学考试科目的设计没有体现、甚至冲击着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科目为英语、政治、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和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四门。而法律硕士招生的基本条件就是考生必须是非法学专业毕业,这就出现了考生在校期间的所学与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内容之间存在的矛盾。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那些在本科阶段专注于专业学习的人很难考上法律硕士,而将主要精力放在自学法律、几乎是放弃专业学习的考生则能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为了在竞争非常激烈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获得理想的成绩,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欲报考法律硕士的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将主要经历都放在了自学法律上,而将自己的本专业放到次要的地位,这就使得法律硕士生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知识不够牢靠,不利于法律硕士生将来朝着复合型方向发展。

其次,现行的统一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上所述,要实现法律硕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培养单位有意识地引导法律硕士生将自己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目前,各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都是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生,这样的结果是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招收的法律硕士生的学历背景是多元的。在学生第一学历背景多元的情况下,培养单位由于本身师资力量、学科布局上的原因,事实上很难有针对性地引导每一个学生将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正是由于目前的法律硕士招生制度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致使很多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生时对学生的学历背景漠不关心,在培养过程中对如何将学生的本科专业与法学有机结合的问题采取放羊的态度,任其自然发展。

(二)现行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与高层次实务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存在差距

首先,高校教师难以满足法律硕士教育的需要。要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预定的培养目标,离不开一大批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否则,我们很难想象能够培养出符合要求的法律硕士毕业生。但是,客观情况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是以学术见长的,大部分法学教师并没有法律实务实践经验。国内甚至有一些著名的法学院认为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是不务正业,因而限制甚至禁止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因此,很难想象这些著名的法学院是如何对法律硕士进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的。

其次,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讲课多半停留在口号层面,并没有相关制度保障其落到实处。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便弥补学院派法学教师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是,从教学实践来看,由于教学经费、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许多高校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方案。

最后,现行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与法律硕士的培养要求存在差距。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直强调培养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培养法律硕士生的实践能力,2006年新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甚至还增加了法律文书课、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等实践性课程;但是,从教学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这一要求执行得并不理想。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在走上法律硕士讲台时都很困惑,如陈兴良教授就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给本科生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生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7)目前,各院校对于法律硕士生主要存在着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采取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8)显然,这三种教学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论单一地采取哪一种教学方法,都难以实现培养复合型和实务型的高层次人才目标。

(三)现行的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未能有效地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早在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曾经明确指出:“根据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中央有关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已作一定的衔接。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9)据此,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之初,其培养要求与法律职业之间是有效衔接的。然而,自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硕士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尽管“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硕士教育有着密切联系,但在课程设计上对与司法考试制度的互动性实现方面也欠缺与时俱进的思想”。(10)加之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使得当前本是为司法实务部门培养的大批法律硕士毕业后因难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被阻挡在司法实务部门之外。

综上,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机制与其培养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决策者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美好愿望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实现,这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法律硕士知识多样性的优势难以发挥,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同法学硕士匹敌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系统扎实的缺点却暴露无遗,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练技能严重缺乏,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四不像’、法学教育的‘次品’。”(11)

三、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建议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应当坚持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不动摇,针对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改革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如上所述,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有两门业务课总共要涉及法学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学、民法学五门法学专业课程,占整个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数的50%。然而,报考法律硕士的前提条件是考生本科学历必须是非法学专业,这就意味着接受法律硕士教育所需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只能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获得。而且,鉴于考生在英语和政治方面的考分差距很难拉开,所以最终决定考生能否顺利通过此项考试往往取决于考生对前述五门法学课程的掌握情况。显然,这样的做法是荒谬的。因为作为选拔性考试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检测的不应当是考生现有的法律知识,而更多的应当是考生未来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潜力。为此,笔者主张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内容中废止对法律类课程的考核。

与此同时,考虑到法律职业对写作、阅读理解、逻辑推理等有着较高的要求,笔者建议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借鉴美国法学院的LAST考试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特点,设计一门综合考试科目,内容涉及中文写作、阅读理解以及逻辑、分析推理等。

第二,允许有条件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对考生学历背景进行一定的限制,实行按类招生。如上所述,制约我国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行的培养体制未能将法律硕士生的非法学专业和法学专业的知识、技能进行有机地整合,从而使得法律硕士多学科专业复合的优势未能充分地显现。为此,笔者主张,在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法律硕士招生简章的前提下,允许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报考条件在学历背景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如允许一些工科优势非常明显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收法律硕士时将考生的本科学历背景限定于理工科,以便将来朝着知识产权法方向培养;允许一些财经外语类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生法律硕士时将考生的本科学历背景限定在经济、贸易、外语类,以便将来朝着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方向培养;对于一些政法类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也允许其根据各自的学科优势对考生的本科学历进行适当限制。

笔者之所以建议在招生条件方面赋予培养单位上述自主权,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使培养单位能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能够有条件地引导法律硕士生将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在知识、思维、技能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整合,帮助他们找准适合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培养出特色鲜明的、具有竞争力的法律职业人才。当然,在强调对法律硕士生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引导的同时,特别不能忽视的是对法律硕士生法学基础学科的教育,因为只有在夯实法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有效的专业复合。

第三,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使其能与国家司法考试有效地衔接。在法律硕士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法律硕士毕业后的出路问题,有学者建议:在确保法律硕士教育真正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可以改革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将统一司法考试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客观试题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第二阶段为主观试题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操作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律硕士研究生如果能够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通过了第一阶段的司法考试,那么就可以不参加第二阶段的司法考试,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12)笔者对其主张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有效地衔接之思路表示赞同,但反对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方面给予法律硕士研究生任何优待,其理由在于:2002年国家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要设定一个法律共同体准入的统一标准;如果在法律硕士参加司法考试方面给予优待,那对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在此方面是否也应当给予优待呢?!如此一来,只会使得近些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改革成果付诸东流。而且,由于规模发展过快,目前全国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教育质量并不理想,近些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如果再免去国家司法考试这一门槛,高质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势必受到冲击。

在坚持法律硕士必须参加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下,解决法律硕士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使其能与国家司法考试有效地衔接。为此,笔者主张,在法律硕士一年级学习期间,培养单位应当安排与司法考试紧密相关的基础学科,此阶段教学的目标是帮助学生在二年级初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二年级后,大部分法律硕士研究生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此阶段培养单位应当重点安排一些实践性课程和专题讨论性课程,其教学目标是加强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以及根据学校学科优势和特点,引导学生确立研究方向,有意识地帮助学生将法学和非法学两个专业的知识、思维、技能进行整合。进入三年级后,则主要是安排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以进一步强化和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以及有创造性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加强法律硕士师资力量建设。对此,笔者主张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对从事法律硕士法学基础学科教学的教师,培养单位应当引导他们有意识地关注国家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并在实践教学中注重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对于那些博士毕业的青年教师,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原则上应当禁止其从事法律硕士基础学科教学。其次,对于从事法律硕士专题讨论性课程教学的教师,培养单位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优先选择和安排一些确实有助于引导学生进行复合能力训练的教师担任。最后,切实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逐渐形成一批相对固定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队伍。对于有关模拟法庭训练、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谈判等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以学术见长的学院派教师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必须由实务部门的专家主讲。这就要求学校切实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从实务部门聘请一批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专职从事法官、检察官培训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

【注释】

(1)陈学权,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说明的通知.学位办,1999(41).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学位办,2006(39).

(5)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0.

(6)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92.

(7)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的诱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8)何跃春.对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6(5).

(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

(10)何跃春.对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6(5).

(11)董士忠.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5).

(12)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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