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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教育改革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学校教育体系与社会教育体系之间、教育与培训活动之间的关系尚待理顺。近年来,中国教育界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如课程改革、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农村办学条件等。但是,中国教育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偏好知识灌输和传授,忽视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偏重选拔性考试,忽视评价多样性;过分强调正规学习作用,忽视非正规学习价值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三、我国目前在教育改革、教育开放和教育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开放和创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教育改革欠缺深度。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两大转变:一是工业化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的转变,二是人们接受一次性学历教育向接受终身教育的转变。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和国民创新能力密切相关,制度变迁也就必然导致文化演进,这两大转变也就必然相互关联。在此背景下,贯穿人一生的终身教育必然会成为许多国家争相谋求的政策方向,而信息网络技术形成的新载体、新平台,也为学习方式的转变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和活力。与较完善市场机制下传达出来的信息相关,教育正在全面适应社会岗位多样化和人的终身发展多样化的需要。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修订中可以看出这一趋势:中等教育阶段开始分为职业、普通和综合不同类型;高等教育阶段则把高职高专和本科并列为两类高等教育,而不是有高低优劣之分。

在任何国家,能够沿着普通学校一直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总是少数,而接受职前职业教育、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总是多数,就高职高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而言,专业和职业培训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这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力资源分工的大潮流,也反映了知识社会就业与雇佣结构“网格化”、“扁平化”的大趋势。但是,由于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在中国,家长、学校和社会用人部门当前尚未形成这样的共识,仍旧把一次性学历教育当成“修成正果”的唯一途径,仍以全日制正规学历教育为中心,人才培养模式缺少多样性和灵活性,致使一些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在办学方针、教学宗旨、学科专业设置以及师资配备等方面,盲目趋同或墨守成规,缺乏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动力和活力,有些地区产业吸纳能力有限,加上用人部门的非理性化,已出现所谓“知识性失业”或“过度教育”的问题。

第二,教育开放欠缺幅度。多年来,尽管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确实在逐年较快增长,而且平均年增幅比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还要大,占GDP比例从1996年的2.5%一度提升到2002年的3.32%,达到了自1989年对此项指标进行监测以来的最高水平。但原来预计2000年后来拖延至2005年的4%目标未能如期实现。特别是2005年经济普查使GDP存量多出2.3万亿元,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2004年更下降为2.79%,处于低收入国家水平,远低于同期世界4.4%的平均水平。这在一定程度表明,政府宏观调控教育能力有所弱化,很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同时,中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公办教育资源配置很不平衡,即使在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于中西部地区教育经费支持的情况下,由于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强弱不一,200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平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状况继续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中国的学校教育体系与社会教育体系之间、教育与培训活动之间的关系尚待理顺。受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教育的公益性有所减弱,政府、学校和各类教育机构之间出现了错位和缺位现象。学校教育体系与社会教育体系之间、正规教育体系内部之间自成系统、自我封闭,教育资源共享程度不高。目前,绝大多数公办学校在法定公共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很难向社会学习者开放,图书、实验设备、实习场所均各自配置。特别是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仍由不同政府部门主管、规划,长期存在着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等问题。劳动部门在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方面,采取不同的尺度。在教育内部同样存在着对职业教育规划和管理分离的现象。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多集中在公办学校方面,许多地方政府的教育规划,还缺乏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全局性的统筹考虑。

第三,教育创新欠缺力度。近年来,中国教育界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如课程改革、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农村办学条件等。但是,中国教育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偏好知识灌输和传授,忽视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偏重选拔性考试,忽视评价多样性;过分强调正规学习作用,忽视非正规学习价值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既有教育思想、内容和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教育结构、体系和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又有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巨大压力,还有社会用人制度过分看重学历的体制性障碍。教育创新成为国家政策乃至法律的文本并不难,难的是成为政府、学校和社会自觉拥戴教育创新的制度安排和自愿履行教育创新的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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