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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影响很大的税收是什么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就理论研究而言,对税收概念的研究又是进行税收理论研究的起点,因为它是税收理论体系的基础。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对税收认识的不同,对待征税和纳税活动的态度及其征纳活动也不相同。《税收经济学》中则把税收定义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中外财政税收学者对于税收概念的不同表述,主要在于对税收本质的理解存在差异。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

一、研究税收概念的重要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来看,某一事物概念的形成是人们对该事物本来面目或事物本质的认识,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程度。只有对事物的本质进行科学认识和正确反映才能形成准确的概念。但就理论研究而言,对税收概念的研究又是进行税收理论研究的起点,因为它是税收理论体系的基础。可以说,对税收定义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税收理论的形成。

对于税收概念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税收实践中,征税主体——政府和纳税人——企业和居民的活动深受其对税收认识的影响。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对税收认识的不同,对待征税和纳税活动的态度及其征纳活动也不相同。就政府来说,满足国家生存需要的收入形式有许多种,科学地认识及确切地定义税收对于指导和约束政府的征税活动,正确处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至关重要。而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对税收缺乏科学认识,仅仅把税收视为一种额外负担,就不可能自觉纳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认识税收对于政府科学运用税收手段,有效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对税收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之前,我们首先看一看国内外学者对于税收概念的一些表述。

二、西方学者对于税收概念的看法

在人类社会产生的几千年里,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一直在对税收问题进行着不断地研究,但从理论上比较系统地研究税收问题还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后的事情。此后,西方学者通过不断地分析,逐渐对税收形成了较为科学的认识。然而,西方财政税收学界对于税收概念的表述历来都是众说纷纭。这里,我们仅选择西方财政税收学界对于税收概念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述作一简要介绍。

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认为,税收是“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1]

英国的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对税收做了如下界定:“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2]

美国的财政学者塞里格曼在1895年指出:“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强制性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所需的费用,其中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3]

日本财政学者井手文雄认为:“所谓租税,就是国家依据其主权(财政权),无代价地、强制性地获得的收入。”[4]

此外,在西方国家的重要工具书中也有一些税收概念的表述。英国的《新大英百科全书》指出:“税收是强制的、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不大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的义务。”[5]

《美国经济学词典》认为:“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其征收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的畅销商品。”[6]美国《现代经济学词典》中写道:“税收的作用是为了满足政府开支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7]

日本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不仅界定了税收的概念,而且区分了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其中对于税收的表述是:“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以满足其一般经费开支为目的而运用财政权力向人民强制征收的金钱或实物。税收既不同于捐款这种仅体现提供者单方面意志表示的奉献收入,也不同于公有财产收入和公共事业收入这种根据提供者与作为其他接受者的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之间的合同而取得的合同收入,它是不必得到纳税者承诺的强制性收入。……税收并不像手续费、公共设施使用费和受益费那样仅仅向获得特别利益的人征收,它是以支付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的经费开支为目的的一般性收入。为了特殊的经费而课征的特定的税收为目的税,这是一种例外。”[8]

三、国内学者对于税收概念的表述

与西方财政税收学者对于税收概念的表述各异相似,中国财政税收学界对于税收概念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税收经济学导论》一书中对税收做了以下界定,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按事先预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9]这一定义明确指出,税收的目的是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其分配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此外,税收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而《中国税务百科全书》把税收定义为:“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10]该定义特别强调了税收的法律规范性,认为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财政收入的规范形式,而且指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社会职能。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产品分配。”[11]可以看出,该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等其他权力。(3)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它体现特定的分配关系。

《税收经济学》中则把税收定义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12]

对某一事物下一个定义,反映了人们对该事物的认识,实质上是理论研究的结果。中外财政税收学者对于税收概念的不同表述,主要在于对税收本质的理解存在差异。下面,我们通过对税收本质问题的探讨再对税收下一个更为准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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