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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囿于传统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等原因,现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并不尽如人意,使得这一本来特色鲜明的专业看起来黯然失色。本文通过剖析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创设初衷、目标定位、困难与问题,讨论了促进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思路。但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始终处于不断地探索与变化之中。

易 旻 张 琳 白宗政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创设,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学术型、应用型人才并重的转变。囿于传统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等原因,现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并不尽如人意,使得这一本来特色鲜明的专业看起来黯然失色。本文通过剖析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创设初衷、目标定位、困难与问题,讨论了促进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思路。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特色方向;职业化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作为专业学位之一,依据1996年4月于北京举行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原则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而设立。作为我国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的途径之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虽然更多地强调其实务性,力图为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培养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但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始终处于不断地探索与变化之中。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之争同样不同程度地反映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面,并随着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启动与推进,以新的表现形式反映出来。分析、梳理这些改革与探索的成功经验,提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创设的初衷和目标,对完善我国法律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硕士的创设,或多或少受到了美国法律博士培养模式的成功经验的影响。

粗略统计,自美国独立以来,共产生了44任总统,而其中就有27位具有法律背景。2012年美国大选,两位竞争者——奥巴马、罗姆尼,都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都取得了法律博士学位。这样的“同门之争”除显得美国总统候选人之间的对决格外精彩之外,更强化了人们由来已久的对美国法律教育的关注。

奥巴马、罗姆尼所取得的“法律博士”,系“JURIS DOCTOR”,是只有完成了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后才能报考的三年制法律职业教育,并非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所指称的“法学博士”之博士学位。作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体,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对象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并且最好是拥有了一定的社会与工作经验后再行报考。具体如奥巴马,他于1983年取得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学士学位,1985年赴芝加哥从事社区工作,1988年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深造并成为院刊《哈佛法律评论》首位非洲裔负责人。1991年在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返回芝加哥,成为一名律师。

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因其法学院“盛产”总统而吸引人们的眼球,透过这一表象,我们更应该吸纳的是其核心理念。首先,切实理解、顺应了法律的基本属性并体现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之中。无论何时何地,作为建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上的规范体系——法律,只有了解了社会和社会关系,才能理解并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实务。其次,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深刻理解法律原理、掌握法律技能是需要以生活阅历为基础的。完成非法律专业的学士教育后再进入法科的学生,意味着其已基本拥有了一门成体系的“科学”素养(自然科学也罢,人文社科也好,能够完成本科学业,这一点是可以确认的);而且普遍年龄较大,心智更为成熟,尤其是他们中的一部分通过工作具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当然可以更好地理解、掌握法律原理和技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学习了美国法律的理念和经验,为1996年创设法律硕士教育模式起到了应有的推动作用。1998年,在面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开展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后,法律硕士逐步开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00年,法律硕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但只容许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从模式上几乎为美国“法律博士”培养模式的翻版。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技术解决问题的实务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原有模式下培养规模无法满足需求。为此,2009年教育部发布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其中首次提出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的区别,从国家层面开始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应运而生。至此,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形成了法学硕士与三种法律硕士并存的局面,法律硕士由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构成,法律硕士的社会影响持续走高,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专业学位之一。

基于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体系,既非三年全日制的法学硕士,也与三年全日制非法学本科报考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同。这种多数高校设置为两年全日制的专业学位能否承担起改革与发展目标所寄予的期望,人们拭目以待。

本文的形成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从教、学两方面视角感受、剖析这一新型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之得失,期望能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

法学硕士属于学术学位,其培养目标是较为明确且为法学界和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所共同认可的,具体而言,“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基于此定位,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的硕士毕业生理应成为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型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律硕士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重视的是其知识结构的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强调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型人才。因其本科为非法学的其他专业,历经法律学习,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的知识复合性是能够有所保障的。

同为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既不能与法学硕士目标定位相冲突,也不可能具有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天然的复合型特性。那么其目标定位自然落于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这一社会广泛需求的领域之中。

对于法律硕士(法学)这一专业学位学生如何进行培养,各高校的做法以及学生的认识都存在差异,尽管在目标定位上普遍认可偏重于实务能力培养这一基本前提,但如何更准确地进行界定,值得更为深入地思考。毫无疑问,四年法学本科教育后,毕业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制度等基础应当已经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以及法律纠纷的解决能力也已建立。尤其是司法考试指挥棒下,无论是否通过,凡参与考试的,这些基础能力又得到相应的提升。所以,他们的法学理论与应用能力是非法学的考生望尘莫及的。显然,将其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一视同仁,全面学习法学基础法学理论等,是不合理且没有必要的。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纯粹的知识传授,更为重要的是能力培养。法律作为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他物种的意志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具体到法学教育而言,既是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内容与对象,也是决定法学教育应当如何进行的本质所在,决定了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高等教育的特点与规律。诚如孙笑侠教授关于此问题的观点:“法学首先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系,其次才是社会科学的一分子。研究是一回事,它可以是多元的,况且中国法学队伍人数众多,不怕法学生态形不成多元化格局。教育则是另一回事。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由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找寻到适合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即“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即有特色及专精方向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

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制度创新,就必须用一种创新的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虽然在新学位设立之后,各大高校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必然沿用或借用传统模式,以期通过过渡,探索出一套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但在这一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问题。

(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运行了十多年的法学研究生双轨制培养模式已经逐渐背离了初衷,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中出现了混同趋势,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法律硕士(法学)这一全新的专业学位毫无特色可言。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几下几方面的原因。

1.课程设置不合理,专业化、职业化不突出

研究生教育应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职业化教育,重在拓展专业知识的深度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所谓术业有专攻,学生应成为一专多能型的人才。但现在大多数高校的课程设置针对性差,没有突出其专门化的要求,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同学开设一样的课程,没有考虑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同学已经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本科法学教育,导致出现了老师上课用的还是教本科生的课件,学生看的是本科时候看过的课本。大多数同学反映:“这样的教学,感觉只是把本科知识复习了一遍。”造成了时间和精力的极大浪费。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设立本身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所以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教育必须展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如既要有律师辩护技巧的传授,也要有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培养以及检察官审查起诉等技能的训练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创新的关键环节就是从注重法学理论培养的教学方式转变到注重法律技能培养的教学方式。然而现阶段,与法律实务密切结合的辩论式教学、案例讨论式教学以及法律问题实践性调查、诊所教育等教学方式虽有设置,但却不普及,所占教学环节的比重并不合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现实生活中的法与书本的法有时存在很大差异,必须让同学们尽量接触第一线的司法实务情况,才不会导致其将来走上法律职业道路的茫然与失措。“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样才不会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

2.教学方式老旧

现在绝大部分教师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重视法学理论教育,致使学生缺乏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又由于招生人数众多,一般都实行大班授课,老师与学生讨论式教学、学生与学生辩论式教学根本无法实现,而一直沿用的“案例式”教学并不能真正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件性质作出了认定,只是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已,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法学理论的演绎论证。相比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判读,显得更为重要且难以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作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质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3.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普遍较差

作业一名职业法律人,自己的思想、意见不仅要通过口头进行表达,更主要的是要有扎实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这也是一名法律职业人的基本素质。而现在的以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教育,恰恰忽视了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技能训练。法律文书写作课时设置较少,虽然学生在课堂写过一两个法律文书,但大多参考模板,草草了事,教师也少有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过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的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就难以符合规范。最后,他们既不能如学术型研究生般长于撰写语言晦涩的学术论文,也很难驾驭起诉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撰写。

(二)评价体系与培养目标不符

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要重视的是培养学生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强调的是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致力于启发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考察其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不能看发表过多少篇学术论文,以论文水平论成败。

现行培养模式中,多数高校考试内容一般限于授课的理论内容,并多以闭卷形式进行或以论文的写作来完成,与法学硕士并无明显区别。这种方式固然经济,但压抑了学生的创新精神,更无法考察其真正的职业能力。对于教师而言,教师的职称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的数量,所以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教师们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事务,其实务能力难以提高并保持。

在法律硕士教学中,实务导师可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与否和是否具备高素质业务水平的导师直接相关。但限于体制、工作性质以及评价体系的针对性,其效果难以保证。

(三)实习活动流于形式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制一般是两年,第一年在学校进行学习,实习安排在第二年。而这个时间段面临就业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司法考试的压力,学生实习意愿并不强烈,即或组织实习,也会在实习中显得焦躁不安,难以静下心来。另一方面,学生需要的不仅仅只是了解法律的逻辑,更重要的是获得法律的实践经验与技艺,能在导师指导下将这些经验与技艺初步地运用于真实的个案场景。但在现实中的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业务的压力与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没有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对学生的实习也缺乏热情,疏于督导。所以,学生的实践往往限于观摩性质,参与的深度并不理想。如此这般,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的实习环节,往往流于形式。

(四)导师队伍建设不配套

师资力量是制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这部分教师长于传道,并不都能授业,虽然具有学历层次高、学术能力强的优势,但是普遍缺乏从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背景,对司法实务情况了解不够。而法律实践领域实践操作的经验性很强,发展也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让培养理论型人才的法学教师同时去培养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这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

随着近年来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同一个教师一年少则带三四个,多则带八九个,三年下来带十几个学生。由于数量庞大,学生容易涣散,导师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本来因为学习周期短,应该学生一入学便分配导师,但部分学校在第二学期,甚至论文开题时才分配导师,使导师简单地化为纯粹的论文指导老师。而实务专家往往身兼行政职务,工作繁忙,对所带学生无暇顾及;再加上缺乏制度保障,所以对人才培养缺乏积极性。

法律硕士教育若想获得成功,能否形成一个符合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师资结构就甚为关键。

(五)职业资格准入与专业学位教育之间不衔接

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与法律职业、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形成内在联系。

在美国,获得J.D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我国参加司法考试并不以取得法学学位为必要,法学教育经历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联性相比美国松散得多。所有的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但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两年制的学习中,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大有人在。入学之初,将司法考试作为定位标的学生数量之多不难理解,这成为影响法律硕士真正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环节之一。

在满足行业企业人才培育需求方面,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被视为一个新的动向。目前,工程硕士已经与项目管理、物流、设备监理等职业资格进行对接。要想使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真正成为法律职业者培养的主要渠道,不仅需要严格司法考试的准入资格,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实现法律职业教育与执业资格之间的对接。

(六)社会认同感差

2009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这说明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第一次的招生是通过调剂的方式来完成的,虽然不能将其视为生源基础先天不足,但对之后的发展形成了潜在的影响。由于专业设立到招生之间的时间比较短,不得已通过调剂方式完成招生,这就让人感觉攻读法律硕士(法学)是法学硕士落选后的一个无奈选择,由此便引发社会对法律硕士的贬低或歧视性评价。另一方面,某些高校通过招收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作为“创收”手段,并且按现在通行做法,法律硕士(法学)可以从第一志愿报考法学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考试中调剂,而法律硕士则不可以调剂法学硕士。

部分教师长期受传统学术型硕士教育和指导方式的影响,习惯于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来指导法律硕士,常用学术型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为专业学位的学术水平不高,不愿从事法律硕士的专业学位教育。这导致法律硕士研究生对自身缺乏信心和勇气,更加剧了其在面对与之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学硕士面前莫名心生的自卑感。

我国的法硕教育改革作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对法律硕士这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有正确的认识:专业学位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职业培养,而后者侧重理论培养。其本身是与法学硕士并驾齐驱的学位,只是培养目标不一样,地位上并无高低之分。

三、对我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2009年,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陈希曾指出,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人才培养结构失衡,培养模式单一,即主要以培养学术型研究生为主,对应用型人才培养重视不够、规模较小、比例偏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必须重新定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创新培养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

在美国,至20世纪90年代,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的比例已占整个硕士学位获得者人数的55%以上;在英国,每年授予的研究生专业学位占总数的75%左右;在法国,1900—2006年研究生仅增长28%,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数量占硕士学位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增长十分迅速,到2006年,已经占到总数的69%。

2009年,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比例从2008年的6.05%提高到16.29%。2010 年,教育部要求新增招生计划全部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同时,要求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的招生单位按5%~10%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减出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2010年,专业学位招生11万名左右,招生比例由2009年的16.29%提高到24%左右。2011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比例已达到30%左右。2012年,专业学位招生比例继续攀升,达到37%。根据最新的《2014全国研究所招生数据调查报告》显示:专业硕士招生人数近五年年均增长近33%,2013年专业硕士招生比例已达到40.3%。预计到2015年左右,我国的专业学位硕士与学术型硕士比例将达1∶1,将实现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到2020年,实现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这种转型一方面是中国法学教育60多年来自身改良与发展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顺应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

从2014年开始,全日制专业硕士正式结束了“自筹经费”的历史,与学术硕士一起纳入国家研究所经费投入与奖助学金机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等待遇”。取消国家计划、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双轨制,仅按就业办法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类型,所有学生同样缴纳学费并同时享受奖助学金。在深化研究所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一变化对作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难点、突破点的专业学位硕士将有重大影响,事实上,专业硕士近年来不断发展,已渐为考生和用人单位所认可。而此次将专业硕士纳入国家研究生经费投入与奖助学金机制,无疑消除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之间最重要的一道身份屏障,真正实现了同等对待。

在这样的背景下,思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模式改革,可以将视线更多地放在教育教学规律层面,极大地减少体制、政策性因素所带来的影响。

清晰、明确、适应社会需求的培养目标定位是起点。对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定位于实力能力强的高层次职业化人才,以此为出发点,从教学理念、教学体系、教学方法等逐一梳理、设计,才有可能搭建体系合理、保障有力、措施到位、质量可控的培养体系。

(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色培养方式的建立

诚如前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经过了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以其业已具备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制度知识等基础,以及初具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以及法律纠纷的解决能力,完成职业化的嬗变是可期待的。

但是,法律与其所依赖的社会关系一样,复杂而精深,没人能够面对深洋大海一般的规范体系、法律思想、法律实务等法律知识体系而不产生敬畏之心的。同样,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通才论要么是可遇不可求的天才才可能拥有,要么就只能是海市蜃楼般的虚幻。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而言,普遍具备的较为扎实的法学基础,职业化的培养方向,已足以形成有别于其他两种类型的类型化特点。但仅此并不够,还必须融入法律实践中的类型化要素,才有可能真正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特色方向的培养模式。

“法律职业是一种这样的职业:它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有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内在的精英品质的要求,必然推动专门的以打造法律精英品质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的出现。法学教育就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脚步生成与发展的专门化的教育机构。”同样,对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理解的霍宪丹教授认为:“从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成员开放。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法律职业不断丰富着法学教育的内容。这种深刻的背景也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既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那么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特色培养方向建设时,当然会受此影响而考虑相应的特色型的实务人才培养方向,如刑事法实务、民商法实务、刑事司法实务、民事司法实务、财税金融法实务、涉外经贸法律实务、公务员法与行政法实务、案件调查实务、知识产权实务、企业法实务等。

在这样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互动互联情况下生成的特色培养方式,不但更具指导性,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而且可以为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条件,并最终形成特色鲜明、各有侧重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体系。

(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色培养保障机制

1.制度与机制保障

对高校而言,学院(系)、学科是学生培养的主体,通过合理的制度与机制激发学院(系)及学科的积极性是特色培养方案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来说,学制短,教学理念、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都有别于其他两种类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必须通过制度与机制的调整予以解决。

虽然我们不能、也无法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但一些理应关注的具有普遍性的点还是比较明确的,如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教学主体积极性与创造的调动问题、教学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问题、教学机构与实务部门的协同问题等。

2.师资队伍建设

“硕导+实务导师”模式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所普遍认可和采用的指导方式,只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我们正视并解决的问题仍是不容忽视和回避的。

首先,应鼓励“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法律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对“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职业素质要求,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包括各个学科基础课程的知识的储备;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如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等。能够成为研究生导师,在知识结构与学术水平上是无需更多考证的。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职业从业经验和背景,其实务能力是否能够胜任却是值得担忧的。各法学院校,其实各自有着一批既为学术骨干、又为实践专家的教师存在的,除教学科研工作外,他们还兼有律师、仲裁员等身份。这种“双师型”教师作为法律硕士指导教师,是极为贴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要求的。

其次,强化实务导师队伍的建设。如果说“双师型”教师在从事律师、仲裁工作时以兼职身份出现,那么实务导师参与研究生指导活动同样从其本职工作角度系兼职。在实务导师队伍建设时,各校都面临同样的矛盾,学术水平高、实务能力强的人,通常都为各自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让他们将指导学生的“兼职”工作常态化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在聘请实务导师时,受聘者是以个人身份接受聘请的,一般情况下,指导研究生的工作根本不是其本职工作考评指标中的组成部分,也很难纳入学校教学监控体系之中。因此,指导学生的好环,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务导师的觉悟和情感了。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如保密等工作纪律要求之类的其他诸多问题限制。所以,实务导师制度是否能够切实有效推行,实务导师队伍建设是关键,如何破解如上所述的一系列难题则是前提。

3.教学培养环节的合理设置

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是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密切的制度联系所决定的。

在美国,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为会员的美国法律人协会(ABA)设置有专门的法学教育部门,负责批准开设法学院的申请,对法学院教育进行评估。只有获得法律人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才可以参加各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法学院的教授们大都是法律实务出身,具有职业资格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相当比例的教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还兼职代理案件。同样,很多专职律师也会受聘到法学院讲授课程。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及美国,但通过教学培养环节的合理设置,也同样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学培养环节必须尽可能强化其实务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都理应更具有针对性。案例分析、双师(多师)同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习(包括项岗实习)等都是可资运用的手段,重要的是如何评价其设置的合理性。

在电子技术中,有“负反馈”机制以控制电路正常运行;在质量管理中,也有相类似的“质量控制”之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培养同样需要建立对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只有通过这种质量控制体系的评价,才能切实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持续保障。

四、结语

随着近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新一轮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正式启动。预计将会有更多高校获得专业学位授予权,届时专业型硕士发展会更加迅速。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是一个富有生气的新事物,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我们应该勇于打破常规、勇于创新、探索出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的特色教育模式,但只有做好具体的培养方案的设计,才能使学生不后悔这种选择,从而为法治中国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J].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1(6).

[2]金福海,范李瑛,于永芹,等.改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制度的思考[J].学科探索, 2013(5).

[3]王跃.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新探索[J].青年与社会,2013(19).

[4]蒋雪岩,史书鸣.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检视与改革[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2).

[5]李燕,王路.论法律职业化导向的“法律硕士联合订单培养制度”之构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2(9).

[6]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 (11).

[7]刘志刚,宋伟卫,丁玉玲.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1).

[8]唐潇潇.试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突破[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8).

[9]史凤林,刘倩,王飞飞.研究生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创新[J].山西大学学报,2012(2).

【注释】

[1]本文为西南政法大学2013研究生创新研究校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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