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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道德观的主要观点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理解权利至上的道德观同样有两个重要方面。这种道德观实质上是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变种。契约论的道德观有其深刻的局限性。这是中国儒家道德观的高度概括。

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中国民间流行的一句谚语可以非常生动地描述这种道德观的基本精神,即:“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

功利主义道德观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人类的行为一般都是基于动机,动机就是期望行为带来某些有利的结果。如果该行为能为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当然就可以认为该行为是善的,必然得到大多数人支持。但也存在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1)为了实现最大利益,可能采取了不公平、不道德甚至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手段。

(2)只是规定了对大多数人有利,而没有规定所得利益如何在相关人员中分配,所以很可能产生利益分配不公,一小部分人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资本,获取了绝大部分的利益,而大部分人只得到了一小部分的利益,形成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也是不道德的。

将功利主义道德观移植到企业管理中,必须对它的意义有准确的把握。在经典也是古典的功利主义传统中,两个要义特别重要。

1.功利主义的所谓“最大利益”是“最大福利”,如果将利益理解为财富,那么,它们便不是一般的物质财富,而是能带来幸福的财富,因此,那些可能会导致财富指数和幸福指数矛盾甚至相悖的利益,不是“功利”的目标和内容。

2.功利主义的核心是“有用性”。这里的“有用性”不只是指对象对主体或者财富对个人或社会的有用性,同时还指个人对组织和社会的有用性。在功利主义价值观中,个人在有用性中发现自己的价值,将自己与社会相统一,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无关,甚至可以说,功利主义是反对个人主义的。只有在这两个意义上,功利主义才可能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伦理道德资源。

这种观点认为,能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才是善的。所谓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只要是人就应当平等地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权、工作权等)。这些权利不是某个权威赐予的而是人与生俱有的。政府法律和各级管理者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是否真正贯彻“执政为民”思想的试金石。

依这种观点看来,一切残酷剥削工人的血汗工厂;过低的工资;过长的劳动时间;劳动者没有平等话语权;没有工作教育医疗保障权;随时都可有被解雇的危险等等现象都是恶的管理行为所造成。我国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真正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尊重人权当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思想。但保障的程度必然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过高的保障期望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很低,在人权保障方面也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理解权利至上的道德观同样有两个重要方面。

1.“权利”是从西方文化中移植的概念,在英语中,权利即是“right”。“right”传到日本,被翻译和理解为“权利”,中国文化从日本移植了这个概念,于是“right”就变成了“权利”。其实,“right”与“权利”的关系并不那么直接和密切,它的基本意义是“正确”和“正当”。

2.权利是相互的,“肯定自己是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法”的绝对命令,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构成“权利”的基本内涵,否则权利会演化为自私自利和任性放任。

这种观点认为,管理者不能因种族、性别、个性、个人爱好、国籍、户籍等因素对部分员工歧视,而那些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公平公正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薪酬的行为是善的。

所谓公平公正主要是指支付薪酬的依据应当只是员工的技能、经验、绩效或职责等因素,而不是其他各种似是而非的因素。这种道德观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实践中问题十分复杂。例如,现阶段中国城市各类组织中的农民工、临时工、非正式工与有编制的正式工之间,工资待遇有着极大的差别。一些发达国家也存在大量非法劳工。临时工、非正式工以及种族、性别、国籍歧视的问题,都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虽然相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片面地以政治公正的要求取代经济公正,会导致政治上权利关系的公正与经济上义务关系的不公正的悖论,甚至可能使企业经济运行陷入困境。片面强调基于简单平等的公正公平,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正,并可能重新回到历史上的“大锅饭”。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按照企业所在地区政府和员工都能接受的社会契约所进行的管理行为就是善的。例如美国公司在中国的雇员,与美国本国的同等技能、同等绩效或同等职责的员工相比,工资待遇差别可能有5~10倍之多,并且中国员工在失业、医疗、休假等方面的保障往往更少。但这些行为通常并不被认为不道德,而视为正常至少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这种道德观实质上是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变种。既不符合权利至上的道德观,更不符合公平公正道德观的基本原则,但却能大幅度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

契约论的道德观有其深刻的局限性。因为契约具有很强的情境特征,在很多场合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与合理性无关。而且,契约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哲学家已经多次指出,许多东西,比如人格、道德、婚姻家庭是绝对不可以契约的。(12)契约主义的泛滥,会导致严重的经济与社会后果。

这是中国儒家道德观的高度概括。儒家道德观的核心是“仁”,“人也者,仁也。”“仁”的核心是什么?“子曰:爱人”。(13)实施“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这便是孔子所谓的“一以贯之”之“道”,所谓“忠恕之道”,具体内容是:“忠者诚以待人,恕者推己及人”。这样就可达到“在邦无怨,在家无怨”(15)的结果。可见推己及人道德观所追求的结果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无怨”的“和为贵”,(16)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合作”、“和谐”、“双赢”的结果。在儒家传统中,“仁”是全德之名。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仁”呢?子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17)后来的思想家又把儒家的道德观归纳为“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作为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规范。

中国儒家的道德观作为中国传统变化的一部分,流传了几千年。在中国知识分子和普通人民大众中影响极其深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人人皆知的做人道理和绝大部分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同时对构成中国现代的管理道德也具有重大的影响。许多成功的管理者在决定管理行为时,都学会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设身处地”考虑问题。他们十分重视对上级的“忠诚”,对下属的“仁爱”;对朋友的“义气”和“诚信”以及各方面关系的“和谐”。

以上关于道德观的划分只是理论上的分类。实践中,无论组织或个人往往是根据具体事情和具体情况综合运用的,不可能“从一而终”。客观上看,由于影响道德的因素十分复杂,组织要实行合乎道德的管理(即道德管理)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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