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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的最高道德观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书中,边沁明确无误地指出了功利是制定法律规定的基础。他进一步指出,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同样取决于功利主义原则。同时边沁认为,追求功利主义不仅是政府理性的职责,而且也是法律强制的重要任务。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法学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

在书中,边沁明确无误地指出了功利是制定法律规定的基础。他指出:“在拥护一项法律和反对这项法律的人们之间——如果他们一旦明确地并经常地参照功利原则,他们便会比现在有更多的机会去调整自己的论点。”

边沁以功利原则来看待立法问题。他把法当做实现功利原则的工具,认为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分明的立法特别是通过惩罚那些破坏幸福的行为,来增进人类的幸福。边沁除了接受功利主义的指导外,不承认任何自然法的指导,他反对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指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都只是一种虚构,是根本不存在的,现在的法律既不是来源于自然法,更不受自然法的指导。因此,他认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所谓“天赋人权”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成文法,没有什么自然法,只有法律权利,没有什么自然权利。边沁这种倡导成文法,否定习惯法、自然法的观点,清楚地表明了功利是法律制定的前提、基础。边沁认为是人们的功利需要才导致人们立法,也才导致了法律的产生。

他进一步指出,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同样取决于功利主义原则。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边沁所提倡的功利主义是对快乐和幸福的追求,功利主义的最高道德原则是获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说:“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随着一个社会的服从习惯增加,即随着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致力于越来越多的服从行为,该社会离开了自然状态,并且越来越成为成熟的政治社会。

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假借‘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立福利的体系。

如果当事者是个人,那么就以个人幸福为标准;如果当事者是政府,则以社会幸福为标准。因此,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高的功利原则。同时边沁认为,追求功利主义不仅是政府理性的职责,而且也是法律强制的重要任务。他明确指出:“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假借‘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立福利的体系。”

当然,立法者的职责,在边沁看来不过是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求得协调,个人在这种协调过程中是对自己追求幸福量的预计与计算,社会则在这种协调过程中利用政府和法律来保证个人的生存、富裕、安全、平等。协调的结果是使人性更健康,社会文化更发展。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制定的,他用最大幸福的原则解决一切社会、政治及法律问题,并认为每一个产生幸福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是有价值的,带给个人幸福的东西也应该给公众带来幸福,这样,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就叫“制裁”,为了进行制裁,还必须进行详细的苦乐计算,以便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边沁构筑了他的功利主义的犯罪理论。

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法学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只有用功利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他们的分类变得清晰。法理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以某种方式排除不符合功利原则的一切不良制度。他认为在功利原则的指导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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